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健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16-03-17浏览:

  本篇环保工程师职称论文探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还存在的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体系不健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建设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机制,需要我国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制度规范和机构组织等方面进一步开展有效工作。、

  《工业安全与环保》Industrial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月刊)曾用刊名:冶金安全;工业安全与防尘,1975年创刊,是国家级技术期刊。本刊已有三十余年的办刊历史,是国内最早的安全环保科技期刊之一。多年来,在广大读者及作者的关心和支持下,它已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突出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读者面广。

工业安全与环保

  我国工业化快速推进进程中能源资源的大量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使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其有效的落实需要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支撑。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从而无法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现状

  通过对污染事件中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并依托技术、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所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技术服务。受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管理技术的影响,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较晚,评价技术水平较低,机制尚未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环境司法实践和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环境损害评估认定以及责任追究,不能有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08年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与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共同启动了中意环保合作一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与鉴定机制项目,旨在通过国际经验分享和试点案例研究,提出适用于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方法及操作程序,为环境纠纷解决的司法界定和赔偿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从我国现有环境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害评估实践来看,受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的限制,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方法体系,而且国内还没有专业化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主要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再加上本身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就很难界定,这会使得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难度进一步加大,而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影响经常会持续一段时间,期间不断对周围造成影响,使得影响的范围很广。为此,我国的各级环保和司法部门对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方法、工作机制、权威的评估机构、相关立法有十分强烈的现实需求。

  2011年5月,为了推进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我国大力推动、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指导;同时,还提出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促进实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目前,我国正在以建立“事前一事中一事后”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健康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价研究前沿为重点,结合实际案例以及“十二五”环境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围绕技术方法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技术方法研究向应用实践的拓展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缺乏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使得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污染损害评估不能有效进行。实践中,环境污染损害定量核算与标准化评估是个系统工程,其核心问题是测算环境污染损害的数额,是在监测排放污染物种类、查清污染源及其排放量的基础上,核算污染对空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等及其区域功能等的损害范围和程度。所以,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实施过程中,技术导则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否则制度实施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体系。首先,没有权威专业的鉴定中介机构,无法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调查和后期评估;其次,各地的损害评估工作没有办法开展,因为国家环保部在行政上没有被赋予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职能。法院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中,主要通过制定第三方机构(如研究机构、中介机构)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相应的鉴定评估,这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做到权威性和可信性,直接导致了相应的司法困难。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落后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评估技术的落后,不能有效支撑导则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对一些持久性有机物等复杂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技术还有着很多不足,环境污染对人身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是一段时间连续的,目前的技术很难对这一系列影响有很好的鉴定。我国也没有确立统一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标准,实际工作中极易重复评估,严重影响着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机制发展,评估技术的研发与引进是摆脱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困境的重要环节。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环境法律体系中,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单行法以及法律规章中规范了污染排放行为,界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和责任,但是相关立法中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专门性立法。一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是环境管理与环境司法过程中的科学依据,评估鉴定结果应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不仅需要完善的评估技术,还应需要专门的立法保障其权威性。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

  建设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机制,需要我国的政府机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技术方法、制度规范和机构组织等方面进一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体系

  受科学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污染损害机理成因复杂,其鉴定工作涉及多方面技术手段,许多污染物的损害机理尚不明确。而我国目前所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与技术手段还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加强评估鉴定能力势在必行。国家应加大评估技术研发的投资,或引进国外先进理念,结合相关成果构建符合国情的,覆盖生态、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等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与体系。

  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构

  规范环境污染评估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和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可以在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为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建立权威评估机构的同时,我国还应发展专业化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队伍,并依托我国国情,实施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与环境执法分离,并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的相关立法

  结合我国现有污染解决困境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还应在其他部门法中针对相关内容加以权威性的界定。应建立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立法,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确立的法定环境污染评估中介机构负有接受受害人委托对环境污染损害事故进行评估鉴定并且提供报告的法定义务,还应建立严格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结论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日益增多,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公民正常的生活、生产,也对企事业单位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此外,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也会对生态环境资源带来一系列可恢复以及不可恢复的灾害。在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势下,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实践中,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工作机制也没有建立,还缺乏专业的损害评估中介机构,这也一定程度地直接导致了我国经济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相关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上的处罚无据可依的现状。应从技术水平、机构建设、法律制定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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