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房地产开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热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有关规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的建设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此笔者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1、环境空气
1.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
环境空气现状监测因子确定原则为:①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②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
房地产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期扬尘,运营期采暖等所用锅炉燃料燃烧废气,地下车库集中排放的汽车尾气以及餐饮饮食燃烧废气和烹调油烟等。因此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因子一般为TSP、PM
10、SO
2、NO
2等常规污染物。但是房地产项目运营期功能为居民居住,属于被保护的对象,鉴于此特殊性,在制定现状监测计划时,除考虑项目本身产生的污染物外,还要在区域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周围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产排情况,增加周围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监测,特别是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同时一般工业企业项目环境空气现状监测点位,多选取厂址(场址)周围的敏感点作为监测点位,而不对厂址(场址)进行监测。,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运行期本身即为敏感点,因此笔者认为监测点位也应包含项目场址。
1.2施工期扬尘源强的确定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较长(一般在1年以上),施工场地扬尘产生量较大,加之其多位于城镇建成区,周围环境敏感点较多,因此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是房地产项目环评工作中的重点之一。考虑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多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具有难于监测其污染物排放量的特点,环评工作中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源强的确定相对较复杂。
目前我国对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但多数省市已经制定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的基本思路多是基本排放量+可控排放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建筑工程扬尘排放量计算方式:
W=W
B+W
K
W
B=A×B×T
W
K=A×(P
1+P
2)×T
其中:
W: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吨);
W
B:基本排放量(吨);
W
K:可控排放量(吨);
A: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B:基本排放量排放系数(吨∕万平方米﹡月);
P
1:各项控制扬尘措施所对应的一次扬尘可控排放量排污系数之和(吨∕万平方米﹡月);
P
2:控制运输车辆扬尘所对应二次扬尘可控排放量系数(吨∕万平方米﹡月),详见表2;
T:施工时间(月)。
另外,根据建筑施工所需动用的机具以及建筑场上的部分特性,也可以参考原环保总局公布的矿山扬尘排放量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计算
[1]。但是笔者建议,如果建筑工程所在省市有相应相关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优先采用相应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3停车场废气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上都配有停车场,停车场废气主要为汽车尾气,其主要污染物为NO
X、CO和总烃等,污染物产生量可根据车辆类型、车辆进出场时间、车位数量及利用率等,并参考相关资料确定。目前部分环评报告中,对于停车场废气的评价重点为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要求。
笔者认为,地下车库排气筒其主要作用是通风换气,保证地下车库的空气质量,不是用于汽车尾气的集中排放。并且根据目前环境管理的要求,地下车库排气筒也并不在环保验收范围内。考虑到地下车库多位于居民楼的地下,其排气口一般离居民楼较近,高楼风产生的背风涡和下洗现象,使得地下车库排气口排出的废气和污染物,难以扩散
[2]。如排气筒位置设置不合理,将会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环评中,地下车库汽车尾气环境影响评价不应仅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进行达标排放分析,其重点应关注于排气口位置、排气筒数量和高度的合理性。
2、声环境
2.1施工期噪声影响评价
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位于城镇建成区,周围环境敏感点较多,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因此房地产类环评中施工期噪声的环境影响要作为重点来评价。由于施工场界外敏感点分布较多且近,环评中常常将评价范围扩大到周围敏感点,以评价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此可知,建筑施工时只要施工场界噪声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即可,因此施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该为场界外1m,而不再对场界1m以外的环境敏感点进行影响评价。
2.2运营期声环境影响评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各种泵类、排引风机、变电室等公建设备噪声。对于一般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3]。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运营期自身即为敏感目标,且公建设备多在项目范围内,其公建噪声对项目自身的影响要大于对外环境的影响,因此房地产项目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应重点关注于项目公建噪声对项目自身敏感建筑物的影响分析。
根据环函[2011]88号文《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因此房地产项目运营期公建噪声的影响评价,分析其是否能够达标排放是无据可依的,应该在满足小区声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分析其防治措施的合理性,避免出现噪声扰民现象。
2.3外界噪声对项目的影响评价
对房地产项目产生影响的外界噪声主要为交通噪声。目前交通噪声对项目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是在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交通流量统计的基础上,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中推荐的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预测模式进行预测评价。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①车流量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会对周围道路形成一定的诱增效应,使区域道路的车流量有所增加,因此在计算区域道路对本项目的影响时,应在现有车流量的基础上,按项目建成后不同年份,考虑相应的车流量增加系数,确定项目建成后不同年份的车流量。②注意前排后排的关系。有些评价报告仅仅对临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进行预测评价,认为前排列入敏感点,后排影响较小,就不再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不够严谨的,由于距道路红线不同距离执行的标准不同,因此应对各功能区进行影响预测,综合评价周围道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③考虑垂向的影响,目前房地产开项目楼层较高,而交通噪声对不同高度的敏感点影响不同,且往往最大影响不在一楼,因此应增加道路噪声对敏感建筑物垂向的预测,从而更全面的评价交通噪声对项目的影响。
3场地土壤质量评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越来越频繁,许多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的一些原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这种原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土壤质量评价。
①对原有工业企业进行调查,确定其可能产生的
影响因子。②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对建设场地的土壤进行监测。③对照相应标准,判断场地土壤受污染的程度。④必要时,提出治理措施和修复方案。
我国目前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没有对居住区等地的土壤提出要求,如何判断建设场地是否受到污染或者受污染的程度就有了一定的难度。我国正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进行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于2008年发布,尚未形成发布稿。笔者认为目前环评工作中,可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限值,对于该标准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浓度可参照《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和国外标准,对于各种标准中均为涉及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可以以人体健康和水体保护为目标,以人体最高允许摄入水平(考虑暴露方式的土壤环境基准)、土壤污染物淋滤强度(对地下水)、径流侵蚀与冲洗用作为基本原则[4],通过专家咨询、专题探讨等方式,综合确定其相应的标准值。
4结论
作为一个环境影响评价一线工作人员,房地产类环境影响评价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做好了房地产类的环境影响评价,尽可能的将污染在源头遏制,既保护了外环境,也保护了我们自己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明浩.关于开征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可行性的思考.环境研究与监测第19卷 第3期 2006(09)
[2]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3)
[3]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4] 周国华,秦绪文,董岩翔.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方法.地质通报第24卷第8期 2005(8)
[5]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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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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