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管理发布时间:2014-02-20浏览:次
摘要: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文章发表在《东北亚论坛》上,是管理学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政府责任,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公众评议政府
公共管理从产生意义上讲是公共组织的一种职能,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和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NGO)为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行政干预的力度加大,行政责任也就加强了。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性质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民主政治性
在民主的社会里,政府组织是由大众所创立的,为了大众而设立,以及需要对大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因此,民主政治更是责任政治。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政府从不负责任,到负完全的责任,是由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义务性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承担政府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公民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政府的义务性。从理论上说,公共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是一致的,乃至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在一般的伦理学中,为了向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和法学原则妥协,把责任和义务分开。
(三)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性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是政府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
首先,公共管理责任在国家整体政治制度中,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实中与政治法律过程中的其它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当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违法乱纪时,就会被追究责任,这种内在机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
其次,公共管理主体的责任都是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度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政府行为责任的依据。这样既便于政府尽自己的义务来负责,又可以以此来规定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做到行之有据。
再次,公共管理责任是一个制度化了的控权体系。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公共管理责任,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为了确保公共的意志和法律得以执行,就需要依据控权的程序来防止和反对政府权力用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防止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和健全政府责任的控权体系,以政府的制度化责任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重要性
(一)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政府合法性角度上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当然应对人民负责。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政府必须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二)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体现
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确立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之下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必须对公民和社会负责,而不是凌驾于公民和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权是人民赋予的,并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一)让公众来评议政府
从制度设计上看,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承担责任,应该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他们对于政府行为的好坏,最有权力作出判断。让公众来评议政府,更为有效和准确,并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从实践上看,兴起于江浙一带的公众评议政府制度,得到了全国各地政府广泛的认同。让公众来评判政府的优劣,已成为让政府部门承担相关责任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行政。
首先,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宪法责任。我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揭示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也是应该承担违宪责任的。
其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的一切行为、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须以民意为归依,统治者的权力建筑在被统治者的同意基础上,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在,民主政治与传统专制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承担政治责任。
再次,要让公众评价政府行为的行政责任。政府是一个依据层级节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依据官僚层级制的要求,在政府体系内部,对上下级行政机关、领导及职务须任劳任怨地负行政责任和义务。政府机关一旦建立,经过合法程序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不越权行事。政府是按官僚(层级)制构成的国家组织,政府官员们“个人是自由的,仅仅在事务上服从官职的义务”、“处于固定的职务等级制度之中”、“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
(二)让政府回应公众
让公众评议政府只有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政府因行政行为失范而承担责任,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公众的评价和请求,否则政府责任承担就成了空话。
“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6 ]政府必须是“市场”导向(marketing orientation)。从“市场”的观点来看,当一个政府回应并满足了“民众市场”的要求时,政府便是有责任的。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过程中,强调和树立“顾客”(clients)的观念和价值,倡导“顾客至上”(clients first)、“顾客取向”(consumer- oriented)。
(三)让公众追究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很多,其中让政府接受公众追究责任的方式最为有效和持久,因为,公众是政府施政的对象。政府如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政府自身纠偏,远没有让公众来纠偏更有动力。
让公众督促政府遵循公共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公共追究责任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至少明确个体哪种行为是合适的,哪些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做了不合适的行为就要追究责任。有了这个“明确”,公众就能很方便地督促政府负责任。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有些标准是十分明确的,一个机构能正常运转往往就是依靠这些标准来进行的结果。
因为在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主要依靠外在的控权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所以还要求将公众追究政府责任制度化。由于政府是按照官僚层级制建立起来的组织,这种组织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层级节制,在其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基于隶属关系,具有强烈的控制关系,以维系下级对上级的命令-服从关系,最终达到责任的目的。
笔者认为,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
城市管理职称论文发表:《东北亚论坛》杂志是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办的,研究东北亚地区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性刊物。
参考文献:
[1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20.
[2 ]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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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讨论政府公共管理责任承担职称论文发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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