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保险福利在企业管理中的成效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13-03-13浏览:

  摘要:社会保险作为一项经济化、社会化的福利直接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牵动着整个企业发展和职工稳定的大局。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险福利已经成为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社会保险,福利,企业管理,成效

  社会保险作为企业一项最基本的福利制度,在企业的内部管理的过程中,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的问题逐步受到更多员工的关心和重视。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工伤生育有所管”已成为人们在寻找工作中最为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做个详细的了解。

  一、有力保障了在企业福利中的主导地位

  企业的福利保险管理,既要控制成本开支,又要为员工提供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条件。通过建立和掌握企业福利项目涉及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根据企业支付能力设计提高企业凝聚力的福利项目。

  社会保险福利实际上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政策体系。经过多年来实际的操作和应用,已成为各行各业身体例行的大事。社会保险福利是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有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一些补充性的保险项目。

  二、社会保险从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型

  社会保险从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它不仅要促使职工从“单位人”转变成为“社会人”,而且制度本身要具有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并兼顾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因此,新的保障体系要改变单位负责、国家兜底的“完全”责任,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保障待遇与“贡献”挂钩而不是与“身份”挂钩,力求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与效益的统一。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明确的目标,即建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把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一种混合模式,其目的是为了完成社会保险从“单位保障”到“社会化保障”的“体制转换”需要。

  三、社会保险在企业中优于其它保险

  (1)行为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人是国家权威机构。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预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纯粹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不同。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把保障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

  (3)实施手段不同。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都可以参加,无半点强制色彩。

  (4)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的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和来源,,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储蓄方式,实施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负担,专户存储,统一管理。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数理统计为依据,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订营业费用计算得来的,由投保人承担。

  (5)可靠性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足额及时发放,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做。

  (6)交换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7)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

  (8)权利和义务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尽到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相应均等的或相对平均的保险待遇。而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合同原则。

  四、社会保险的健全和发展是企业福利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启动和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社会保险,其中心是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分散走向统一。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管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机构,行业统筹逐步移交地方,养老保险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局面基本结束,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

  (2)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涉及投保双方与医疗机构、医药市场等多方面的复杂关系,导致其改革更加曲折。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3)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迈出坚实步伐。作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如何消化数千万沉淀在国有企业“无效就业”的大量冗员,成为中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市场化步伐必须迈过的一道“难关”。80年代开始建立的待业(失业)保险制度,由于覆盖面窄、筹集比例低、基金规模小而难以担此重任。中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制度相结合,双管齐下的办法,以保障就业市场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征缴收比例提高,基金规模扩大,作用日益增强。从2001年开始,中国逐步取消作为过渡措施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制度,将其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4)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传统社会救济制度主要是针对身体差、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特困人群,覆盖面很低。199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后这项制度逐步覆盖全部城镇居民,并扩展到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针对数量广大的农村贫困人口,中国实施了卓有成效的扶贫开发战略,成为国际上解决贫困问题的一个范例。

  (5)社会福利制度在改革中得到一定发展。社会福利制度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近年来国家一方面加大对优抚安置、残疾福利、妇幼保健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改变国家包揽社会福利事业的传统做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解决社会福利的资金短缺、机制不活等问题。各地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改革强制性安置部队转业军人的做法,加快了退役军人的安置进度。通过发展慈善事业、福利彩票等措施,扩大了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社会捐助工作走上了经常性、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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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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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卓志:保险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8)余德麟:保险业的发展。商务印书馆(香港),1998。

  (9)申曙光:保险学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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