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相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电力发布时间:2012-07-18浏览:

  【内容提要】 本文从相关国家规范规定入手,详细分析了传统漏电保护器与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区别和联系,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分级保护作了系统的阐述。

  【关键词】 电气火灾探测器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预报警 分级保护

  【正文】 近年来电气漏电引起的建筑火灾越来越多,据消防部门和专家对电气火灾现场勘察分析的统计,电气火灾中电气短路起火约占60%,而短路起火中,由于漏电引起的火灾就占了大半。 所以政府及消防部门非常重视,制定的国家规范中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规范》中均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时对设置场所有也有明文规定,但以上规范写的过于简单,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条文依据,各自凭自己的理解执行,五花八门,势必影响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监控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新概念,在执行过程中,广大的电气设计者们容易将电气火灾探测器与传统的漏电保护器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混淆,下面笔者就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同广大同仁探讨。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与传统漏电保护器的区别及联系

  传统的漏电断路器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人身安全,它在用电线路泄漏电流超过人身安全值时立刻切断电源,可它无法探知电路的泄露电流大小,无法了解电路绝缘状态的变化,也就是无法对电气火灾做出预报,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知电路的泄露电流大小,并了解电路绝缘状态的变化,能对电气火灾做出预报,其作用在于防范电气火灾。所以漏电断路器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防护功能、技术参数、结构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区别,漏电断路器更侧重于人身安全的防护,两者应当配合使用,但不能相互替代,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建筑供电线路设了三级漏电保护却仍频频发生电气火灾的原因。所以要弥补传统的漏电断路器的缺陷,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科学地加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别及联系

  设置漏电报警系统是防止电气火灾的有效手段,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预报警系统,又属于供配电系统电气故障的监控范围,应简单实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侧重于火灾隐患的先兆预警,告诉有关人员去检查原因和组织维修,不使事故扩大,是属于线路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的范畴;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侧重于火灾已经发生,有烟雾或热量产生,人员需要紧急疏散和组织扑救,是发生火灾的紧急信号,这是两种不同性质但又相互关联的信号。因此,漏电报警系统是否自成系统或与其它系统(FA系统或BA系统)集成,应视具体工程而定。不必好大喜全,力求简单有效。对于一般建筑物,在漏电监测点不太多的情况下,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接。因为在需要装设漏电保护的区域或场所,一般都设有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信号和检测到的漏电电流(经过变送器),可以在就近很方便地接入消防输入模块,传送到消防控制室(经常有人值班),这样就可充分利用消防系统中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也便于集中统一管理,节省大量投资。但这两种信号的显示应有明显的区别。对于大型建筑物,在漏电监测点比较多的情况下,需要设置独立的漏电监测报警系统作为电气设备监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进行BAS管理,不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避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受到过多的干扰。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分级保护

  在国标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中要求,对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为了对配电系统进行有效监控,在故障发生后准确判断出故障线路详细地址并及时发现隐患部位,同时减少因故障停电造成的影响,应根据配电级数的分级和线路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来确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保护级数,也就是说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也应采用分级保护。根据低压配电系统的设置和具体设备的配电情况,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可采用三级或二级保护,一般采用两级,但对低压配电级数多而危险性大的部位应设三级保护。三级保护分为末端保护、中级保护和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分为末端保护和一级保护。

  1、末端保护:末端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身触电事故,是对火灾防护的补充。末端保护一般采用传统的无延时漏电断路器即可,不纳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集中监视和控制。具体设置应满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相关要求。

  2、中级保护:中级保护主要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末端电线路和末端线路上的设备进行接地故障保护。本级保护采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检测漏电电流;通过分励脱扣元件断开故障线路断路器;通过分合闸指示触点显示断路器状态。一般情况,I△n(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报警值宜整定在200mA-400mA之间,检测电流大于整定电流并延时Tn=0.3s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报警后,可选择手动或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源。I△n还应根据现场测量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实际漏电电流值的2-4倍间。

  3、一级保护:一级保护是对低压配电系统中配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上的设备进行接地故障保护。本级保护同样由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实现,其原理与中级保护相同。一般情况I△n的报警值应整定在400mA-800mA之间,最大不应超过1000mA,检测电流大于整定电流并延时Tn=0.5S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为减少停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本级保护仅发出报警信号。I△n也应根据现场测量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实际漏电电流值校验,I△n值应整定在实际漏电电流值的2-4倍间。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重点设防和一般监控相结合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3.1.1条,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规定进行,即在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中选择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密集的场所、特别重要的房间、具有可燃物的库房等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在这些区域或场所,除干线或总配电箱进线处需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外,在每个具体的供电回路和照明回路上也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不仅在事故时能发出漏电事故信号,而且平时亦要经常监视线路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值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但并非对具有重点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中所有的配电箱或照明箱的出线回路都要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因为这些建筑物中也有线路敷设比较规范的场所,其发生接地电弧短路的可能性较小,在这些地方漏电保护即可简化,只需在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处或总干线上装设简单的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不必在每个配电箱的每个回路都装设复杂的漏电保护装置。总之,应将建筑物分类、保护对象分级、供电区域列档次,分清主次,重点设防(漏电保护装置装设到配电箱或照明箱的出线处,平时和事故时都可实时监控)和一般监控(漏电保护装置仅在总干线或配电箱的主断路器处装设,只在事故时报警)相结合,不搞“一刀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防火漏电保护系统,从而节约了投资。

  【参考文献】: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 》GB142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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