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III-3标施工中窝工及赶工事件的合同分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电力发布时间:2013-04-12浏览:

  摘 要:由于水电施工项目具有的建设时间长、不可复制、建设耗用资源多、占用资金大等特点,对于窝工及赶工事件时有发生,在合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工程项目对造成窝工事件进行合同分析并最终达到维护自身的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窝工及赶工;合同;分析

  水电施工项目普遍具有建设时间长,不可复制,建设耗用资源多,占用资金大等特点,而这些特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带给即便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测的各种施工风险,而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窝工及赶工事件给承发包双方带来的施工风险在水电施工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以下结合某水电站III-3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几种原因造成的窝工事件及为满足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的赶工事件进行合同分析。

  一、工程概况

  某水电站是红水河梯级开发中的骨干工程,兼有防洪、航运等综合效益。工程枢纽布置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电站装机容量分别为5400MW与4200MW。

  二、 III-3标施工中出现的主要窝工及赶工事件及原因

  事件一、施工场地移交滞后引起窝工

  (1)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场,右岸拌和系统建设场地未形成移交滞后,造成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施工人员窝工

  根据合同要求,右岸拌和系统建设进场施工时间为2003年5月1日。实际是承包人于2003年5月12日接到开工令,由于前期标段原因到2003年5月21日施工平台才移交承包人施工,低系统建设比合同时间及下发开工令施工分别滞后20天和11天。2003年6月15日右岸拌和系统高系统下发开工令开始施工。比合同时间及下发开工令开工时间分别滞后45天和5天(平台尚遗留未完施工项目)。

  (2)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前一标段与本标段的施工场地重叠问题,前一标段施工与本标段施工存在施工干扰,基坑开挖施工人员设备窝工

  合同要求大坝基坑开挖开始时间右岸为2003年11月01日,左岸为2003年11月06日。而实际开挖工作面的交面时间为2003年11月13日,右岸岸坡高程245m以上工作面基本移交并完成高程245m以上部位地质素描开始开挖施工;左岸岸坡高程245m以上施工场地由于Ⅰ标在高程245m~295m范围的施工项目未能及时完成,为了减少不同承包人由于上下作业施工引起的不必要施工干扰,2003年11月23日发包人决定将左岸岸坡高程245m~295m遗留的开挖及支护工程该工程移交III标承包人一并施工;该遗留工程施工时间为50天,至2004年1月18日左岸岸坡高程245m以下才实际具备开挖条件完成地质素描,实际施工时间比合同工期滞后73天。

  事件二、发包人提供设备到货滞后及到货顺序错误,右岸拌和系统建设施工人员不间断停工

  由于发包人提供使用设备供货一再滞后供货,且已经提供的设备部件也不能完全按照技术规范和有关安装标准、顺序与安装连接保持完全一致,为此监理人多次下发暂停施工的指令。后完工统计,由于设备供货滞后以及供货顺序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右岸拌和系统低系统直线工期15天,高系统直线工期18天。

  事件三、右岸拌和系统实际施工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过大,工期压缩,为保证按期投产,承包人采取积极的赶工措施

  由于发包人对其地质情况在项目招标中未曾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供编制标书参考。因此在右岸拌和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与合同文件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在进行基础土建施工时发生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和标外新增项目,建设工程量增加较多。如合同中认为拌和系统楼体所在位置的地基承载力完全能够满足楼体负载,采用条式基础即可;实际施工中开挖后发现基础承载力不足必须将合同中的条式基础改为板式基础或增加桩基以增加地基承载强;且提供的场地面积不够系统进行布置,需要对场地进行拓宽;右岸拌和系统位置考虑冲沟稳定对冲沟进行治理等。这些由于场地和地质因素等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的差异所引起的增加工程量直接影响建设工期。

  三、合同分析及事件结果

  在III合同签订时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比如关于施工场地问题就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第4.4款 施工用地中第(1)项约定发包人按时提供合格的施工场地,第(3)项中明确若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提供施工用地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付出费用,应按合同条款中有关规定给予承包人增加费用的权利和按本合同第20条处理;对关于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间上的规定在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 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遣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给予明确;关于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方面的问题在通用条款第十章第14.2款中指出……(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有发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对现场施工干扰,交叉作业等问题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第5.15款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中明确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保证法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进出其它标段工区或影响他人作业等所引起其它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施工配合和协调。

  当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窝工及赶工的情形时,III施工合同中专门章节明确了承发包双方各自的权利及责任。在通用合同条款第十二章工程进度条款中对暂时停工部分明确了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并指出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或工期延长的要求,对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在第19.2款中给出几种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的情形,并明确了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并在本章第二十节工期延误中专门针对由于承发包双方各自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的情形和处理方式予以了明确,20.1项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发包人自身原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并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20.2项规定承包人必须修改原施工计划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如仍然不能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需要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当工期提前时,在合同第十二章第二十一节中明确当承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由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完工奖金;而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并修订赶工计划,承包人与发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根据上述承发包双方就某水电站施工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约定,承包人认为事件一是由于发包人违反了III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第4.4款第(1)项的约定,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按照第三章第4.4款第(1)项的约定应延长承包恩施工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承包人的施工人员、设备等资源窝工发生的费用;在事件二中,由于是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的原因,导致承包人间断性的停工,对工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明显违反了合同通用条款第十章第14.2款中的约定,对此承包人可以根据其相对应的条款所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并补偿承包人因此多发生的成本。在事件三中,由于前期一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过多,且工程量增加较大,因此承包人认为必须采取赶工措施才能满足合同计划要求,因此采取了赶工措施。根据上述分析,承包人向发包人分别提出了工期顺延、窝工补偿以及赶工后成本加奖励的函件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补偿。发包人认为了1、事件一中(1)由于右岸拌和系统建安是总价项目,而且该项目并不处于III-3合同建设的关键线路上,根据合同20.1款的规定不存在工期顺延且由于开挖与系统建安属于并行项目,系统建安窝工人员、设备等可以根据III-3合同的总体施工需要可调配到其他施工部位进行施工生产,不存在对此项人员、设备等进行窝工补偿;事件中(2)由于发包人是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左岸岸坡高程245m~295m遗留项目,同意与承包人签署新的协议对此事件进行处理,III-3工期及因此带来的人员、设备等资源的窝工在协议中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在本标中不再体现; 2、事件二发包人认为右岸拌和系统建安系总价项目,且是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提供使用施工设备的供货计划,第一批次发包人提供使用施工设备到货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可以进行补偿,但是由于设备到货顺序混乱是因为承包人的设备供应计划的问题,不应由发包人进行补偿,而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此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第一批次的设备到货滞后是由于自身与供货单位协调的问题,因此双发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3、在事件三中,发包人认为右岸拌和系统建安是总价承包项目且在合同投标时承包人已经明确该项目的建设方案,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提供场地不足增加场地拓宽等属于新增加的项目,同意采取新签协议的方式处理。承包人针对发包人的意见对事件三提出不同看法认为1、事件三虽然是承包人进场后制定的设备供货计划,但是是经过监理人批准后实施的,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式发包人在现场的代理人,他们所作的决定是代表发包人做出的,应视作发包人的意见,且设备供应计划并不存在失误,只是设备供货单位在发货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的失误,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先进行补偿然后追究设备供货单位的责任,而不是由承包人承担供货单位的失误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据此承包人多次与发包人进行文函往来,但是发包人坚持上述意见,并提出已在多个项目中以其他方式进行了补偿,在此不再考虑。考虑到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后续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承发包双方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因此承包人也就最终接受了发包人对上述事件的意见。

  结论

  在水电施工过程中当发生窝工事件及赶工事件时,合同原则是承发包双方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窝工及赶工事件进行处理根本原则,应在合同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达到维护自身的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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