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一)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
(二)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方式,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三)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二、开采周围的环境保护
(一)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二)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三)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四)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三、开采设施
(一)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1、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
2、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
3、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二)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三)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四)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五)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六)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七)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2、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3、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四、开采设备
(一)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二)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四)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2、3kVl0kV应不小于2.0m
3、高于l0kV应不小于3.0m。
(五)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六)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七)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
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八)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五、穿孔作业
(一)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二)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三)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四)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五)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六、爆破作业
(一)矿山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方案应报矿长或总工批准备案。
(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爆破必须在白天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雷、雨天,夜间,大雾天禁止爆破。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爆破危险警界线,无关人员必须撤离至爆破危险警界线外。
(三)爆破警戒范围:中深孔爆破不小于200m,浅眼爆破不小于300m,与附近其它单位勘查区重叠,爆破作业时,应做好联合警戒,保证安全生产。
七、铲装作业
(一)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二)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三)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四)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五)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六)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七)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八)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九)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八、运输作业
露天矿山运输方式主要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溜槽-平硐溜井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斜坡卷扬运输及架空索道运输,对于中小型露天矿山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公路运输安全措施主要有:
(一)矿山道路要严格按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各种车辆的制动、转向系统、照明等安全装置要完好齐全,车辆与设备要保持完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依据露天矿生产作业进度以及运输设备,按时修筑、维护运输道路,安全护堤的尺寸及坚硬程度要符合要求(即安全护堤的高为轮胎直径的2/5以上,宽度为高的3倍),各类信号、路标及警示要完好;
(四)路面、路基宽度要满足行车、作业、调车、会车的要求,恶劣天气能见度小于安全距离或车轮打滑危及行车安全时要暂停作业。
(五)在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道路交叉口应减速行驶,设置限速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特别是在雨季、下雪和路面结冰时,更应注意公路的稳定性、防滑性和安全性,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注意力高度集中,谨慎驾驶,不许与他人交谈、吸烟、吃东西。
(七)行驶中禁止超速、超载,禁止相互追逐、嘻闹,上班前、上班中禁止饮酒。
(八)车辆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不开带病车。
(九)严格执行“机动车行车八大禁令”。
(十)驾驶员应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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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规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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