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电力发布时间:2013-12-02浏览:次
【摘要】农村水电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是治水办电、中小河流开发治理和水利工程综合利用的产物,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农村水电资源、农村水电工程、农村水电资产是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利资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是有关电力体制及相关问题的杂谈。先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再谈农村水电属性、特点与改革发展。求教于业内外有关人士,请批评指正。
(一)从电力生产关系与电力生产力谈起
1.电力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改革电力体制就是改革不适应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电力生产关系。总结建国以来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经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革,必须适应于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既不能落后于也不能超越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2.改革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现阶段我国电力生产力状况看,虽然前几年出现了电力供需矛盾缓和,但这是低用电水平下出现的缓和,是用不上电、买不起电、自主选择用电基本为零情况下出现的缓和,是暂时的、脆弱的,经不起市场需求的上扬和供给的波动,从中长期讲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事实是我国电力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发展很不平衡,反映为全社会人均用电水平、农村人均用电水平、特别是老少山边穷地区农民人均用电水平还很低。必须长期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的方针,切实保护和调动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大中水电和绿色能源小水电的积极性,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并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电力体制改革要从国情出发,推进电力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两条腿走路。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经济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农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在积极发展国家电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地方电力,以及其它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
4.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电力、水利办电必然带来电力、水利管电。我国《电力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法》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主管电力和有关部门分管电力的关系,使政府部门职责、机构和编制走向法定化。在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为国家法律所规定和赋与。主管与分管两者并行不悖。一个是宏观管理,一个是行业管理,各行其能,各尽其责,相得益彰。不能宏观部门什么都管,形成行政垄断。
(3)大力发展农村水电,采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的模式,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比较好地解决了世界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消除贫困的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到中国学习经验。在世界范围内,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讲,小水电作为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得到了完全肯定。中国是小水电发展最好最多最快的国家。打击农村水电、小水电的发展,将犯历史性错误。
(4)电力工业在积极推进跨省(区、市)联网和全国联网的同时,分布式供电的农村水电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适应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点,符合国际社会电力能源的战略发展方向。
7.“电网”和“企业”分属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不同范畴。弄清它,有助于研究分析以下相关问题:
(1)电网是设施,属于生产力范畴;企业是市场主体,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全国可以是一个电网,但绝不可能是也绝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省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企业;一个县可以是也应该是一个电网,但不一定是一个企业,一县一网不等于一县一公司,两县、三县可以是一个公司,一县也可以是两个、三个公司,县的幅员有大有小,电网结构不同,历史、现实状况不一,不应用行政区划硬性规定。
(2)《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一个县可以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机构,两个以上县也可以只有一个供电营业区和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当前,在一县范围内供电营业区确属“交叉”,并难以调整消除,影响安全可靠供电,相关供配电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搞好国家电网公司划分出来的独立配电网企业与自发自供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规范的股份制改革。首先,要核定股改企业的法人资格;第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确认各方的净资产和出资;第三,谁净资产和出资多谁控股。此外,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供区无形资产、农村水电资源使用权等应依法保护,作价入股。
(3)在一县范围内大小电网实行分片供电、相互调剂,符合《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能够做到“同网同价”。因为国家电网企业对上划、代管县电力企业现在没有今后不应该也不可能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吃大锅饭。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规定:“‘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因此农电“两改一同价”中的“同网同价”,实际上是一项政策规定,并非是必须实行“一县一公司”才能做到。目前,大电网停止资产流动和输配暂不分开,大小电网股改失去基本条件。正确的作法应是尊重和保持联网、电能交换与分片供电的格局,通过协商和等价补偿,适当调整供电营业区,消除真正的“交叉”,以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并培育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多竞争主体的区域电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在深化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和完善“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管电制度中,要重视搞好专业化管理和群众性管理的有效结合。对农村电力集体、私人资产,应认真清理、评估,依法保护。可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其与供配电企业的的供电所或组改革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提倡与供配电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发挥母公司的核心、主导作用,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调动多个积极性,搞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供用电管理。
(二)农村水电的属性、特点及其对职能机构建设的要求
11.小水电、中小水电的涵义。小水电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随着农村、地方经济的发展及其对农村、地方电力能源的需求,小水电的涵义在全国有过多次变化。50年代,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为农村小水电;60年代,指单机500千瓦、总装机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为小水电;70年代,小水电是指单站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及配套小电网;进入80年代,将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称为小水电;进入90年代,将总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列为小水电,同时不少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统称中小水电。中小水电是主要依靠地方、群众力量举办并经营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与其配套的小电网的统称。新时期中小水电即为农村水电,是一项历史的、发展的、与世俱进的伟大事业。
12.农村水电的定性与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1)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能源。依靠农村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就是突破单纯依靠常规煤电长距离送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建设农村电气化不经济、不科学、不可能的旧模式;就是按照邓小平、胡耀邦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讲的建设中国式农村电气化、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电气化。
(2)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它属于独立配电单元范畴,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既有电源,又有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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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试论电力体制问题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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