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噪声污染如何防治自然科学期刊发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环境科学发布时间:2014-03-01浏览:

  摘要:环境噪声指的是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文章发表在《学术论坛》上,是环境科学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环境噪声,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为全面加强我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综合防治,切实解决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区范围。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全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状态,污染排放实现全面达标,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明显下降,声环境功能区随着城镇建成区的扩大实现同步覆盖,不断完善声环境质量体系,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2、质量目标。城区环境噪声昼间≤60 dB(A),夜间≤50 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昼间≤70 dB(A),夜间≤55 dB(A)。

  二、工作职责

  为确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文物旅游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相互协作,统筹开展城市噪声综合防治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环保局:对全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噪声治理与监测技术服务,对防治工作进行督查、管理,调查摸底汇总统计相关数据。严格实行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监管。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的督促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区交通局:会同区住建局在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建设中推广使用低噪声路面;会同公安分局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交通噪声防治监管工作,督促公交车、出租车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技术性能,消声器和喇叭符合国家规定。

  区文物旅游局:负责对现有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边界噪声不达标的、超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时限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整改;不得对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核发经营许可证。

  工商分局:根据规定对违法排放噪声污染单位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执照的办理和年检中,要取得环保部门对其噪声达标情况的评估。

  三、主要措施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禁止在城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城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2、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应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等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防治措施。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落实降低噪声污染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可能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安排在白天,尽量避免噪声扰民。

  2、将建筑噪声控制纳入环评和排污申报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扩大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噪声,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道路干线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小区、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依规向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进行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制度。

  2、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它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在居民、行政办公、文教卫生医疗区等特殊区域使用广播喇叭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07: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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