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车辆管理发布时间:2013-10-28浏览:次
摘要: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简称车险,也称作汽车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文章发表在《黑龙江交通科技》上,是社科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市场,市场走向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根据我国汽车保险发展的经验,结合国际车险市场中已经出现的创新方式,我们可以大概的理清我国汽车保险的创新思路。
一、车险产品责任的创新
市场结构
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8年的281亿元(33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472亿元(57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4%。汽车保险市场被集中掌握在中国财险市场三大巨头手中,三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约占整个市场总收入的95%。然而,与其它第三者责任险占据了最大份额的多数保险市场相比,在中国自主投保的险种(例如车辆损失险和汽车盗抢险)占据车主购买保险的重要部分。由于交通事故数量高,大部分车主除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外也会购买额外的保险保障,自主投保险种保费约占总保费的70%。
承保状况
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市场放宽管制导致了汽车保险费率的下滑,到2002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为止,车险费率比1999年的最高值降低了28%,预计由于车险费率和条款设计的自由化,2003年车险费率会继续下降,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相对的不发达和投资领域的管制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的惟一方式是来源于承保利润,同时,特别是由于道路事故率高,中国极需要以风险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近年来飞速上升的汽车拥有量导致新手上路人数逐渐攀升,但为这些交通量增加而进行的道路条件改善工作却进展缓慢。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车险责任的创新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扩展,一个是细分。
我国车险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包括主险和各种附加险在内,涵盖的责任已经比较宽泛,单纯的车险本身的责任扩展已经不会有很大的潜力,只需要一些局部的完善即可。例如是否可以考虑对非专人驾驶提供附加保险,是否可以提供间接损失保障,另外在事故赔偿的额度方面也可以提供多种方式。
二、车险保单形式的创新
传统的车险保单为单期保单,保险合同期间通常为一年,需要不断年复一年的续保。这为保险人控制承保风险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将单期保单转为复式保单。
第一,单期保单操作繁琐。这种年复一年的续保,保单责任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改动,但是每次都需要投保方出示大量的证件、证明,对投保方来说费时费力。
第二,单期保单增大保险公司管理成本。每年的续保,都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进行,这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利润。
第三,将单期保单转为复式保单,仍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合理地控制承保风险,如免赔或无赔款优待系统。
三、将车险与家财险捆绑销售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考虑,目前车险需求量很大,但是几乎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而家财险的保费收入并不大,却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利润。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则可以达到一种相互补充,既能提高家财险在财产保险中的份额,又能弥补车险给公司带来的亏损。对于两者的销售方式,则可以采用组合销售的方式。例如,购买一定险别的车险,可以搭售一定保额的家财险,而且在费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将车险与寿险相结合
车险与寿险的结合,主要是从信息共享的角度来考虑。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会越来越多,形成一个大的“司机”群体。从死亡率的角度来考虑,经常驾车的人的死亡率比不经常驾车的人的死亡率要高。车险产品通过承保、理赔会不断积累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及出险状况,这可以为寿险公司提供“司机”群体的死亡、伤残数据,有利于寿险公司调整保险责任和费率;同时,寿险公司也可以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资料,为车险产品的核保提供方便。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寿险的基础上附加车险“因素”。例如,可以在责任中加入“如果由于交通事故死亡,可以支付额外的保险金”,也可以采用投保人寿保险同时可以低价投保车险的办法来吸引客户,增加保费收入。
五、将车险与投资相结合
将车险与投资相结合,可以使得保户在得到车辆保障的同时,获得投资收益,这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吸引客户。这里主要讨论以下几点:
第一,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具有一定的需求。如上所述,个人保户基本上属于高收入阶层,对投资收益的追求一定不在少数,在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正好可以满足这些人的投资需求。
第二,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需要考虑保单的长度。一般公认的观点是:具有投资功能的保单,要求具有长期性,而目前车险市场上的产品几乎全部为短期险种,这就限制了投资与车险的结合。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车险保单由单期保单向复式保单转变。
第四,是否可以考虑短期投资。不改变保单长度,而将其同短期投资账户结合,不保证最低收益,一年一结算。如果当期期满仍继续投保的保户,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六、在服务中考虑投保人独特的需求
当前的车险经营仍然属于粗放型的,没有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少数人的需求。在与汽车保险相关的领域,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提供服务。
我国车险经营状况
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
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对于财险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
车险综合赔付率
2000年以前,车险的赔付率逐年下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自2001年以来,车险市场的赔付率增长速度大大快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
营运性车辆的高赔付,是车险赔付率高的首祸。由于营运车风险大、出险频率高,赔付水平居高不下。据了解,一直以来营运车辆赔付率都在百分之七八十左右,出租车赔付率几乎达到100%,10吨以上的货车赔付率在200%左右,5至10吨载重的货车赔付率超过150%。
另一方面,2003年新车销售量大幅度增加,上路的新手也对应增加,尤其是私家车。但私家车驾驶员大多为新手,出险频率极高,私家车的赔付率已高达70%,远远超出了车险赔付率的警戒线。更重要的是,在案件很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得照常履行理赔程序,有时理赔金额可能只有几十元,但保险公司往往要为此支付上百元的成本,如拖车费400元/辆。
当满期赔付率数值超过70%时,车险业务亏损
下面我们简单地解释一下。设毛保费为G,它包括三部分:理论纯保费(P)、费用(e)、利润与应急附加,其中费用(e)部分包括很多项,如手续费或佣金、税收、营业费用等。
对于车险经营的一点建议
从长远来看,我国车险市场的改革有利于车险市场向有序竞争发展。就目前财险公司在经营车险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适当提高费率水平
2.控制赔付率的上涨趋势
(1)建立科学、完善的核保体系来控制风险。核保贯穿从受理投保到保单终止的车险业务流程的始终,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
(2)查勘定损严格把关,加强理赔管理。只有在查勘定损上严格把关,制定合理的理赔程序才能有效地控制高赔付的风险。
(3)道德风险的控制。目前据估计车险赔案中水分大约20%到30%,其中人为诈保占了相当大的部分。
(4)优化业务结构。改变结构就能优化性能,要使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结构优化,一要提高非营业用车、家庭自用车的承保比例;二要提高附加险承保比例。
4.提高服务水平
产品、价格是基础,服务是关键。各保险公司需要形成自己独具特色、内涵丰富的公司服务文化,更多的考虑为用户在各环节提供的后续服务,如销售、维修、保养以及发生事故后的索赔、自修复等一整套的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者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赔付中的困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仅负责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还负责其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保险人应该赔多少,责任限额是多少。如果强制三者险既负责人身伤害,也负责财产损失,则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其亏损。因为强制三者险属于法定保险,其费率的厘定以盈亏平衡为出发点,肯定低于商业保险,而其承保范围却要比商业责任险更广。这样保险公司在既负责人身赔偿,又负责财产损失赔偿,而且没有明确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赔付压力自然加大。
另一方面,这种规定也会增加许多法律上的纠纷。因为强制三者险是法定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有其他保险保障而拒绝赔付,而如果受害人还有其他财产保险保障,在强制三者险负责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分摊?
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强制三者险的赔付通常以人身伤害的补偿为主,财产损失的赔偿即使有的话,标准也很低,有的干脆就规定只负责人身伤害的赔偿,不负责财产损失的赔偿。
对目前的市场结构的影响
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2003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约占财险总保费收入的70%。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同时加上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施,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将是许多财险公司为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而展开激烈争夺的关键所在。
但是,国家对销售强制三者险有明确的限制,即只有销售机构和网点达到一定规模的财险公司才可以销售法定保险产品,而投保人为了方便,一般很少会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法定的责任保险,这样一些中小型的财险公司不但无法和大型保险公司竞争,而且还可能丧失原有的老客户。
前景展望
当过去五年中国汽车销售量和注册量快速增长时,中国汽车险费率仍处于世界最低水平,这也表明了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收入增长和财富的累积,私家车市场尤其可观。这种趋势会导致商用车保险业务对私家车保险业务由目前的90∶10的比例下降,公路事故的高发生率加大了附加自主保障的需求,2004年5月,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在全国的推行也将扩大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并将使保费收入增加。
虽然汽车保险的增长将会是非寿险业短期至中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定价是关键问题,从其它市场经验看,当取消基准费率后,保险公司急于占据市场份额而导致定价不充分或价格竞争致使改革初期不能盈利。然而,最近的车险改革允许汽车保险基于风险因素定价,这将促使新产品的出现和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率。
在长期来看,产品革新被认为会逐渐代替单纯的价格战。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汽车保费的反弹已经来临,然而主要的保险公司已经提出了很多建立于保户风险分析基础之上的新产品。另外,准许非寿险公司从2003年1月起承保短期的个人意外保险会刺激汽车保单向包含个人意外保障的更全面的方向发展。同时,法律框架的进一步完善将使驾驶者责任扩大和司法手续更为快捷,随着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的扩展,这种业务的重要性将会更加显著。
社科论文发表须知:《黑龙江交通科技》于1978年创刊,由黑龙江省交通厅主管,黑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公路学会、黑龙江省交通科技情报总站主办。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发展对交通科技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技术指导;结合我省低温严寒特点和实际需要报导省内交通科技新成就、科技论文和科技成果;先进的设计理论和生产施工工艺;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的新经验、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技术政策;交通工程论述,国内外交通科技动态论述等。
参考资料:
1、《国家赔偿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 主编 薛刚凌
2、《商法》 中共广播电气视大法出版 2001版 主编 王卫国
3、《合同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 2000版 主编 赵旭东
4、《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 主编 徐晓松
5、《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 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5版 主编 侯文若
6、《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颁布
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7月1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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