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首要目标。在建筑设计中,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建筑防火设计,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此,设计师既要在设计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火灾荷载密度和建筑及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认真研究工艺防火措施、控制火源,防止火灾发生,又要进行必要的分隔、合理设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等,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平面特征和人员特点,设计合理、正确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设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消防意识越来越重要,这使得作为建筑设计者对相应的《防火规范》条例必须清晰、明了,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给设计、审核带来了困扰,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问题,以便进行分析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术语中都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即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但规范却没有明确商业服务网点独立安全出口的数量,使得在设计、审查时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出现矛盾。
(一)第一种情况每层设2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这就要求无论是一层网点还是二层网点,每层网点都要设2个安全出口。对于一层网点很容易做到,但对于二层网点根据定义相邻网点之间的隔墙不允许设门,尤其是在二层网点如此小面积情况下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功能使用上就很不可取。
(二)第二种情况每层设1个安全出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2条,把每个网点看做满足最多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
2的一、二级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条件,这样无论是一层网点还是二层网点每层设1个安全出口也符合设计防火规范。
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图集号:05SJ811)第7页第2.0.14条图示举例,笔者认为安全疏散距离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4条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限值的规定的前提下一、二层网点每层可只设1个安全出口。
二、普通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和消防电梯门的设置
(一)现实生活中各类建筑电梯的设置已经非常普遍,普通客货电梯不防烟、不防火、不防水,目前没有防火防烟电梯(除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外)。火灾时,电梯井将可能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在设计中经常把电梯设置在楼梯、疏散通道附近,一但着火,火势和烟气对周围影响很大。由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7条规定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这些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高大空间或大面积扁平空间,火势、烟气蔓延填充均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在上述场所内;需要设置时,也要尽量设置电梯间。问题在于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普通电梯间是否设置防火门或其他防火措施。在使用功能上,很多中、小规模的多层建筑里电梯主要布置在人流通道附近并且电梯间是敞开设计的,按规范要求只设电梯间即可,不需设置其他防火措施。这样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在疏散逃离到电梯间附近时,人身安全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设计成封闭电梯间,那么在使用功能上又很不方便,因此笔者认为当普通电梯设置成敞开式电梯间时,至少电梯层间门应满足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与管道井的检查门为丙级防火门、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相比较所得),这样处理应能使不利的地段更好地达到防火、防烟效果。
(二)消防电梯前室门的设置有所区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0.1条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4条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设置消防电梯的目的:
1、为了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能够在建筑物内上下时不受烟气侵袭,在起火层有一个较为安全的地方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能顺利地展开火灾扑救行动。
2、消防电梯应满足建筑内行动不便者(如病人、残障人员等)逃生的使用需要。
如果前室采用防火卷帘,很难保持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畅通和不发生阻滞,笔者认为无论是低规还是高规消防电梯前室门都应统一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中庭防火门的设置有所区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0.1.条规定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第5.1.10.2.条规定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5.1条、第5.1.5.2条规定的防火门窗均采用乙级防火门。从建筑设计看,中庭是共享空间,一般都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楼层的廊道或窗口相连接;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上下两层或数层相连通。这些部位开口大,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烟和热气流的竖向上升速度为3~4m/s,火灾时很快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层建筑物内,对上层人员的疏散、火灾扑救带来一系列的困难。因此,这些相连通的空间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考虑到实际设计中各种情况千差万别,故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后,防火分区可以灵活处理,主要是要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规范中明确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封闭、防烟楼梯间(采用乙级防火门)常常作为竖向防火分区的分隔,由于中庭发生火灾时比楼梯间蔓延更快,与周围房间联系更紧密,因此笔者认为中庭在竖向防火分区设计上更严格。所以无论是低规还是高规中庭与每层之间应的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必须设置的门窗时,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设计疏散宽度的要求和计算在高规与低规有所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9条、第6.1.10条中规定高层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的净宽无论是顶层、中间层还是底层均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米计算。而在多层建筑中详细地规定了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百人净宽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规定地上一、二层按0.6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三层按0.7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按1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又分为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计算;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1米/100人计算。因此,在计算疏散宽度时,存在很大的不同。设计时容易产生混淆,建议规范在合并修订时能将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统一,提高规范的可行性。
以上问题只是笔者在施工设计、审核时经常遇到意见无法统一的个别突出问题,仅代表个人的看法,希望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之际,将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并在其他条文修订时,更加规范明确,杜绝产生歧义的情况发生,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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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火规范》在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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