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管理杂志官网浅谈高等教育管理创新制度发展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高等教育发布时间:2014-08-28浏览:

  摘要:目前在我国,教育特殊群体的成分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生理角度来看的重病或残疾学生,从性别角度来看的女学生,从民族角度来看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从家庭背景来看的低收入家庭。

  一、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性质

  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并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物质帮助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从权利主体来讲: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通过高等教育来完善自己、发展自己的权利,同时由于是权利,不是义务,因此公民可以选择放弃。从义务主体来讲:其一,国家有发展高等教育、提供高等教育机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其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的这种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二、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平等性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尽管《高等教育法》没有规定高等教育平等的内容,但由于《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所以高等教育领域仍然应贯彻上述有关教育平等的规定,即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瑞典教育家T·胡森认为,“平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起点平等。指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和学习生活的机会;第二,过程平等。即在教育过程中个体受到平等的对待;第三,结果平等。即学生获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起点平等是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基础与前提,起点的不平等将导致过程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缺失。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起点平等问题。我国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审议批准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这些为高等教育起点平等提供了实现的途径及法律保障,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标准是成绩,考分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在现实中并没有使公民获得平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相反显露出了诸多的问题。

  三、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起点平等的现实分析

  (一)对招生制度的现实分析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分别划线录取的办法。同样的考分,北京考生可能考上了北大,新疆考生可能进了重点院校;山东考生可能只能进专科,而湖北考生可能连专科也上不了,这明显暴露出了该制度的不合理性。2001年8月,三名山东青岛考生起诉教育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的行政行为违法,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平等性问题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在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分数线?其根源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有各种解释,正面的说法认为:现行的招生指标分配方式是对历年生源质量、当地基础教育水平、招生对象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当地生源人数等综合考虑的结果。相对来说,按地区分配招生指标更能照顾到基础教育薄弱地区的考生,是较为公平的分配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反面推理的说法是:如果取消地域界限、取消地区名额差别,按照分数高低对所有考生一视同仁,或者高考试题由各高等院校自己出,但招考对象面向全国统一划线,按照分数高低严格录取。那么,对于那些边远落后的省份,学生因享有的教育资源先天不足将无法与其他地区的考生在同一起点上竞争,如果主张规则平等,不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倾斜,就可能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这些说法都暴露了其中的根源,即教育资源不足及分配不均衡。因此,加强教育资源开发、调整资源分配是解决的根本途径。

  但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如何认识不同地区设定不同分数线制度的公平性呢?如何理解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在该制度中的体现呢?

  首先,高等教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真正享有的权利是有差别的。立法上的法定权利只是对自然人和公民应有权利的确认,法定权利要转化为实享权利,有赖于物质与精神资源的保障,有赖于行政执法和诉讼上的保障。受社会经济水平影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比较有限,因此,并不是人人都能够享受高等教育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平等包括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限于形式上的平等。广东人大代表徐源远在2006年的两会上提出建议:高考由国家统一命题,所有省、市、自治区纳入统一统考范围,高等院校在录取时取消地域限制,按照考生分数高低统一录取。我们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就目前的高等教育状况来讲,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型城市财政实力雄厚,在初等教育阶段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财政资金紧张,所以在初等教育阶段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小,这种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教育质量方面的差异。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导致更多的实质不平等:即基础教育发达地区必然高考升学率遥遥领先,不发达的地区必然是寥寥无几。

  第三,平等权并不排除合理的差别,即可以有差别,但必须合理。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经典性地阐明了平等观念:“——(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他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 ( 差别原则 )。”我国历年的招生政策都会向中西部等教育欠发达地区倾斜,根据差别原则,只要这种倾斜度是合理的,就是可行的,但这种倾斜在近几年却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由于高考分数线在各地的不一致,“高考移民”现象越演越烈,这对接受移民的移民地考生又形成了新的不平等。笔者认为,这种倾斜度已经超过了限度,如果不是分数差距过大,是不会有人愿意花如此多的金钱和精力来享受这种倾斜的。对于上海、北京地区考生的低分录取现象 ,有人认为这和目前高校体制有关系,当地政府机构与高校有联建协议,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了很多优越的资源,解决了很多高校发展中的困难,高校作为回报应该多招本地学生。我们认为,高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为本地建设作贡献,而不应该在全国统一的高考中向本地学生倾斜,这种倾斜是不合理的。2012年7月15日,来自山东、河南、安徽、湖北四个高考大省的8名律师,就联合致信教育部,反映在京部属高校在招生中存在严重地域歧视问题,建议教育部改革招生制度,取消高考户籍限制。

  (二)对特殊群体的现状分析

  特殊群体是指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导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和阶层。特殊群体和非特殊群体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生理差异、性别差异、民族差异、阶层差异。

  1.生理差异。近几年,身患疾病或残疾的考生被拒收的例子屡见不鲜。1995年高考录取工作中,河南考生杨红伟被所报考学校以“相貌丑陋”为由拒收,在引起了全国关注之后被兰州大学录取。浙江省龙泉市的一位身高只有1.28米的女学生翁有兰,在1999年的高考中取得了511分的好成绩,却因个矮没有被录取,2000年,她取得了520分的好成绩,经过全国多家媒体报道,最后被安徽大学正式录取。2002年,考研成绩第一名的张方(化名),由于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所报第一志愿的院校中国科学院心理所拒绝录取。2009年4月中旬,北大医学部高调公布的高招体检标准规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不予录取,身高男生低于1.60米、女生低于1.50米的限录或慎录,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0%的限录或慎录。在一系列舆论质疑和法律界的维权行动影响下,北京大学医学部才修改了其2009年高招体检要求,删除了歧视性的内容。

  2.性别差异。近年来,中国高校都开始普遍出现“阴盛阳衰”现象,从1999年至2008年,高考状元中男生比例由66.2%下降至39.7%。全国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中女生比例从1995年的35.4%升至2004年的45.7%,2007年新入学的女生比重首次超过男生达到52.9%,2010年考上大学的女生数量比男生多33万。因此,在高等教育阶段,已经不存在女生入学率低的问题。女性作为特殊群体,在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起点平等中已经不需要特殊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高考招生过程中却出现了歧视女性的做法。例如:2012年7月8日,有广东媒体报道,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及部队院校,男女生最高可相差40多分:中国政法大学理科女生投档线632分,比男生投档线588分高出44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理科女生投档线620分,比男生投档线585分高出35分。

  3.民族差异。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国大学生总数的比例与其人口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大体相当。国家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全国高等教育学生总人数为34168470人,少数民族学生数为2114178,占6.19%,其中,全国普通本专科总人数为22317929,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为1508295,占6.76%,研究生、成人本专科、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98%,6.18%,4.00%。这几个比例均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8.49%,并存在一定的差距。

  4.阶层差异。不同阶层的子女在受高等教育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高阶层的家长往往会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能力使其子女处于优势地位,而一般劳动者的子女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国家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组,对北京某高校2003级不同家庭子女429名学生的高考录取分数进行的调研显示,平均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农民、下岗人员、个体经营者、工人、职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平均最低的是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阶层子女,为571.3分,比农民阶层子女的平均分610.1低38.8分,比下岗失业人员阶层低35分,比工人阶层低26.2分。更有数据显示优势阶层的子女集中在优势高校的热门学科,而劣势阶层的子女则偏向劣势学校的冷门学科。

  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高校招生制度的不合理等,当然还有一些人为的歧视。尽管平等并不意味着无差别,但这种差别必须有利于社会的最不利者,而在此处却没有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反而人为地拉大了这种差异,使特殊群体处于更不利的情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特殊群体的帮助体系,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四、促进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起点平等的策略研究

  教育部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从2010年的26.5%要提高到36.0%,在校生从2922万人扩大到3080万人,其中本专科生从2768万人扩大到2910万人,这意味着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实现自身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同时也意味着政府、高校要研究相应的政策与策略,最大限度地去实现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现实平等性。

  (一)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创造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作为上层建筑的高等教育平等权必然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因此,大力发展生产力、推进经济建设、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创造更多教育资源是根本途径;其次,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变单一的办学体制为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吸纳民间资本的投入,增加办学投资渠道和办学主体,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此外,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的局面,向处于特殊的农村、经济落后地区、城市贫困群体倾斜,向落后地区的农民、城市贫困失业者、进城务工的子女倾斜。

  (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平等权提供依据和保障

  从实体法来看,一是应当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将高等教育平等权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二是应制定有关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育投入的充足与良性运行,三是应完善有关特殊群体高等教育平等权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从程序法来看,应制定相应的教育部门规章,给予公民在高等教育平等权程序方面的保护,如确保招生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履行公布程序,录取阶段能够履行提档程序、资格审查程序、录取通知书发放程序等,并给予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上的保障。

  (三)进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寻求最佳的公平点

  一是增加考试次数,改变“一考定终身”的模式;二是在知识水平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对其思想道德素养以及能力方面的考核,可以把学生的实践报告、设计作品、课程论文等纳入考察;三是根据不同院校设置高校自主招生权的范围,实行分层次、分类型的多元化考试制度,重点大学应当面向全国采取严格的统一考试,高职高专可以采取开放式的考试制度,实行“宽进严出”。2011年,江苏省首次在26所院校高职院校成功地推行了注册入学的招生政策;四是打破原有名额分配方案,重点大学不采用对所在地进行倾斜的名额分配方式,而采用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的方式,如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就率先按人口比例确定了招生名额,为不同地区的考生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四)建立健全对特殊群体的保障体系,体现合理的差别原则

  首先,应加强对重病或残疾学生、女学生权利的保障,要平等地给予他们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赋予他们特殊的救济权利。其次,继续履行《高等教育法》赋予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的义务,制定相应政策,有效改变民族差异。第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一是加大贷款力度,健全贷款机制,增加贷款形式,确保贫困生能获得贷款的资助,适当延长还款年限;二是完善资助体系,形成多途径的资助,可以设立教育彩票,将所得收益用于教育资源的投入及对贫困生的资助;可以通过媒体报道,号召全社会都伸出援助之手,建立起以企业命名的班级、奖学金、助学金、救济金等;三是高校主动采取帮困扶贫措施,如减免学费、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四是采用弹性学制,使他们可以边学边工,或先工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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