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管理发布时间:2020-07-20浏览:次
摘要:随着“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规划处理能力的持续增加和焚烧比例的不断提高,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日益得到国家和地方的重视。本文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的现状、发展趋势两方面进行了梳理总结,并针对监管定位、监管内容及人员素质要求、监管方式等进行了展望和建议。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国家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要求也逐步提高,焚烧逐渐成为大中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流工艺。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設规划》,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97×105t/d,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比例要达到50%,东部达到60%。随着垃圾处理设施的增加和焚烧比例的提高,设施运行监管也日益引起重视。
1 政策与形势
我国垃圾焚烧经过多年的发展,技术不断成熟,高标准设施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方式。为提高焚烧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在设施运行监管方面,近十年来国家和地方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标准。
政策方面,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加大监管力度。2016年10月,住建部等部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工作。2016年12月,发改委和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要求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
标准方面,2015年10月,住建部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2015)》[2],对垃圾焚烧炉运行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7月,住建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3],要求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填埋场特点等确定,监管机构在实施填埋场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4]。相关标准的发表为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提供了标准依据。
总的来看,随着规模和设施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覆盖面和专业性日益强化,政府监管的责任和压力相应增加,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将成为行业发展的趋势。
2 现状与发展
2.1 现状
目前设施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模式1为政府直接监管,模式2为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1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对设施进行直接监管,能够实现快速决策,但往往出现行政管理职能与政府监督职能有所混淆、出现问题时难以确认具体负责人、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模式2能够有效的弥补模式1的不足,使政府摆脱大量技术问题,集中精力履行政府职能,如监管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等管理型工作,同时,能够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帮助运营单位提高运营质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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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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