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土地征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房地产发布时间:2021-09-26浏览: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土地征用制度的概念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土地征用制度的特征

  (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2)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地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征用制度的意义

  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内在冲动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国存在较大面积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需要。

  适应我国国情,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将十分突出。因此,国家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三、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问题

  1、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则。

  (2)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原则。

  2、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 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

  3、安置剩余劳动力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用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4、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突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 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2、土地征用的补偿,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问题;

  3、土地征用权的行使,由于监督机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问题;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落实不到真正失去集体土地的所有者问题。

  六、我国土地征用的对策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我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保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性,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2、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用的基本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国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经济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土地没有价格,征地补偿依其常年产量未尝不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这样作就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公开市场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3、 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工作的经济利益。

  七、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其分相关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

  1、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征用农地解决,其它非公益性用地则主要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来解决。这就为收缩征地范围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径,这既盘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场,又十分有利于保护耕地;

  2、 缩小征地范围,实行依价补偿,就为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则由市场来解决,这就需要建立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尤其是要建设和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运作;

  3、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步伐,以促进农用地市场迅速发育并使之逐步成熟,为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做出贡献;

  4、应尽快出台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尽快建立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用制度。

  结束语

  集体土地征用确实加快了我国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缓解了人地矛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地矛盾的解决。实际上,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其目的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公共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现实,正确处理,该制度既要求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又要建设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既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征用费用,又要求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加快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步伐,建立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期刊VIP网,您身边的高端学术顾问

文章名称: 浅析集体土地征用

文章地址: http://www.qikanvip.com/fangdichan/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