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33号文出台背景:
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推行最低投标价法的初衷是为了让成本低、管理完善的施工企业参与到建设活动中来,节约社会资源,以最低的建造成本完成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但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1、成本价难以确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成本的定义,对于那些明显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项目,评委往往只能要求投标施工企业采用澄清或者书面承诺的方式,成本价的确定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和一个科学的评定方法。
2、施工企业恶意竞争。
单纯简单的投标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与否的必要条件,施工单位为了寻求中标,不惜将投标价格压至招标控制价的40%~50%甚至更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演变为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导致各投标施工企业恶意竞争。同时也滋生了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
3、工程质量、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的方式高价索赔回收成本,若高价索赔的方式行不通,施工企业往往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减少施工必要环节、降低设计规范标准等方式降低成本,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已屡见不鲜。
二、333号文规定的评审方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的招投标市场,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以下简称“333号文”),对评标的程序、方法、制度上做出了相关规定,如资格预审环节的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制度、评标活动的两阶段评标制度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报价评审方法的调整。
以各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出招标最低控制价C,报价低于C值的作为废标,后续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不改变C值结果,C值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运用较多的是前两种方法:
方法一:招标最低控制价C=有效报价算数平均值A×K
K值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95%~98%
方法二:招标最低控制价C=有效报价算数平均值A×K1×Q1+招标控制价B×K2×Q2
K1值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95%~98%;K2值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确定;Q1值现场随机抽取,取值范围30%、35%、40%、45%、50%;Q2=1-Q1
第二种方法加入了招标控制价和权重的因素,两种方法在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摒弃了一味通过最低价确定中标价的方法,以有效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基准,K值的选取范围考虑了正常的下浮空间,使中标价的合理值趋向于各投标企业的平均成本,有效遏制了投标人超低价恶意抢标现象的发生。K、Q值的确定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有效降低了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
三、333号文关于对报价评审方法的革新,对招投标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
1、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和确定合理中标价格的一个因素,对参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建设方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编制应力求完整、准确,控制价过高无法起到建设方节约投资的目标,控制价过低使一些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望而却步。同时,施工招标用的设计文件也应达到相应的深度。
2、对于投标的施工企业而言,随着工程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的运行,投标文档已逐步实现标准化和电子化,因标书格式错误等引起的废标因素大大降低,怎样合理地确定投标报价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对工程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做详细的研究,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成本的控制,合理估算施工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取值和风险因素的考虑,确定投标报价。
四、出现的新问题的几点探讨:
1、333号文仍然没有明确成本的概念,这里所谓的成本到底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的个别成本?“报价低于C值的作为废标”是不是意味着低于C值的就是低于成本价?新评审方法使中标价格趋于一个小范围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有些冲突。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更多的是采用企业定额编制的,企业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无法体现出这个“先进”的方面。
2、“报价低于C值的作为废标”,投标施工企业为了保证不出现废标,其投标策略往往会比正常报价报得高,无形中增加了建设方的项目投资成本。
3、“后续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不改变C值结果”,除了大型建设和市政项目施工招标的两阶段评审法外,其他的投标评审过程是先确定C值,排除低于C值的废标后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有可能会出现符合投标资格但无法相应本工程实质性要求的施工企业参与到C值的确定中来,通过对企业数量来控制价格围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埋下隐患。
参考文献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筑工业出版社
[3]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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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333号文的新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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