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19-02-28浏览:次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新旧规则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差异,总结了现行会计准则研发费用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并归纳了新准则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费用化;会计核算
一、绪论
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发活动做了具体的介绍,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根据阶段和预期收益的确定性可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而相关的费用则称为研发费用,根据研究阶段以及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可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费用化的部分列示于损益表,直接影响当期收入,资本化则形成无形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进行摊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上,按研发费用的发生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加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引进新产品或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而且,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升至75%。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政策解读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开始实施,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即废止。相比旧规,新规定在研发活动适用范围、研发费用归集方式、委托研发费用扣除方式以及税务审核程序四个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1.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放宽。新规在定义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时,采用了排除法,拟定了行业反面清单和活动反面清单,除反面清单所列条目,其他行业和活动都适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行业反面清单所列包括6大主要行业,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租赁业、批发零售业、烟草制造业以及房地产企业。活动反面清单主要包括7大类,分别为:常规产品升级;新产品及工艺直接导入应用;商品销售附带的技术支持服务;传统产品及工艺的简单或重复性改变;不涉及开发活动的简单市场调研;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系统维护;其他方面的技术研究。相比旧规,新规的使用范围更大了。
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扩大。新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五险一金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旧规“专职研发人员”相比,研发人员的范围放宽了。而且,旧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新产品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可进行加计扣除。而新规打破了“专门用于”的壁垒,对于同时用于新产品开发和量产品生产的设备,如果其费用遵循合法的程序能够归集,同样适用于加计扣除。
3.委托研发费用扣除方式变更。对于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费用的加计扣除,应由受托方和个人统计费用,委托方加计扣除,委托方扣除研发费用为受托方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委托方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提供费用核算明细。对于受托方为个人的情况下需要由个人出具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当委托方为企业时,若为非关联企业,由于保密性可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但关联企业必须提供费用核算明细或其他证明材料。
4.税务审核程序简化。旧规规定,企业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同时提供研究计划书、项目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发合同、费用分配说明、集中研发费用决算及分摊明细表等文件。新规税务审核程序得到了极大的简化,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只需要留存这些文件,待税务局核查时准确提供。同时,新规还提出了可追溯加计扣除准则。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扣除条件而未扣除的研发费用,可追溯享受,追溯期为3年,可在3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加计扣除。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都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设置了具体的明细科目和项目研发台账,归集整体的加计扣除费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存在诸多风险。
1.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准确。研发费用在核算时,根据不同的规则,共有三种核算方式: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有条件的资本化。而我国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这种方式虽然更加贴切的反应经济实质。但是,这也意味着我国研发费用既可以归集为费用,也可以划分为资产,企业有了更加灵活的操作空间。在实际操作中,高新企业一般会将研发费用全部归集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研发费用在当期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当期全部享受。但是这种核算模式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大大降低,使会计信息失真,无法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2.利用漏洞进行研发费用扣除。利用漏洞进行研发费用扣除是指利用不征税收入进行项目研发,并加计扣除相关费用。企业的许多活动是属于非盈利性质,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带有行政性收费的性质,或是对社会有特殊贡献、对行业有引导性作用的经济活动,这部分活动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制度之外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违法行为。
3.中间试制品研发项目加计扣除。企业的中间试制品是指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中间过渡产品,中间试制品并非为最终产品形态,且未进入流通环节,该部分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中间试制品与量产品同步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将量产品生产所发生的耗费一并归集在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达到逃税的目的,特别是研发材料的申报制变更为留存核查制,为企业操作研发费用营造了空间。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防范
1.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具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应当完善其核算体系,设置符合具体业务的会计明细科目以及各级子科目,严格区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分类归集总账科目,并采用不同的规则当期扣除或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进行累计分摊。对于同时进行多个项目开发的企业,还需要同时建立台账,将不同项目的研发费用区别开来。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杜绝财务舞弊以及偷税漏税的行为。作为企业经营者,其主要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作为研发部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设计出更合理的产品及工艺;而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其主要任务是確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三者目的本来没有冲突,若不在企业内部建立权、责、利对等的关系,各部门间很容易滋生腐败,利用研发费用来偷税漏税。因此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且内控部门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将偷税漏税的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外部审计监督。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以及加计扣除额的确定都是企业的自发行为,虽然企业内部设有内控体系,但内控组织同时也是企业的内部行为。若缺乏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防范难免流于形式。特别是在取消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提供项目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加大审计核查频次。
五、结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的颁布与实施,扩大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简化了税收的申报流程,给不少高新技术企业带来了福音。但是企业在实际的会计操作中切勿因小失大,追求短期利润而放弃长期受益。对于企业内部来说,应该将研发费用的核算纳入内控系统,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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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我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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