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
(一)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
主要表现在:
1、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收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
2、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建立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建立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
3、监理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0年12月,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系统全面规范监理工作卖出了重要一步。
4、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
5、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对象。
(二)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建立队伍。全国现有监理企业6300多家,其中甲级505家,乙级3800多家,丙级1900多家。全国监理从业人员23万多人,经过全国统一培训的达10万余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58万余人,其中注册的达4万余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58万余人,其中注册的达4万余人。监理涉及的范围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化、化工、铁道、机械、煤炭、建材、邮电、通讯、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轻纺、古建筑、家居装饰等专业,基本上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
(三)创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普遍得到了保证。如上海杨浦、南浦大桥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分项工程的优良率达到98%。京津塘高速公路、沪宁高速公路、京九铁路、南昆铁路;首都、上海、广州的新国际机场;岩滩、水口、隔河岩、二滩、小浪底、李家峡、亚龙湾等大型水电工程;茂名石化工程等工程都是比较典型的名牌监理工程。
(四)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多数监理企业制订了贯标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理。一些监理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后,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操作,管理程序化、报表制度化,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秩序井然。许多地方的监理企业还做到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监理标志,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
二、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理责任逐渐加大。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员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部分行业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
2、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
(二)监理地位尴尬。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三)工程监理招标,引发恶性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过低的费用只能造成到场的监理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
(四)监理队伍素质有下滑趋势。监理取费偏低、监理地位的尴尬,使得建立行业成了“鸡肋”,高智能人才不愿进监理公司或者不愿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几乎只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就决定了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只有两类人:老工程师、技师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借用证书,从事其他职业。
三、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一)加强监理权力的法律依据
只有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监理才能切实拥有“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措施和手段。监理事业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大力度,确保监理权力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以维护监理行业的权益,使监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提高监理地位
要靠监理自身的努力扎实做好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甲方的重视。要改变监理在行业中的尴尬地位,根本方法还是要靠监理企业在工作中将业务做精做实。监理企业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为业主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经济效益,才是改变企业及行业地位之本。充分利用工作制度制约施工单位。监理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指令、通知、备忘录的作用,采用正式的文件交涉,对绝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会有效。
(三)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沟通。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作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只有协调好与业主及施工单位的工作,才能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监理还应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程序。
(四)取消现行的监理强制性招投标规定
监理是工程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并没有强制性招投标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自己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方面的办法和文件,有些省市甚至公然通过招投标来压价,在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工程监理的原则。所以,要尽快取消监理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或出台相应的指导文件,杜绝压价事件的进一步发生。
(五)提高人员素质,要多管齐下。
监理企业要留住高素质监理人才,企业的发展依靠人才。监理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特别是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这类人才对监理企业,乃至行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对专业素质过硬,懂管理,擅长用外语交流的中青年要重点培养,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储备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六)要建立总监工作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注册监理工程师中培养产生。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意义重大,应该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当前,很多工程的总监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如果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即便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也并不能表示其具备总监的水平。因此,应该建立总监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客观评价总监工作水平,通过继续教育模式提高总监工作水平,改进工作方式。
(七)要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制度
政府管理监理企业和人员资质,责任主体缺失,不利于行业发展。将人员资质与企业资质捆绑,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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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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