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时间:2021-10-09浏览:次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是为城市进行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物质条件的城市公共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关系到城市居民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城市建设形象及社会稳定的大事,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城市载体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也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规模不断突破,技术日新月异。如位居世界拱桥第一的卢浦大桥、位居斜拉桥世界第一的苏通长江大桥,采用大吨位主拱双向转体施工工艺的大桥等。
随着市政工程规格与技术不断发展,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政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的需要,首先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性实施细则,许多方面仍然套用房屋建筑方面的法规条文,给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其次 相关国家规范、标准严重滞后,很多标准、规范还是多年前的。近几年,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施工规范,但远不能满足需要,与现行的其它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无法衔接。第三,监管难。近年来,全国市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但距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们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比较普遍,极个别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型时期,工程建设主体多元化,行为复杂化,工程建设领域面临大量新问题、新情况,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体上都是由政府投资,政府管理,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领施工许可证,不进行图审,不验收备案等现象非常普遍。“领导工程”、“献礼工程”“形象工程”等盲目压缩合理工期、任意改变结构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导致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作用与地位随着行政管理要求不断变化。工程质量监管的难度很大。第四,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滞后。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不够明确和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性质与地位不能准确定位。监督费用取消后未能妥善解决,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人才流失,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管的积极性减弱,对政府与上级各类机构的委托监督任务缺乏主动能动性等,造成各地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不统一,随意性大,监管效率不高。政府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针对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大胆创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以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设想。
(一)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法定地位。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市政工程特点,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确地、严肃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使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系统修订并完善市政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图集体系。
市政工程规范、标准、图集体系是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之一,为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市政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组织有关单位对正在施行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系统修订,确保现行市政工程质量标准适应当前形势,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指导性。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以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从而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一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全面修订落后的老化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充分体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引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断创新发展。二是围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点,对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范围进一步制度化,建立适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体系。
(三)、实施严格的市政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有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监督工作重点以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并要会同有关工程检测机构,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度。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的监管,从低层次的监督向高层次的监管转变,充分运用社会建筑咨询、中介评估、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力量。实现从单一的工程实物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包括市场行为的监管的转变。应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更新技术标准,制定管理文件。把从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向所管辖区域范围内总体质量监管转变。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违法者深刻认识到任何不良行为都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工程参建单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
另外,要尽快明确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问题,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明确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处罚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以前,各地方立法可以先行突破,在立法问题未解决前,在实际操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放手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行使处罚权,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四)大力推行“差别化监管”,合理调配有限监督资源。
一是对监督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如对监管企业可分为“红、绿、黄”三类,对资质相对低,素质相对差,有严重不良纪录的企业承建、监理的项目,划为“红色”,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强化监督频次与力度,除按规定正常进行监督外,增加现场结构实体抽检数量。对资质高、素质优、技术强、管理规范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划为绿色信得过企业,则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机构除履行规定相关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外,监督人员一般不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对于介于二者之间,划为“黄色”企业的,则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正常进行监督。二是监管工程差别化。将主要的监督资源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风险大的高难度工程及特大型工程,同时确保地域内工程质量整体受控。还要针对工程不同部位、工序、环节、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特别是高、新、难的新工艺及技术风险高环节强化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按照建设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非常的繁重,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较强的工作,它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监督管理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保证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政府监管的方式。在解决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事业编制问题的基础上,成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执法专门机构,并对区县质量监督站实行垂直管理。避免地方行政干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利影响。
我国“十二五”已经开局,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大局,推动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是大势所趋。市政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的大事,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贯彻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必须加强和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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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适应形势 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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