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运营平台构建研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20-07-08浏览: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运营平台 运营模式 综合服务平台 创新

  作者:佟晓岐、孙宁

知识产权论文

  一、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现状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面临困境

  全球经济进入一体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受保护的程度日益增加。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也被称作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指的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不仅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而且可以达到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目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是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为基础,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用户提供具体解决方案的一站式平台。现阶段,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香港等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交易所,其服务主体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跨国公司,是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但是,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平台在我国现实发展中比较稀少。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并无大型企业雄厚的资金作为支撑,且中小企业面临着知识产权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所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运营平台的构建不能完全采纳大型企业的运营模式,需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进一步构建适合其发展的平台。

  2.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类型

  我国传统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私营主导型、公私合营型。[3]私营主导型是企业自主进行创新研发,通过与其他企业多方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授权、转让等业务,即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特定服务的一种运营模式。此种运营模式存在权利人怀疑平台信息可靠性这一问题,因此,极易产生权力归属纠纷。政府主导型是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购买,进而在平台上进行简单交易的运行模式,这种类型的运营模式虽然可以确保买卖双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但是这种政府代替市场规制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营模式将会抑制经济的正常发展。公私合营型运营模式是两者的结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前两种类型存在的问题,但是,该种运行模式仍然面临多重挑战。首先,当前的公私合营模式并未解决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变现过程中面临的评估价值不稳定的问题。其次,现阶段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业务模式单一,只能进行简单的授权、转让等基础性服务,缺乏创新性,无法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管理紧密结合,以达到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国外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现状

  1.美国

  美国作为全球发达国家之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政策和产业政权之间的关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美国的专利运营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有标志性的专利运营机构是美国高智发明,其通过自主研发与外部收购作为专利的来源,吸收多领域的资金作为专利运营的财力支撑,包括传统的投资领域、重要大学投资基金以及个人的投资基金等,組建顶尖的团队,集中选择专利,进行长远布局,最终形成享有完全经营权的专利池,为陷入纠纷的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方案为企业解决专利侵权带来风险的问题。

  2.日本

  日本的企业无论是大型跨国企业还是微型企业都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创新与管理。在专利信息查询平台建设方面,设立特许厅电子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工业产权信息,加深公众对专利信息认识程度并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参加到研发工作中。日本专利信息平台原名日本特许厅,不仅具有公益性专利信息传播向公众免费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服务还具有商业化专利信息传播[4],通过鼓励科技研发,完善专利技术,达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知识产权服务的目的。

  3.德国

  德国既有非盈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彼此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具有明显层次和分工,其运营宗旨是“企业的伙伴、促进创新的信息和咨询源泉,技术和知识的中心”。[5]其服务内容主要是根据网络大数据检索,技术人员的专业分析,及时反馈客户的具体需求,不断更新平台信息,完善服务项目。弗朗霍夫协会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采用的是半官方的运营制度,除了对外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技术的转移服务外,内部本身也是一个技术创新的科研机构。

  二、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运营平台面临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信息运营平台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智力成果的保护,但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具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的日本、美国相比,我国只有一部较成熟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无法规避的问题。但是,随着经济时代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信息运营平台相关法律法规的过度滞后,将导致权利人无法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及时的获得救济,进而影响中小企业的现实发展,同样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步提升。建立并完善适合中小企业信息运营平台现实发展所必须的法律体系和服务体系,是中小企业在不断更迭的时代下的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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