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19-09-30浏览: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是社会的重要成员,良好的公司信誉和企业道德既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应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企业文化论文

  《冶金企业文化》创刊于于1986年,本刊办刊宗旨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冶金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变化、新思路,促进全行业企业文化建设,为提高新型员工队伍和企业整体素质。

  一、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内在统一的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

  责任既是现代伦理学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责任反映了人类存在的关系结构,是自由与秩序、私益与公益平衡的关键因素。在舒尔茨看来,“责任”概念包含了两极性:一方面,是出于自由的内极或自我承诺;另一方面,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在人际关系中的反映。由于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性,任何主体在追求利益,实现目标的同时,必须对其他社会主体承担责任。

  在传统的公司理论中,公司仅被看成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标。因此,是否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也就成为评判公司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道德标准。弗里德曼认为,“公司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一个并且也仅仅只有一个,这就是使用自己的资源从事旨在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符合游戏规则的要求即从事公开的、自由的和无欺诈的竞争。”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具有多元目的的组织,经济目的是公司的一个基本目的。然而,企业组织也应当有其社会目的和环境目的。即利润最大化仅仅是公司目标之一种。除此之外,公司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公司法律制度须在公司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两个维度之间实现衡平。在这二元的目标中,前者集中体现的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股东的义务,后者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因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性,“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表示企业及其管理者对其所负义务的一个简约说法,便得以确立。正如哈特所言,“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种的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具体条件,方能确定它们的意义。”有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这些观点都过于绝对化,因为它们都忽视了不同语境下“公司社会责任”所具有的不同涵义。尽管如此,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仍可以阐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所谓“责任”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日责任关系,一日责任方式。换言之,责任既表示某种关系,又表示某种方式。法律责任也包含了这两层含义:即法律责任关系和法律责任方式。”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公司社会责任首先也是指一种责任关系,是指公司基于公司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对利害关系人所负有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义务。其次,为公司不履行该种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它超越了公司只对股东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雇员、客户(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扩展圈”理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内圈包括产品、工作和经济增长等有效完成公司经济功能的最基本的责任;中圈包括行使经济功能必须保持的对改变社会价值和优先权的敏感知觉,如对环境的关心。与雇佣、员工关系等;外圈是公司应承担的新出现的和未明确的责任,以广泛投入改善社会环境的行动(如解决环境恶化和社会贫困问题等)。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mll发展了该理论,认为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经济责任是公司必须负有生产、盈利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法律责任就是遵守包含着基本伦理道德、由法律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义务,即公司应在法律要求下实施经济行为,履行经济使命。伦理责任是虽未上升为法律但公司应予履行的道德义务,包含着广泛的企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体现了公司对消费者、雇员和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关注,也反映了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的道德精神。慈善责任是非由法律和伦理所要求的,公司可自行决定参与的义务,体现了社会要求公司成为优秀企业之愿望。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实质上是道德责任。如果公司不参与这些活动。也是不道德的。

  道德义务通过人的内心和社会舆论而影响人的行为,旨在社会生活中扬善止恶,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是一种应然的义务。法律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和实现的保证。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它是一种硬约束,是一种实然的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本身就是对公司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司不当行为的道德批评,寄托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良好道德期望。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一种道德义务。当这种道德评价成为社会主流之后,立法者为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逐渐将其法律化。此时公司社会责任就变成了法律义务。事物的发展总是循序渐进的,我们不可能设想这样的一种道德责任突然进入法律领域。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社会责任就成了道德和法律的连接点,公司社会责任也就成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准则和立法精神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道德指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明确了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对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系统总结,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它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国转型期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准则。既然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就会有相应的公司社会责任观。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这既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也是对公司企业的要求。公司企业理所当然要在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上承担起崇高的社会责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德要求,其中也蕴涵有中华民族优秀伦理文化的基本内容。“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方针,为探索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评价标准

  及实现途径等问题提供了新的重要理论指导,为转型期公司社会责任确立了基本的道德准则。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立法精神。法的精神与法的内容和形式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主要关涉法的本质特征、法的价值及其权利义务、职权与职责的相互关系等范畴和领域。例如,立法者和执法者怎样依据以正义为核心的伦理价值观念去分配、协调、保障法律主体的各种权利,怎样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并协调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可以说,法的精神是贯穿于整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的基本价值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此种道德义务的法律化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其实质是将此种道德义务所体现的基本价值、理念等作为法的精神全面贯彻在公司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以在法律领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转型期评判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道德准则。它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本质特征、基本价值取向,是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伦理价值观念,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立法精神。可以说,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可谓不谋而合,是内在统一的。

  二、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

  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企业道德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企业快速成长,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优秀的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和挑战。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时有发生,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掺假制假、偷税漏税、不讲信用、欺诈行骗等丑恶现象也屡见不鲜。我国转型期企业道德水准受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状况的影响,其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当前。企业道德责任严重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企业道德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义利关系,忽视社会利益、甚至推卸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缺失的内在原因。要改变这种现状,除完善制度建设外,加强公司企业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才是治本之策。公司的道德水平提高了,责任意识增强了,就会自觉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作为社会创造财富的主体,承担着创造社会财富,谋取利润、维护对股东利益的责任。公司忠实地履行这一责任,将会直接促进社会物质的丰富和社会文化的繁荣,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但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需要员工、消费者、投资者、交易方等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的营利性决定了公司的基本责任是最大限度地赢利,而公司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公司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这样,公司才能与社会环境和谐共生、与关联企业合作双赢,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其经济利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都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公司治理的反面教训证明,凡是不履行社会义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尔虞我诈、不守信用等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不仅公司不能很好地发展,而且必然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路径

  (一)正确认识公司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

  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这是我们正确认识公司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之间关系的指导思想。

  首先,它要求公司必须合法地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社会责任并不要求人们放弃个人自我利益的追求,但他们必须用与共同体利益相一致的方式去追求。”其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矛盾,如公司与其所处的社区之间因征用土地、环境保护等产生的矛盾,因工资报酬、劳保福利、劳动安全引发的劳资矛盾,因公司融资和交易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因对公司监管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公司的正常经营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公司只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才能预防和化解以上矛盾,增强公司信誉,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和社会环境。总之,公司不能唯利是图,更不能为了盈利不择手段。而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公司道德水平,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全面建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在公司法制建设中,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根据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律科学的规律和特点,将“八荣八耻”中的道德要求,纳入公司立法中,由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使公司社会责任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lO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它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表明了一种价值导向。如何将新《公司法》第5条的立法精神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使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和落实,仍然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建设面临的任务。目前,首先要充分挖掘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资源,对现行法律体现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以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解释,从执法和司法等多个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分散于诸多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统一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之下,从不同的范围和角度全方位建构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建构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经济法为主干,其它相关法律相配合的,综合的、全面的、有实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逐步提升我国公司的道德水准,强化其社会责任。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道德建设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公司的组织机构,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处于中心地位,董事是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主要承担者。有学者指出:“论及公司法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只能考虑除了向董事等经营者赋予公司运营中纯粹的营利追求的义务外,是否还赋予其对社会公众承担公众性义务的问题,从而可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董事。”在美国,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可见,加强对董事的道德教育和道德约束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道德水平,也是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途径。有学者指出,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立道德委员也是公司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良好的公司信誉和企业道德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既是公司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应该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主动承担并全面履行其社会责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内在统一性。公司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加强企业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公司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全面建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加强董事会的道德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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