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房地产发布时间:2012-07-17浏览:

  摘要:农村土地的财产制度和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民消费水平的深层次因素。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建立顺畅的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和权力,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关键字: 农民 土地制度 消费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制约农民消费水平

  土地是农民获得收入的稳定来源,其所有权的属性决定了农居对土地的支配权,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

  ⒈现行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农民的合理收益受损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农地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最突出的是,现行农地制度的产权主体不明晰,农民的土地收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全国农村集体土地分属于乡镇、村组等集体组织所有,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在《宪法》中,被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的不明晰,为一些乡村集体组织和乡村干部侵犯农民的利益提供了方便。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缺乏积极性,由此影响了农业的长期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国不同的法律对于土地所有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在《宪法》中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民事通则》则规定土地所有权归行政村,而《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委员会经营管理,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导致土地究竟属于哪一级别的集体所有有着不同的解释,模糊了农地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对土地进行承包,按照“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原则,所有权主体概念上的模糊将会导致农民的很大一部分收入被无偿占有。

  ⒉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目前农民拥有的只是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但不拥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对应的收益权。农村土地没有真正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的生产要素。这种土地产权制度既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还助长了政府批地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和徇私舞弊,使少数人中饱私囊,广大农民却不能从中受益。由于土地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土地使用权就只能在本村,甚至本组流动,承包使用权的权利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权的代理人——村组仍凭对土地的所有权不时的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许多地方经常出现强制性结构调整、强制性调整农民承包地等现象。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需要签订合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还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由于我国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和信息不灵,因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会增加交易成本,相对减少农民的土地收入。此外,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这虽说可以避免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但对于跨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一个阻碍,无法让农民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土地转让,进而在经营权转让时难以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 进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的消费水平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以现行土地制度为基础,必须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公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构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的土地管理模式和经营组织形式。具体表现在:

  ⒈明晰土地所有权,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

  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主体不清晰,虽然明确规定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这个归属的集体,是乡、村还是其他农民组织,并不十分明晰。这就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上的虚位。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出发,明晰土地产权,主要应从制度和体制上确立农民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另外,土地所有权,我国宪法虽有明确规定,即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城市为国家所有,这是对已经耕种,已经利用的土地适用。对于没有耕种,没有利用的土地,为了避免纠纷,应当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颁发农户长久拥有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权证书,确保农民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土地肥力,实行集约经营,必须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具体表现为农民对其承包的农用耕地,在合同期内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农民是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在现阶段,不应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以防止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土地承包者有权在合同期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从事经营或有偿、无偿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实现土地的顺畅流转。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农民生产的“定心丸”,有利于农民提高经济效益,从而保证其对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稳定土地承包权,既要保证土地的承包期限又要注意政策的灵活多样性,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⒉在城镇化过程中,要保障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土地产权

  在农民变市民过程中,不能把农民的土地权益剥夺走。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现阶段让农民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并享受与市民一样的待遇是不现实的。应当看到,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在城市里能够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又允许农民继续享有对承包地的权益,以此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及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让农民“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另外,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首先要把增加优质耕地作为目标,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能把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作为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明晰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才能在城镇化进程中拥有生产和生活的稳固保障,具备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感,有利于农民获得较稳定的收入,进而有利于农民的消费。

  ⒊健全完善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收入

  如果想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刺激消费,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就必须先完善土地制度,首先要明确土地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物权,给农民提供可靠地法律保障。继《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规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后,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规定。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把土地资源作为商品来对待,土地资源开发应该在市场上运作,其所有权、使用权应该明晰,明确农民与土地的权利关系,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和维护,使流转工作有序进行,只有建立科学、公正的土地使用、流转制度,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才能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如果中国今几年想通过拉动内需,尤其是农民的消费需求,不想方设法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农村居民同土地的关系,只注重调整或增加劳动力收入,是无法从根本上拉动农居的消费的。

  参考文献:

  [1]张路.家庭收入差距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8.

  [2]李秉强.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

  [3]文宗渝.拉动消费需求须进行土地产权制度分类改革[J].中国投资,2008.5.

  [4]林燕.农村居民消费增长缓慢的原因及对策[J].理论学刊,2000.5(3).

  [5]邵彦敏.农业人口流动与农村土地流转[J].农业经济导刊,2007.10.

  [6]马克思.资本论[M].中文卷.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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