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收回引水权案例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建筑工程发布时间:2013-12-03浏览:

  内容提要:1926年5月,外籍人在上海组织长江引水考考试委员会。消息见诸报端后,中华扬子领江公会又向上海总商会呈报此事,并要求上海总商会联络有关政府部门,设法阻止这种非法行为。

  关键词:引水;引水权;近代中国

  收回主权、重振国家,是20世纪上半期中国历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其中主权意识的成长、收回关税自主权、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研究者已多有论述。然而,本文论及的却是一个向来为学者们忽略的问题,即引水权的收回。因为引水这一职业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在当时即不像关税自主权、领事裁判权那样成为政府和公众瞩目的焦点,此后也一直未进入历史研究者的视野,以至于这段历史极少为人所知。

  引水(引水人),旧称领港或领江,1976年以后中国大陆称为引航(引航员),是近代时期新兴的一种职业。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凡在指定之区域内,于某一时期中专门协助船长引领船舶出入和航行于该区域之水道,而不担任所引船舶之任何行政或它项事务者,为引水人。”[1]引水人的首要任务,在于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的引领服务。另一方面,由于港口水道的通航条件,实为一个国家的自然屏障,与国防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近代欧洲一些国家,还有日本,都要求本国公民担任领水内的引水人,并要求进出口的外籍船舶,接受强制引水服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引水权的体现,属于近代以来国家主权观念的一个要素。近代以来中国被迫加入世界性竞争,国家主权严重受损,引水权亦丧失于外国势力之手。及至20世纪上半期,国人方始觉醒,政府协谋于上,民众支持于下,经过二十多年的持续努力,引水权最终基本收回。对于这一过程,迄今史家鲜有论述。本文采择相关史料,对此作一全面介绍,以就教于方家。

  一、 引水权丧失的概要

  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下[2]

  “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次年7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及至同年10月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除了保留上述内容,又添加了一点规定:“凡人欲当法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长的推荐信,领事官便可准其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3]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分别签订的通商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以及1861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都一一重申了上述三份条约中关于引水的规定。[4]

  上述规定暗含三点,一是外籍船只进出中国口岸时有权自由雇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请在中国担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权操纵于外国领事手中。这些规定,中国引水业纳入了依附型发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权丧失的根由。

  当时,中国引水业方处于起步阶段,专门的中国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渔民、船户兼营引水。在外国领事、商人以及航运势力的支持下,外籍引水人纷纷跻身各通商口岸引水业。及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通商口岸增多,引水业也在更多港口兴起。制定全国性的引水法规,建立统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为引水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但当时中国政府缺乏这方面的自觉,对此漠然处之。这又给外籍势力以可乘之机,他们积极策划制定引水规章,试图将中国引水业的管理权,集中到自己手中来。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引水权在半个多世纪里逐步丧失,但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和中国政府官员却一直不了解引水权的意义,许多人甚至连引水为何物都一无所知。这种状况到19世纪末仍未改变。因此,收回引水权这一问题,便留给了20世纪的中国人去解决。

  二、 国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

  “五四”运动期间主权意识和民族精神的高涨,为引水权观念的成长提供了契机。根据彭重威的回忆,“五四”运动期间,在上海和其它各港的反帝爱国运动中,都有中国海员和领江公会的成员参加。[9] 当时,长江上还有一百多名中国引水人,但主要引水业务,都为外籍引水人垄断。中国引水人倍受外籍引水排挤,而且受到海关外籍官员的歧视。他们在运动中站出身来,控诉外国势力对中国引水权的侵夺,并特别指出一个严重问题,即在最大的港口——上海港,竟然无一中国引水人。由是,引水权操纵于外籍势力之手的问题,第一次显露于公众面前,并开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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