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管理发布时间:2014-12-26浏览:次
摘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城市规划时,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实践中,规划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正是由于规划管理许可、审批中自由裁量权限过大引起的。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行为人权利行使的随意性,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才有法律效果和意义,否则,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文章选自:《城市规划学刊》原名《城市规划汇刊》,2005年起更名),创刊于1957年, 1978年复刊后为双月刊。 由教育部主管,同济大学主办,是国家建筑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美国国际CODEN中心授予国际刊名代码。
一、前言
历经13年的酝酿起草和制定,《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我国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建筑物等。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空间资源的规划配置,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关系。本文将重点探讨在《物权法》出台后,物权法与我国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之间的若干问题。
二、基于物权法的讨论:物权法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影响
土地权利制度是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讨论物权法对土地制度的影响时,主要是通过物权法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影响来阐述的。在《物权法》颁布后,建立了我国多元的土地权利制度,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审视我国《物权法》上各种关于土地权利的规定,土地权利身份化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一) 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样是所有权的主体,相比国家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依法转为国家所有权后,才能用于非农建设,而不得直接出让、出租、转让作为建设用地。这样,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进入市场流通以实现其土地增值,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在级别上就要低一级,这也正是权利身份化的表现。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28条、133条、134条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其转让还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但是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和抵押。可见在土地使用权上,由于集体和国家的身份不同,受到的限制也不同。同时还规定划拨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必须经过国有土地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权利身份化容易造成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及削弱团体成员的自我发展能力等弊端,因此我们必须将土地权利合理配置,去身份化。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达到土地权利去身份化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即保留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形式,但要强化使用权;使所有权回归主权和治权的原始状态,并将使用权作为财产交易的基本符号,成为物权法上的财产权利。
三、基于物权法的讨论:物权法基本原则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物权法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具体体现在物权法基本原则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下面就物权法基本原则对城市规划的影响进行详细说明。
(一)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指的是在变动物权时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外界人员得知,他人在知道该物权变动时就具有一种信赖利益,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公示公信的原则对城市规划的意义在于,政府部门在实施城市规划时应该诚实信用、尊重权利人已取得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规划决定,因为这样的规划决定已经使行政相对人取得相关利益和权利,法律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信赖利益。城市规划就是典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各项决定和行为时都必须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在城市规划中,行政主体应该重视对规划的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城市规划中的各种事项进行管理,依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规定,各种管理行为都应该具有法律依据。城市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流转等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相关人员应该遵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设定有利于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使得城市规划管理更加规范。
四、结语
《物权法》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物权制度的确定,对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城市规划建设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应该以批判和发展的眼光看待《物权法》上的各种问题,结合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城市规划改革,真正把握《物权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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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论当下物权法对城市规划有何影响及改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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