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20-10-26浏览:次
摘要:本文从中国环境监督管理模式的反思入手,深入阐述了用权利制约权力的限制性,而后又对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局限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为了确保中国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发展,又从建立健全第三方环境角度管理模式以及建立自我监督管理模式两方面,仔细阐述了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重构策略。
关键词:环境监管;环境监管模式;自我监管
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质量,只有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人类的长远发展。但是问题在于,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模式显然存在诸多方面的漏洞,无论是权力制约还是强制监管,都很难让环境监管真正发挥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进行分析。
1 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
1.1 权力制约模式的有限性
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根源,权力如果得不到妥善的监管必然会变质,因而我们必须要让权力公开透明,才能杜绝腐败问题,公权力本身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会资源以获得最佳社会运作效果的一种集中式尝试,但是一旦应用不当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强对环境监管权力的控制和约束,能够提升环境监管的效果。普遍来说,这种控制和约束可以分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种,中国环境监管模式一般选择内部监管,也就是说下级行政机关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一个行政链上的各级机关往往拥有共同的利益方向,因此内部监管很难发挥作用。上个世纪外国不断进行宪政更替,从中不难发现,只有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换而言之就是要通过民主监督给公权力戴上束绳。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模式想要真正实现,公权力必须要让渡于私权,法律法规必须要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政府部门必须要认真听取百姓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否则这种私权监督就会变成一纸空谈。公民无法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环境监管模式的重构就不可能得到实现。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想要让这种模式在中国落实,中国的环境NGO就必须要尽快发展并且发挥应有作用,然而目前来看我国在这方面还有一定问题。
1.2 强制监管手段的局限性
政府部门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和调整环境问题,选择了采取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理。这种强制性手段具有三个优势:首先,以国家机器为强制执行的工具,能够让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后果实现内部化;其次,强制性手段的应用保证了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第三,强制性手段让环境监督管理实现了真正的公平公正。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正在成为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的问题,在這种特殊情况下强制手段的问题开始逐渐出现。具体来说,这种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行政命令的审批程序严格而死板,缺乏灵活性,整体的“性价比”不高,用时间换取强制公平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其次,环境监督部门往往难以和企业取得高效交流,制订出来的政策具有突出的偏向性,难免有一部分会与事实不符;另外,强制手段下,部分企业必然会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况,环境政策执行下去也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最后,强制性手段下的环境监管,势必无法激发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主动性,从长久来看未必是最佳选择。
2 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重构
2.1 建立第三方环境监管模式
如果将权力进行分类,政府部门代表的是公权力,被监管者就是私权的角色,而在二者之间如果能够建立一种第三方环境监管部门,那么它则是公权力和私权的结合体和利益共同体,它往往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之外,是一种具有稳定组织结构、具有专业性的非政府组织。第三方环境监管部门的存在,实际上体现着利益相关方的公共利益,相比于强制性手段,更能让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形成有效的协调,更重要的是它的出现让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和被监督单位形成了利益统一。第三方监督本质上是一个建筑行业的词汇,后来在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也开始实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下,政府部门往往需要放开部分监管、将权力让渡于私权,而第三方监管单位显然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发挥优异效果。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信息是否对称决定了政府决策是否正确,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存在则搭建了一个政府部门和被监管单位沟通的桥梁,这样一来政府部门在制定环境监督管理政策的时候必然会对二者之间的利益进行综合考虑,确保二者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合作和协调,确保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有效的执行。另外,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存在使得环境监管工作的效率性、专业性和透明度都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并且使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大幅度降低,因而我们有必要尽快建立第三方环境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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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中国环境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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