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各国的环境标准、法规越来越严苛,很多国际环保公约和多边贸易协议中都设有环境保护条款,保障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环境利益的权利。许多发达国家正是利用了这类环境保护条款的缺陷,结合本国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包括绿色包装在内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并日渐使之成为以保护环境为名采取的主要贸易限制措施。绿色壁垒就是这样一种以环境措施限制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非关税壁垒。目前,国际市场上常见的绿色壁垒主要有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几种形式,其中绿色包装壁垒是绿色壁垒的重要内容。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的一项调查报告统计显示,2010 年我国有15.13 % 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由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而使我国企业丧失出口贸易机会,带来的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 年出口额的19.29 %。
表1 受损企业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内容所占比例
主 要内 容 |
环保 |
安全 |
包装 |
卫生 |
标签 |
其他 |
所占比例,% |
46.5 |
43 |
35.2 |
30.3 |
21.8 |
27.5 |
可见,绿色包装已成为影响我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商务部统计, 我国每年有价值近240 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达不到国外发达国家的包装要求而受影响, 而新鲜水果、蔬菜、肉类和花卉作为我国出口产品中的大宗产品, 由于包装粗糙致使保鲜水平低下、运输成本大大增加, 损失率很高。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市场是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其设置的绿色包装壁垒, 大都是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环境技术标准, 使我国遭受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 出口市场相对萎缩。当包装要求达不到别国标准, 或为达到标准使成本增加到无利可图时, 有可能会退出国际市场, 严重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另外因绿色包装壁垒引发的贸易摩擦也逐年增多。
一、国外绿色包装技术法规现状
许多发达国家把绿色包装概括为按4R-1D原则设计的包装,即Reduce(减量化)、Reuse(能重复使用)、Recycle(能回收再用)、Refill(能再填充使用)、degradable(能降解腐化)的包装。总体而言,绿色包装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不造成负面影响;
(2)在具有包装功能的条件下,用料最省、包装废弃物最少;
(3)包装能够回收再用或包装材料能再生利用;
(4)不能回收再用或再生包装材料应满足:包装废弃物焚烧时可产生新的能源或不产生毒气而发生二次污染;
(5)包装材料在使用后能自行降解,掩埋后能腐化分解自行消失。
1、欧盟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的包装法规主要分为3类:框架性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材料和制品) 、特定指令(适用于某一类材料和制品) 、个别指令(适用于个别材料)。在食品包装的环保化方面,欧盟一是要求食品包装的废弃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如纸箱的连接须采用粘合工艺,纸箱上的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纸箱的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二是要求食品包装减少用量、可回收、可重复使用。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塑料包装使用指令2002/72/EC中曾规定:所有包装物质材料迁移到食品的总量不能超过60mg(迁移物质)/kg(食物);授权进口制造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单体或其他原料物质的名单,以及对用量的限制(如:规定具体的转移量)授权进口制造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添加剂的名单,以及对某些添加剂用量的限制(如:规定具体的转移量)。此外,各国家对授权的添加剂名单还有不同规定。而后,2002/72/EC指令被修订为2004/1935/EC法规。 2004/1935/EC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与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与制品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凡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与制品,都应按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构成成分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或食品成分发生无可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发生劣变的情况,且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该法规还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制品制定了特殊要求。欧盟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2007/19/EC和2008年3月6日发布的2008/39/EC在原有2002/72/EC指令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明文规定:欧盟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物质必须符合2002/72/EC指令,不符该指令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将于2010年3月7日起禁止生产、进口和进入欧盟市场
与这些法规指令相一致,出现了一些相关的限制性包装要求。
(1)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例如,用PET 替代PVC,用PP 替代PS 等。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PVC 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
(2)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欧盟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涉及到每一个产品的包装时,应对照该指令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 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的产品。依据94/62/EC 指令的第15 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成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
另外,欧盟国家对进口食品包装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食品包装标签也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欧盟国家对标明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标签实行严格管理。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签不能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含量等顺序列出所有成分。欧盟进口国一旦发现食品标签不符合本国要求,就会告知欧盟委员会,那么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会对此公司生产的产品采取措施,所以这方面的规定也需要食品出口企业高度重视。
2、美国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在美国, 食品包装材料主要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管理, 肉类和家禽由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主要法规为美国联邦法典第21 卷《食品和药品》对包装的要求。除了FDA和农业部以外,美国还有一些由专业团体、国家和国际包装制造者协会、政府代理机构制定的标准,以及为了满足某些特殊用户集团的需要而制定的标准,这些包装标准和法规,与FDA和美国农业部的有关食品包装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食品包装标准法规体系,确保进入美国市场的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和规范化。
美国联邦法规第21 卷《食品、药品》对关联包装的规定: 食品必须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条件中包装;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必须依据良好的管理规范(GMP);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要求。
美国联邦法典第21 卷《食品和药品》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 174、175、176、177、178) 对食品添加剂有详细的规定。
2004 年10 月美国官方正式公布修订的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物》(Toxics in packaging), 该法案持有与欧共体相同的观点, 规定了与欧盟94 /62 /EC和其修正案2004 /12 /EC 相同的技术指标, 提出了特殊的规定。该法案第四条规定:任何包装或包装辅助物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应超出以下规定: 本法案生效两年后低于重量的0.06%(0.6g /kg); 本法案生效三年后低于重量的0.025%(0.25g /kg); 本法案生效四年后低于重量的O.01%(O.1g /kg)。
加州议会((California Legislature) 通过了《预防包装中的有毒物质法案》(Toxics in Packaging Prevention Act),而后参议院法案SB 774 (2007) 对这一法案进行了两处具体变更。
美国FDA通报,2006年起,强制实施两项新食品标签要求:一是将脂肪列为必须标示的营养成分;二是对含有致过敏物质的食品(包括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部分产品),必须在食品标签标示出致过敏物质的来源。
3、日本绿色相关法律法规
日本的主要包装法规有: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 、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施行令 、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施行規則 、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関連法令(環境省)、 容器包装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考え方について、環境法以及食品卫生法。
二、我国绿色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化的法律依据包括《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相关的规章。
《食品卫生法》第12 条、第13 条、第21 条和第24 条,提出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基本卫生要求、新产品的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卫生部规章有《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8 项,主要规定了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基本卫生要求。目前我国已制定塑料、橡胶、涂料、金属、纸等69 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5 类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7类共31项检验方法。其中塑料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20 项,涂料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8 项,金属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3 项,其他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6 项,另外制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 —2003) ,规定了容许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20 类64 种。
三、结束语
绿色包装是一项巨大的全球性工程。不仅要有科学性,而且要法制化和统一化。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安全的日益重视,对包装的质量和安全将有更高的要求。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十分重视绿色包装工作,也是世界上绿色包装法规体系颇为完善的国家。无论是危险化学品包装,还是食品安全包装,都有系列的法规、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行动计划。在积极推动我国食品包装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同时,了解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对促进我国包装安全的更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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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国际绿色包装技术法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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