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工商企业管理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
这篇管理类论文范文发表了学校管理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制度重构,制度建设是学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在学校建设当中要重视组织的自发秩序,论文探讨了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探讨了自发秩序下的制度重构,以此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管理类论文范文,学校管理制度,自发秩序,建立与重构
制度建设是学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早在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就明确指出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但在具体落实中,学校管理却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有学者指出学校在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时忽视了师生参与的重要意义,而导致制定过程缺乏人性化,且管理细则越为具体,其对师生的强制力就越高;其次,近年来,学校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学校管理者的重视,但就如何挖掘学校已有的隐形文化,并以此来构建适应学校自身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却有待商榷。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是政治经济领域的著名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靠理性来进行人为的制度构建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注意到理性所不能及、由自发的非理性所控制的制度领域。
一、对于组织自发秩序的重视
学校作为一种典型的组织,其组织目标便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在这个组织中,不仅有学生、教师,还有对整个学校运转起重要作用的管理者。学校管理者如果一味地从自己的视角出发制定学校管理制度,从细枝末节上约束教职员工、学生的行为,那么会很容易导致制度缺乏组织成员的支持,从而失掉了制度的根基,并最终导致组织制度公信力的缺失。哈耶克认为我们所处的情景是复杂的,并且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必然无知”的状态。
因而到了宏观制度设计层面,理性则显现出它的有限性,我们需要意识到理性并非万能,因此,需要重视理性所不及而必须靠自发秩序来维护的领域。哈耶克反对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审慎思考的产物这一观念,他曾说:“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哈耶克把社会秩序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外部秩序由人靠理性建构而成,而内部秩序是自发的。他还在此意义上指出了两种规则,即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自发性的,而外部规则是指令性的。在哈耶克看来,道德、法律、语言、书写、货币与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前者这样一种自生自发的程序。
组织的自发秩序是指教职员工的日常工作习惯、偏好与规范,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来源。在制定学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征求制度的有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例如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从组织的内在自发秩序出发,而不是仅靠管理者的个人“理性”,这样才能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而不是成为限制师生创造力、打消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学生学习动力的外在形式。
二、制度设计的合法性
哈耶克并不完全反对理性制度建构。外部秩序毕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理性建构的结果。他反对的是理性的滥用,认为只有在累积性框架内,个人的理性才能得以正确的发展和发挥。那么累积性框架是什么呢?哈耶克认为自发性社会秩序是伴随文化进化发展而来的,人们并非有意建设一些行为模式和规范,而是人们的习惯和风俗传统所累积导致的。我们之所以会遵守这些普遍的规则和习惯,是因为借此我们可以得以生存和打败其他种群。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被看作有效的习惯和规范便被采纳和延续,进而成为道德或者法律。可见,哈耶克认为宏观社会秩序即使是由理性所建构,也必须是基于累积的文化、习惯和规范,而不是纯粹依赖一个理性智慧体的创造。学校文化一直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在他们所列举的校领导所应该扮演的各种角色当中包含了“历史学家”,这意味着学校领导需要认识并重视学校的历史和传统。所以,作为制度设计者的决策层,不仅需要塑造未来的学校文化,更重要的是要挖掘学校已有的历史和传统,以此作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学校精神、物质和制度文化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自发秩序下的制度重构
如果基于历史传统来进行制度重构,是否意味着某些不存在民主文化因素的组织将永远处于悲哀境地了呢?事实并不是这样,而且历史上,也不曾出现不愿意有尊严地活着而愿意受人奴役的理性公民。人天生是向往自由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同样强调了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且制度本身对于人民的特性具有塑造作用,它能决定在这个制度下人们怎样生活以及形成什么样的关系。也就是说,人民的特性决定了制度的走向,而制度反过来又能作用于人民特性,所以民主制度的建构具有可行性,更具有必要性。而它之所以没有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决策者或既得利益集团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权力,从而导致自下而上的改革受到极大阻力,并最终影响和干扰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制度创新。
而决策层对于极权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拥护将加剧制度重构的难度。另外,虽然组织成员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伸张,但是他们在基本利益得到满足之后会逐渐减少对民主制度的追求动力,从而导致制度重构缺少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认为在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范围内,我们是可以考虑制度变革的。他说:“在我们力图改善文明这个整体的种种努力中,我们还必须始终在这个给定的整体内进行工作,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并且在发展的每一阶段都运用已有的历史材料,一步一步地改进细节,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哈耶克反对激进的社会制度变革,认为应该从细节入手,基于历史进行变革。这是因为文化演进生成的社会道德规则较之表层的制度规则,处于民众生活的底层,有着深厚的大众社会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的支撑。
幻想在一个短暂的生活时期内彻底改变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造就“新人”),并且以激烈的社会暴力来强化这种愿望,所导致的只能是更为激烈的社会反抗。可见,哈耶克并不反对制度的设计,但他认为设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来自于对传统和历史的尊重,纯粹依靠理性的制度建构处于危险之中,极易导致专制主义的出现。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实现制度重构的过程,笔者认为,在学校管理制度重构的过程中,学校领导与追随者都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保障信息沟通的双向化和畅通,从而让所有的利益群体参与到学校制度和文化建设当中。特伦斯•E•迪尔(2006)曾说,不讲情面的改革、快速的变化、忽略个体,这些都将迅速削弱文化的作用,降低凝聚力。因此,在制度重构过程中,管理者需要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制定决策要依据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教职工、学生、家长作为学校利益的相关者,需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
[3][美]特伦斯•E•迪尔,[美]肯特•D•彼德森.校长在塑造学校文化中的角色[M].王亦兵,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
作者:曾汶婷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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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学校管理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和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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