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14-08-23浏览:次
摘要:针对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人进行了如下论述,认为需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加强基层环保机构的建设,需要扩大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增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衔接,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和现状
何谓环境信息?环境信息,顾名思义是与环境有关的信息。但是学术上至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一致认可的定义。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学术界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界定,从环境信息公开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趋势来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或称环境信息的披露,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的、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以相应形式向公众或者环境信息需求的客体公布的做法。
目前来看,环境信息公开在农村并未得到重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管理方面,关注的主要是城市环境环境信息公开,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关注度不够。第二,农村环境信息知情权还没确立。环境信息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获取、知悉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划、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环境信息。第三,专项法律法规的位阶太低。目前生效的是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两者的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很好地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展开。第四,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制度保障。立法上建立一系列的规则体系是环境公开制度建立的关键因素。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本身而言还要健全和完善环境信息取得制度、环境信息处理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二、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农民对自身环境的了解和提高其环保意识。农村环境的公开,使得民众对于自身生活的环境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公开过程也是民众获取环境知识的一个重要过程,民众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增强环保意识。农民环境意识提高了,必然提高对因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而损害生态系统的抵制。
其次,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是开展和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信息公开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前提,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都离不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只有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公开之后,才能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
再次,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农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的了解,并能更好的加强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使得基层政府在基层环境的管理上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有助于控制污染,遏制不适当的和违法开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绿色的GDP价值体系。
最后,有利于基层政府对环境行政的透明、公开、公正。法律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立法规定,使得基层政府必须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时将信息向民众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基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其环境管理行为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三、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第一,加强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信息公开意识,这是落实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前提。发挥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农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具有强烈意识,能够运用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农村环境主体的农民来监督基层行政机关,通过自身的环境权实现来达到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参与和实现对基层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
第二,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环境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位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需要明确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目前,中国各地的环保机构分为省、市、区(县)三个级别,县级环保机构是最基层的环保机构,而大约还有15%的县级行政机构没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因此,农村环境信息的公开必须健全相应的责任机构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细化信息环境公开的内容以及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相关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信息公开法》,来提高法的位阶。
第三,明确责任制度,这是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保障。没有任何责任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必将形同虚设,难以实施。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是对于信息公开主体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违法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建立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有效规范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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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探讨如何加强我国农村环境信息管理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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