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业设计发布时间:2019-05-30浏览:次
摘 要: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和消费升级阶段,消费者对在用车的改装需求越来越强烈,但目前消费者“合法”改装的途径和项目还较少,滋生了部分非法改装行为,对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都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机动车改装管理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机动车改装框架性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机动车改装;非法改装;交通安全;交通管理
汽车改装以某种特性需求为取向,在普通量产汽车的基础上,通过改变造型、加装、调校、强化或升级对汽车外观、性能进行造型或提升,在满足安全和整体性能标准下,满足人们对汽车的个性化需求。但目前我国改装产业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管理体系还不健全,非法改裝情况还较为多见,而非法改装机动车,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性能和特征,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也不利于车辆安全的管理。为此,有必要探讨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障改装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1 机动车改装管理现状
以下主要介绍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允许改装和不允许改装的具体规定。
1.1《公告》关于允许厂家选装零部件的规定
2002年10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通知中提及“允许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并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措施要求:首次申报《公告》的产品应在申报材料的选装栏中填报选装清单,续报选装内容的产品应按照《公告》扩展的方式进行申报。采用选装件后对车辆产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有影响的,要补做有关项目的检验,产品外型发生明显变化时,需提供有关照片。采用选装件后,超过车辆产品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的,要注明选装件的重量等参数。最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车辆产品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告》光盘所列选装件清单和同一型号说明的,方可办理注册登记。通知附件以举例的方式列举了允许选装的选装件范围。对于汽车,主要包括:车门和车窗的结构及数量变化(如后双开门、单侧或双侧开门、推拉式或整体式侧窗、顶窗等);灯具、后视镜的型式变化;顶置空调;为专门用途的车外显示器(如专用车顶灯、公共汽车路线指示器等);保险杠变化;顶置行李架;车后行李梯;车顶导流罩;货箱或罐体下面的工具箱;外背负式备胎;车外装饰件的改变(如贴花、车身图形及文字、标记、轮眉、散热器面罩款式、扰流板)等。厢式车辆在厢体结构不变、总质量相近的情况下,其冷藏或保温装置的专用设施或选用材料(如铝板、铁板、玻璃钢板、不锈钢板等)的变化。对于摩托车,主要包括:整车颜色、贴花(式样、颜色、位置);轮型式;起动方式;整体或分体座垫;两侧护板;靠背变化;加装导流罩或改变导流罩形状;加装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后行李箱。增加制动方式和制动操纵方式;增加同型式发动机;增加不同型式的后视镜、前照灯等。
1.2《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允许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16条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或者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或者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情形的,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3其他允许改变的规定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目的,有关部门通过制修订标准、发布通知等方式,提出加装车辆安全装置的要求。如200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要求部分在用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部分在用车辆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又如,2014年7月7日,为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并对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涉及的车型、切断装置、加装、检验、监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4禁止改装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该法第103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7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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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我国机动车改装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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