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城市管理发布时间:2013-12-02浏览:次
摘要: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供水市场 价格管理 供水行业 价格弹性
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 = 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 – 价内税 + 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 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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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探究价格管理之城市供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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