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简析当前工程分包建设管理新制度模式及意义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业设计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

  摘要: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现在很多业主运用手持式视频通信对各个分包进行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观高效。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关键词:工程分包,管理制度,论文刊发

  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1、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及其前期的勘察设计逐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已正式实施六年,其中关于工程及勘察设计分包的问题有几个问题仍需认真考虑。

  1.1 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下简要探讨有关建筑工程计征税的适用政策和内容。

  2、正确理解和执行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政策

  2.1工程转包与分包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例如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转包的判定,参见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在分包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只有分包工程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2.2单位与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按新条例规定工程分包只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若分包给个人则无法适用此项条款。

  2.3工程与建筑工程

  与旧营业税条例相比将“工程”调整为“建筑工程”应如何理解,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营业税的王崴和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的黄荣锋和罗志刚编写的,其中对建筑工程的解释为:将“工程”调整为“建筑工程”,这只是文字表述的调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及12366解答,对此问题有明确回复,采纳上述意见。由此可见,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说的建筑工程与旧营业税条例相比只是文字表述的调整,不是只针对土木工程的建筑工程。

  2.4缴纳税款方式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借用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借用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借用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各地方税务局利益划分及税收任务影响,地方税务局下设的各个分局对政策及征收税款方式也不一致。个别税务局要求在总包和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同时在施工地税务局备案,这就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5材料设备抵扣营业税

  分包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材料设备抵扣营业税问题。财税〔2003〕1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各地税务局自行列举的设备名单不统一。有的税务局没有列举设备名单,设备价值抵扣营业税的过程中就存在一定困难。在分包过程中需考虑是否将设备材料包含在分包合同中,两种方式因设备材料价格不同,抵扣的营业税金额也不同,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缴纳营业税。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征税问题

  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征税的适用政策

  对建筑业而言,建设工程前期的勘察设计必不可少,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勘察设计劳务应如何缴纳税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对此项内容并未明确规定。目前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勘察设计劳务且未废止失效文件只有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全文内容如下:“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由此可见,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勘测设计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此条款不再适应新发生业务,但可作为追溯调整的依据。

  3.2明确勘察设计内容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只要属于上述内容,即可使用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

  综上建设工程及勘察设计分包征税的适用政策都明显降低了企业是税收负担,但在应用过程中对政策中的主体要求、适应范畴、分包要求都要认真把握,积极与当地税务部分沟通协调,使得税收政策发挥最大效力。

  3.3设计总承包模式分包问题

  工程总承包是包含工程设计、设备采购、主持建设的承包模式。设计(EPC)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具体到设计总成包业务中需要考虑设计公司与其招标施工的安装公司、提供设备材料的供应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要区分安装公司是否再次分包,这个过程是否能合理的将抵税政策用到最好;设备、材料能否最大限度的抵扣进项税额。或是将设备、材料与施工打包,进行施工的总包,但需与建设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方式,避免建设方无法抵扣进项税产生争议。设计公司还有尽可能的归集进项税发票,保证可抵扣进项税额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

  [2]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主编.《营业税条例及细则释义与适用法规汇编》.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

  [3] 沈 彤. 《勘察设计行业税收政策大调整》.

  作者简介:仲新 男 满族 出生年月:1982年4月 籍贯:内蒙古阿拉善盟

  学历:研究生 工程硕士 中级会计师 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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