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是一个民族文明发展历程的积累和体现,历史遗迹作为特殊的文化载体,凝固和浓缩了人类各个时期的文明,以物质形态展示了城市演变的轨迹,融合了各个历史阶段的文化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城市不断涌现,现有城市的改造和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许多城市的新区建设甚至已经取代旧城成为城市的主体风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的焦点问题,城市应该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景观特色,通常表现在城市是否拥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在空间设计和建筑设计中能否体现城市富有个性的人文精神,是否承载了城市的文化理念,进而使城市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性格特征。
一、国内外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践
历史文化遗产通常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首先应该反映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从某个角度来说,二者是统一的。国外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观念主要形成于十九世纪中叶,希腊早在1834年就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18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古迹保护法》,对古建筑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1840年法国通过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而巴黎早在十八世纪就开始多次修改城市的空间构成关系,成功保持了新旧建筑的和谐统一;1966年日本通过了《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措施法》,目的是将历史文化古迹确定为国家的固有文化财富。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逐渐达成了国际共识。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通过《雅典宪章》时,由意大利建筑师首先提出了应该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倡议;1977年在秘鲁通过的《马丘比丘宪章》特别指出“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取决于其体型结构和社会发展特点。因此,不但必须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迹和古迹,而且还需要将一般文化传统继承下来”, “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现有历史遗迹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相结合,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使之继续具有生命力”。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最著名的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所提出的对文物保护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和方法获得了全世界范围的任何。
我国曾在1963年颁发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历史建筑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破坏,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我国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的立法逐步完善,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根据城市的历史自然文化特征,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不同的保护层次,制定不同的保护原则和措施,合理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和文化遗迹。
不容置疑,我国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原则,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使得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逐渐成为城市规划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在城市建设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够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片面重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缺乏对历史文化的理解和传承;
对城市中历史文化的理解和提升不够全面,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征,例如苏州的水乡文化,上海的海派文化,温州的山水文化,西北的边塞文化,不同民族聚居地同样有其民族传统文化。这些文化经历了长时期的历史演变,逐渐形成了城市的精神内涵,所以应该成为城市建设和文化弘扬的核心因素,成为指导城市规划的原则。每个城市都应该有自己独特的形象,但形象不是靠宣传口号来确定的,形象是城市文化的张扬,它来自于对城市自身历史与传统民俗的抽象提炼,来自于对本土文化的挖掘,是长期沉淀形成的文化符号。因此,对待历史文化不因该仅仅局限于对历史遗迹和传统民俗的保护,更应该借此形成城市的文脉,形成城市富有个性的感染力和向心力。
2、城市普遍缺乏个性,不同城市的面貌趋于雷同;
忽视了城市文化特色的传承,使得城市之间的同质化趋于严重,许多富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意象和结构也渐渐模糊,城市的文脉逐渐丧失。在跨入信息时代的今天,追求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方式无可厚非,然而“千城一面“的现象比比皆是,雷同的建筑随处可见,城市缺少了鲜明的个性特点。追根溯源,城市历史文化的缺失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文化特质是城市的精神所在,文化特质的形成需要时间的沉淀,需要历史传统印象的融合。如何发掘城市的文化精神,究其根本,对历史文化的理解、传承、发扬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城市的发展是连续的,如果割断了城市中的历史文化传承,即使是最现代的空间环境构成也将是破碎的、拼凑的、空洞的和无序的,无法激发出城市的精神力量。
3、新旧城区的文化延续不够协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除了大量涌现的新城市,使得很多传统城市的规模急速扩大。相对于老城区,城市新区规划中对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往往不够,城市新区的建设很容易出现与传统老城区割裂的局面。传统风貌特色消失,城市文脉中断,城市肌理突兀破碎,片面追求建筑的现代化特征,片面追求城市繁荣的经济景象,不加选择地建设地标性建筑,借以提升城市的现代化水准,使得新城区与老城区形成强烈的风貌对比,同时丧失了城市独特的人文环境,缺少城市人文精神所构成的厚重感。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老城区,更要注重体现在新城区的规划中,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城市文化归属感的消失,只有在时代的发展中充分融合文化底蕴,使新城区成为城市文化的新时代载体,才能赋予城市连贯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已经相对健全,针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对法规的合理灵活运用;针对历史文化传承,工作的重点在于对城市历史文化的理解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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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更加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法和保护模式;
城市历史文化大多是以古建筑和文物为载体的,在对古建筑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来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保护方式,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加强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力度,将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相结合,将建筑物与其所承载的社会活动、人文信息相结合,将建筑物与其周围的环境风貌相结合,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统文化的延续相结合。以文化导向代替经济导向,适当改变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推动古建筑的民间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历史文化财富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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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新建筑与传统建筑的融合与联系;
在城市规划中,对现状完好的古建筑应严格保护,对新建设的区域要强调历史文化的延续。要明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文化基调,要形成新老建筑在风格上的协调和对话,维护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形象,要在城市繁荣的现代化风貌中融合历史文化的精华因素,并使之成为点睛之笔,使城市富有活力而不失内涵,文脉深厚而不乏进取,层次丰富而视觉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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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应不断加强责任意识
城市是一个开放、复杂、动态的系统,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到指导者的作用,肩负着为人类创造美好家园的使命,需要对城市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统一安排进行统筹思维。这就要求规划师具备以人为本的精神,具有预见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借鉴能力。同时,城市规划师在传承历史文化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旧城区的改造不可盲目拆建,对新城区的建设做到深思熟虑,努力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者,切实肩负起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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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规划中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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