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论文范文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发展应用措施及意义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国际贸易发布时间:2015-05-09浏览: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开始进行繁琐而复杂的商业交流,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在商法的发展中,一直是处于引导的位置的,而这部法律随着商事习惯的变化、新增,商法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在这个的基础上,商事习惯一直贯穿在商法之中,并维持了商法的独立性。

  关键词:经济贸易,经济制度,贸易论文范文

  但是,现代商人法有利也有弊,灵活多变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在它缺点上努力补充优点,完善不足之处,则是我们国际上相关法律机构应该指定的相关法律。

  一. 引言

  现代商人法,也曾被称作商事习惯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开始进行繁琐而复杂的商业交流,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际政治经济交往十分迅速的今天,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的传统都不尽相同,所以国际商事制定出了一个新的法律,即是现在的现代商人法。而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程度也由此产生,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具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与此相应地,现代商人法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所以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国际商事法律的演变,才能够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而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

  现代商人法,在商法的发展中,一直是处于引导的位置的,而这部法律随着商事习惯的变化、新增,商法也是在不断的完善,在这个的基础上,商事习惯一直贯穿在商法之中,并维持了商法的独立性。但是现代商人法在我看来更多的是国家贸易条约或国际惯例,这些法律其实对各国不一定有直接约束力,需要各国国内法加以转化,转化成国内法或者被国内法指引后才可以产生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于现代商人法将进行详尽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该法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 现代商人法的概念

  1. 现代商人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商人法的历史演变主要经历了古代商法阶段,中世纪商人法阶段,商法的国内化阶段,现代商人法阶段这四个阶段。

  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古代商事法的基本特点就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一些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它主要调整了对集市的管理,并在一开始就表现出来较强的国际性。到了公元十一世纪到十六世纪的欧洲,在一些沿海地区,由于商业复兴而在一些自制的城邦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商人法,即为中世纪商人法。慢慢的,他就发展成一种各国商人通用的商事习惯法,但其背后的根源就是具体表现在整个商人阶层的利益的一致性。当历史进入十六世纪时,商人法的发展就又进入了另一个阶段,法国一名思想家让·波丹就把主权和国家联系在了一起,在此基础上提出来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逐渐的,习惯法就又被国家法所代替,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本质上国家法属于主权法,同时在社会学中被称为“精英文化”中得“大传统”。在法学中该商人法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因此,国家法实际上多体现为各国的国内强制性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市场景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统一的世界经济市场逐渐形成,关于国际商事的法律正在朝着国际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形成了现在的现代商人法。

  从相关文献中发现,从古代商事法一直的现在的现代商人法,它向我们展示了一句话,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2. 现代商人法的科学含义

  现代商人法的科学含义主要体现在商法的精神。现代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演化发展而来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商人法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商人习惯法的总称。由于欧洲中世纪政治、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商业行为不被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所认可,商业活动无法获得当时的既有法律保护。但商业在地中海沿岸或者整个欧洲大陆的复兴,需要有调整商人活动的规范,因此商人自发的从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寻求依据,并且直接适用到中世纪的商业活动中。从我们对商人法的历史考察中可以得知,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和自治自律的精神。民法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而商法则可以归纳为自由、平等、安全。而商法的基本精神则是确保交易顺利、可靠、安全。

  现代商人法已经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而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二) 现代商人法的范围

  Goldman认为,现代商人法是在国际贸易范围内自发地适用或制定而没有某特定国内法律制度的干涉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和习惯规则。他认为现代商人法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特有法律,包括跨国性实体规则、习惯和惯例、合同、一般法律原则等。

  国际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 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贯穿着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的精神。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现代商人法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综上所述,现代商人法的范围应当是比较广泛,自由的。

  三.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 现代商人法的统一性要求

  现代商人法的统一性要求就是指只不过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法律化。它要求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对商品生产交换用一个统一的社会规则进行概括,以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来说都是民间组织,它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四.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及其限制

  (一)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途径

  1. 当事人选择适用

  在仲裁庭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而对于现代商人法,它保护了当事人可以有选择的条件来选择实用的法律条文。

  2. 仲裁庭选择适用

  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对于商人来说,现代商人法就是最优先的选择对象。

  3. 强制适用

  现代商人法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国家必须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 也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才能维护我们国家的一些必须要维护的任务和利益。

  (二)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具体适用

  1. 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法

  在1951年,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诉阿布扎比案等石油仲裁案中,现代商人法往往通过当事人进入国际商事仲裁。尽管现代商人法的特征就是拒绝任何国内法作为准据法,但当进行仲裁时,不可能所有关于国际贸易的争议都由现代商人法来解决。在国际仲裁中,现代国际法允许仲裁当事人选择包括侵权事件在内的非合同事项的依据法。而且,仲裁员同样可以根据最密切的联系来选择现代商人法解决问题。

  综上,在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法时,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具有较为广泛的实用性的。

  2. 作为程序问题的推据法

  1985年,在《示范法》中有一款条例规定:“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的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而在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中有“当事人可以直接或按照仲裁规则确定仲裁程序,也可以按其选择的程序法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一些性质从直接上确定了仲裁比诉讼要温和一些,更加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我意识,而当事人的意思恰恰体现了人们的这种愿望。

  所以,仲裁员可以选择实用的现代商人法来进行程序的解决问题。尽管对于国内来说,国内的仲裁理论尚且并不完善,但是它却已经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问题来说,它还是有些作用的,于是间接地导致了对程序问题法律适应的重新的认识。

  因此,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上,现代商人法就是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问题的一个推据法。

  (三)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上的限制

  1. 公共秩序问题的限制

  现代商人法仅限于有关国家真正根本性的法律秩序观念的区别的基础上,它在最初的商人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公共秩序”即“真正的国际公共秩序”或“跨国公共秩序”的概念。这种公共秩序的规则包括自然法则的规则、普遍的公平原则、国际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为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商人法的适用问题上,就好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人法的适用仅仅受“跨国公共秩序”的限制,而不受国内公共秩序甚至国际公共秩序的限制。

  2. 国内强行法律规范的限制

  其实买卖双方所构成的国际商事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商业利益,应能够根据国际商事关系的特征来创立“自治性”的法律规则。在国内,现代商人法不得不会受到一些强行的法律规范的限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由国际商事团体所创立并对他们的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主要是有商事惯例、一般条件、合同条款、和一般法律原则等强制性规范。国际公共政策和国际法中的强行法可能会限制它的适用。程序性司法审查实践,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限制。

  (四)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相关立法与实践

  1.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相关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机构和所属规则都是由双方商定的。对于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和统一法,在适应商人法的问题上,各国与各国的立法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现代商人法,同时可以不参照任何国内商法,二是允许商法和国内法联系在一起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涉外经济合同法》,《日本商法典》,《国际贸易法典》中都有对于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相关立法。

  2.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相关实践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司于1999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 2000年4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将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

  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句中中国法院是相对外国法院而言。就本案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而本规定也未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中国法院对于由于在中国境内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冲突,并且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优先使用仲裁。这便体现了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例。

  五.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一)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1.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现状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意义是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上规定的不同。相比较而言,在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上,其要求更为严格,不但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实体问题。

  我国没有独立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但从CIETAC中可以得出我国基本上是认同现代商人法在仲裁中是适用的,不过,我国对于现代商人法的承认是有限制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合同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如果现代商人法规则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不能适应的。

  2.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

  在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中,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忽视了当事人的自治问题,甚至于在当事人还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选择意图时就予以适用。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使用条款时,仲裁员往往选择现代商人法,这通常是默认的选择。这种适用现代商人法的方式更需谨慎,否则会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

  (二) 现代商人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建议

  1. 商人法完善领域及较完善领域的选择适用

  商人法的灵活多变是商人法的一大优点,虽然现代商人法是被国家承认的,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现代商人法的规则如果与商事合同或者事后协议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法院就不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尽管采用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存在有可能影响仲裁员中立决断的弊端,但是在适用调解中仲裁模式的各国实践中,该种做法仍然是被广泛采纳的,如前文所列举的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做法。相同中立者仲裁中的调解制度相对于其他仲裁中的调解制度的优势体现如下:当调解不成功后,转入仲裁程序,该仲裁程序将继续由原本的调解员担任,这样当事人就没必要再选择一次仲裁员,省下了挑选新的仲裁员的时间和金钱,以体现仲裁之效益价值。

  2. 商人法不完善领域的选择适用

  虽然商人法比较灵活,比较多变,但其一直没有比较完善的体系,在选择适用时缺乏明确的条例规定,在解决日益复杂的商事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也变得越来越明显,所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结果也会造成影响。

  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但商人法这不确定性的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即使不受任何机构的干涉,难免也会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因此,在一些案例中,仲裁员并不能保持自己客观的态度来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灵活多变虽然是现代商人法的一个优点,但是也可能会导致法律结果的不可测定性。

  3. 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选择

  当事人在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选择时,当事人直接授予仲裁庭“公正友善”的裁决争议,不依照严格地法律规范。自主的选择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来评判国际商事的争议,是当事人双方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也是仲裁案件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选择仲裁员时,当事人要注意不要在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等的人中选择;而且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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