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管理发布时间:2017-10-20浏览:次
这篇司法管理论文发表了民事司法协助机制面临的挑战,中俄经贸合作越来越频繁,两之间的贸易合作处于高度发展阶段,但是伴随而来的民商事争议案件也越来愈多,例如在司法协助途径方面存在乱象,这就要求中俄经贸合作加大加深对司法协助工作的需求加大加快,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司法管理论文,司法协助
涉外司法文书的送达、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都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司法文书能否顺利有效地送达给当事人,走出国界对他国公民能否进行有效调查取证,以及一国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在他国是否能够获得承认与执行都关系到具体当事人的切实利益,都关系到都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等问题。
一、中俄经贸合作加大加深对司法协助工作的需求加大加快
中国政府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而同时期,俄罗斯经济受到金融危机以及乌克兰危机的影响,加之西方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此时中国对俄罗斯的投资对俄罗斯来说非常重要,对中国来说亦恰逢时机。资本要素的投入对俄罗斯经济增长最有拉动力,俄罗斯经济增长的新的驱动力就是投资。当前,中俄贸易等民商事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由此中俄两国也伴随发生更多的民商事争议。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各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使用。但是,对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本身理论研究尚未完善,司法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突破。
俄罗斯政府为吸引外资入俄开辟了顺畅而便捷的通路,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南,在此背景下探讨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亦恰逢其时。乌克兰危机是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转折点,中方在中俄合作中开始变被动为主动。中俄经贸高度发展对现有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诸多考验,尤其中俄双方既有的领导人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协定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作用甚是有限,完善中俄现有的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是使中俄双边合作能真正上一大台阶的重要保障。中俄两国最高法院在《金砖国家司法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下,开展广阔的司法交流合作,分享在司法改革、法官培训、电子司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这必将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俄现有民事司法协助正在面临立法和实践的双重挑战
(一)中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备
中国在1992年与俄罗斯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该条约肯定了中俄可以依照条约进行司法协助,相互承认和执行双方裁决,界定了中俄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双方相互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行为。然而有争议的问题有很多,比如该条约是否也适用于除司法机关协助外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民事主体的纠纷。适用范围不明确必然给制度适用带来麻烦。在具体的制度适用上,该条约规定更是存在繁琐冗长程序,对诉讼不利。比如,条约规定必须通过两国中央机关进行司法协助,此联系过程复杂冗长,导致诉讼延长,必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中俄民事司法协助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只能由国家、政府、经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机关这类主体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国务院对司法协助协定进行审核后,提交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此为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指定程序。由此可知,我国各地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无权直接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是无权与国外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我国边境地区地方法院只能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探索其他途径,直接指定双边司法协助有违立法不能有效实现。当前中俄两国只签订了上述司法协助条约,既有的领导人定期会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协定在解决中俄贸易纠纷方面发挥作用甚是有限。
而没有建立边境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制,虽然在双边司法协作方面,虽然中俄两国现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两国司法合作相对落后,尤其在中俄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更是无法起到实质作用,两国民商事司法协助缺乏相应机构,很难顺利对接,文书送达等程序繁冗、时效过长,至于调查取证方面更是受到来自两国司法体制的限制。我国外交部、商务部针对此类问题作出过边境地区适用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并不具有司法协助规范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亦没有专门针对边境地区作出司法协助的规范性文件,故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并没有相应规范助力开展。实践中有过互换执行的案件,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互换案件机制。从整体来看,中俄两国现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工作开展多是依靠双边地区法院、法官的信任关系来协助进行。
三、中俄深化战略合作背景下完善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构建完备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中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也积极加入司法协助相关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但是我国在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对送达公约中这两项送达方式声明保留:一是对我国境内进行直接邮寄送达;二是向驻在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通过领事送达,这两项送达方式均予声明保留。我国于1997年加入关于各国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取证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中国于1987年就已经加入《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当然俄罗斯也早已加入以上公约。为正确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争议案件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协助请求的司法解释规定。规定的施行,虽然不能解决立法缺陷的问题,但对司法协助实践必然起到推动作用。
(二)两国签署边境地区法律互助协定
目前我国对俄罗斯边境地区司法协助合作方面是没用专门法律规定及法律授权的。签订边境法律互助合作协定,从法律规定看有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方式,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报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方式,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俄边境拟定具体边境区域法律互助协作文件。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通过以上方式途径与俄罗斯达成司法协作方面规范性文件。
2007年11月,中国与俄罗斯第一次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行了会谈,并深刻讨论了边境地区在司法协助方面已经或未来将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探讨能够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会谈取得了实质成果,两国商定可采取两条路一起走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明确文书送达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在此前提下强调两国口岸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法律文书。
俄滨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与我国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共同约定要大力确保中国企业以及公民在与俄罗斯经济贸易能受到俄罗斯法院的强力保护,以此提高两国边境地区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缩短两国国际诉讼的时间与审限,缩短在俄罗斯的诉讼时间。如果两国通过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授权,签订边境区域法律合作协定,建立起边境区域法律协作工作机制,无疑将是一次意义重大的进步。
(三)积极构建中俄边境地区司法协作工作机制
1.建立常设纠纷咨询解决机构
201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访问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会谈揭示中俄两国正大步迈向全面战列协助伙伴关系的新高度,建设欧亚经济联盟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为中国内蒙古与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深化交流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在此背景下,王君书记提出加快有效建立地方政府间定期会晤机制,积极开展边境地区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为中俄两国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高水平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笔者认为,当前中俄背景下,建设中俄边境地区常设纠纷解决机构是有效途径,机构可下设在边境地区省会城市以专门的工作小组形式,也可以在中俄两国边境口岸城市专门建立,用以研究两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对双边合作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出预警、提供预防方案,为中俄边境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等。
2.建立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中俄边境联合调解机构来解决对俄民商事争议。笔者认为,工作机制的建立要形成体系才能行之有效,在建立常设纠纷咨询解决机构的同时,在常设机构下设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民商事调解。当然,在一个边境地区具有民商事调解职能的机构不宜过多,否则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乱、各调解机构争夺案源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3.建立口岸法庭
建立口岸法庭既可以专门审理边境区域民商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充分发挥口岸法庭的只能,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1996年《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中,规定根据中俄双方协议,仲裁案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这可以作为建立口岸法庭的法律依据。
口岸法庭建立,能够解决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过程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及困境,两国送达司法文书将可以确定适用口岸法庭直接送达的方式,到达口岸法庭后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可以有效缩短送达时间和审理时限。口岸法庭建立,对于中俄两国司法互助中的调查取证问题也能提供帮助,可以充分发挥口岸法庭民商事调查取证职能,这必将为进一步开展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工作提供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更科学的保护两国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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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刁秀春 单位: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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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民事司法协助机制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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