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地质矿产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
摘要:土地资源指可供农、林、牧业或其它各利用的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具有质和量两个内容。在其利用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类别和不同程度的改造措施。土地资源具有一定的时空性,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的技术经济条件下 ,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不一致。如大面积沼泽因渍水难以治理,在小农经济的历史时期,不适宜农业利用,不能视为农业土地资源。但在已具备治理和开发技术条件的今天,即为农业土地资源。由此,有的学者认为土地资源包括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两个方面。
关键词:土地资源,发展建设,论文投稿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短缺问题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瓶颈;一边是城市化需要大量土地,另一边是政府不断强调要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并制定出了严格的土地保护法。尖锐的供需矛盾促使我们重现关注,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忽视了在中国还有大量不适于生产粮食的荒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荒地的用途和价值开始显现出来。
自然综合体,也是人类生产劳动的产物。因此,土地资源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是“财富之母”。
我国自清朝末年以来,国门被西方列强用种种手段强行打开,从原本“闭关锁国”的状态,被迫加入到了全球化的大潮中。清政府也逐渐认清了当时的世界格局,为了缩小与西方列强的差距,清政府不得不逐渐开始学习西方的文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继出现了“国会”“宪法”等等。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法制化道路异常曲折,尤其是围绕着法治以“国粹”为本还是以“西化”为纲这个问题,人们的争论最为激烈并且持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并且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辩证地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关系。
一、本土资源的实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与法律从业者开始提倡法治的本土资源,使得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深刻,也使得法律学术界开始反思我国法制化建设,本土资源也逐渐成为了热点问题,更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法治中的本土资源。
法学研究中所谓的本土资源,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更多的是文化层次上的意义。本土资源是相对于国外资源而言,我国法律的传统和现实情况。我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我国法律传统的思维方式;我国的法律文化;我国各地风俗习惯;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制度。
二、法学研究中本土资源思想的现状
在当前我国的法学界,以本土资源为主建设法制化的看法大体分为三类:文化性质决定论、同情理论、科学法文化论。
(一) 文化性质决定论
坚持文化性质决定论的学者并不看好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对其前景持悲观态度。这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很难实现社会的法制化。这些学者认为只有群体内部的组织秩序才能形成法律,群体形成的根本是宗教。中国自古以来约束人民行为的并非宗教而是道德,日常生活大多围绕家族,很少参与家族外的群体生活。由此我国在法制化建设上很难建设像西方国家那样的法制化社会。
(二)同情理论
持同情理论的学者们对我国的本土资源态度非常消极。这些学者更加注重法律文化尤其是习惯法的研究,并且对我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批驳,认为我国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化是南辕北辙的。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实质上就是刑罚,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并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之后,渐渐得产生了同情理论。
(三)科学法文化论
科学法文化论的坚持者对我国法制化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势在必行,并迫切希望尽早完善完成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但也并非一味的只知道“拿来主义”,而是以本土资源为根本,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社会。
三、国情与法理之间的辩证关系
自清朝末年以来,我国被迫卷入了国际化的浪潮之中,西方的文化不断进入国人的视线,也不断冲击着我国的传统文化。但是在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不断碰撞当中,大多数人并没有完完全全地被西化,亦或死板的固守传统文化,而是试图“中西结合”,发展出更加适合我们的一条道路。
这一关系同样也发生在法律文化上。法制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响应。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型伴随在我国社会变革的过程中,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当中也存在着我国由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过程。而法律不仅仅是文化的产物,更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形态和文化的变革当中,法律也必将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这变化当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繁杂的冲突和矛盾。
四、本土资源的合理运用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经历了数次社会的变革和文化变革,我们现在几乎很少受到纲常礼教的束缚,这让我们在变革中能够更加客观、理性、科学。对于法制的本土资源,学术界也基本达成共识:只有将现代西方法理与我国的本土资源相结合,才能实现我国法制的现代化。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到底哪一些本土资源应该被采纳,哪一些应该被摒弃,几乎不可能有一套定性或者定量的机制来选择,只能通过长久的选择和舍弃才能确定。笔者也提出几点在选择本土资源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考察本土资源
法制的本土资源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也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活也是日新月异。在这样的大环境大趋势当中,必然有新的本土资源取代已经过时的本土资源。所以,在考察本土资源的过程中,不能用片面、绝对的眼光来看问题,而是应该动态地、全面地对待本土资源,能对不同的本土资源做出区分,从而舍弃那些局部的现象,以及正在变革过程中或者马上就要被变革的对象。
(二) 法律体制中的“法律规避”
自打法律产生的那一天,违法现象就随之产生了,这两者是相对存在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然而人们在遇到纠纷,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会考虑解决纠纷的成本。此时此刻,为了解决纠纷,人们往往会在自己所有可用资源内,选择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效果较好的方式。要想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手段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即使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纠纷案件并不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庭外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的。所以我们不可能将社会上所有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并且当今老百姓大多并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因为他们觉得这样做费时费力,费用比较高。对于法律规避问题,我们应该改良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不能让老百姓觉得官司打赢了,钱却折的更多,这样才能让老百姓对国家司法有信心。
(三) 本土资源与法律体制移植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各国的法律相互借鉴、扬长避短,共同向前发展。而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文化包容性极强,像古代的佛教、近代的马列主义,都被我国文化很好的吸收、发扬。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虽然有异于西方法律文化,但也并非是对立不可调和的。而本土资源就像一把尺子,能“量取”法律移植过程中适合我国国情,并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部分。这样能够使国人对法治观念的养成形成促进作用,使国人更容易理解、认同法律,促进法制的本土化。
结语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的变革,往往会产生众多的思想流派。而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必然会出现法学界思潮的涌动。法制的本土资源问题并非只有我国独有,像当年德国以及我们的近邻日本都曾很好地处理了他国法律文化与本国文化以及法律传统的关系,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制。如今我国对本土资源的讨论,也使得我们在我国法制建设进行深刻的思考,必将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成熟,更加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必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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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丹 女 1987.06 河北衡水人,本科,在校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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