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政策的深入人心,建设行业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就“索赔和反索赔”而论,随着各方参建主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现今已能够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展开频繁性对话。由以往经验我们已充分认识到,合同是双方对话最直接的依据和工具,是否在合同中就可能预见的索赔事宜进行事先约定至关重要——在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关系到索赔或反索赔的成功与否。故而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逐渐重视在合同中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和完善,此举符合“事前控制”原则,能够起到维护已方或双方利益、避免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等作用。
为加强索赔管理,在合同完善时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所谓“时限要求”即要求双方就索赔事件发生告知、提交索赔意向及处理等均给予明确时限规定,以便确保整个过程中信息沟通及时顺畅、收集资料真实有效、处理效率提升。
国际FIDIC合同条件中有要求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时限的规定,而国内建设项目合同中往往做出明确要求,如此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索赔事件发生有其特定时间和空间背景,如施工单位不及时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而导致相关方不能掌握全面信息,无法判定是否应对索赔给予支持,易导致纠纷;
(二)索赔事件发生的同时,伴随着相应工程量调整的确认和价款的调整,要求时效性,否则无法保证最终确认数量的准确性。就此点,为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应进行事前协商,则应注重合同订立中完善以下内容:双方须约定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监理、建设单位等知悉,并做好状态留存及保护工作,各方现场确认否则视为放弃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须在约定时限内完善索赔意向的提交或认可工作,否则视为放弃或认可。
所谓“准确性要求”即因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索赔管理中“能否提出索赔”和“给予多少索赔数量”的认定上均存在一定难度,后者难度更大。为规范各自主体的行为,须约定“准确性要求”并通过合同性条款予以约束,从而促使各方增强对索赔事件的识别能力,有质量的报送和处理索赔意向。
通常情况下,发生索赔事件后,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意向中反映的数量或者情况描述往往与实际相距甚远,从而增加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难度,有时甚至导致对索赔意见的反馈超出了规定的时限要求而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就此点,为保证索赔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性,则应注重合同订立中完善以下内容:双方须约定索赔意向书报送描述经相关方认可,报送单位负责举证,且报送数量须符合实际;如报送单位无法完整举证导致所报送数量经审减的额度超过一定幅度,建议由其承担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或者给予处罚。
所谓“闭合性要求”即注重抓住易产生或导致索赔的环节进行事前约定并闭合处理,从而通过合同化形式规避责任和风险。 “成败在于细节”这句话在工程实例中能够得到很好体现,做到细节化管理,便能在细节中产生效益或避免损失;合同约定信息对称、闭合,能够有效维护己方利益,反之则可能因信息矛盾或漏洞带来损失。
常常由于施工企业急于“拿下”工程而不重视清单工程量的核对或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进行报价等情况的出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关于清单存在漏项、错项并要求予以工程量追加或工程量变更的索赔意向。月河B线桥梁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投标预算中对于“围堰、便道、便桥”措施费用未予以考虑而造成漏项,随即提出索赔。合同中约定明确:若承包人没有填写单价、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项目的单价、合价中。经监理、审计和建设单位审核后对于此索赔意向给予驳回。星庭园项目施工合同专业条款中前后作出了如下约定:在“合同价款及调整”中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规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除设计变更、发包方签证外其他一概不予调整;然而合同其他条款中针对材料风险另行作出了约定,就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合同风险价格幅度确定为+10~-5作出规定。如此,前后信息不对称,后因水泥价格上涨造成后续的施工企业索赔,导致矛盾产生、工程影响等问题出现。
在新的市场形势下,竞争愈加激烈,工程参建各方都更加注重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合同作为联系合作各方的纽带,在索赔管理中也起着更加显现出其重要作用。我们需要结合现场实际并总结经验,在合同约定中做更加细致的研究和规范,以便于我们在今后可能预见的纠纷、经济谈判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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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项目索赔管理之合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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