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车辆管理发布时间:2014-06-20浏览:次
市民政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的要求,统一对全市各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进行重新核定。各殡仪馆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辆审批表》,各镇(办)民政办逐一审核,经市殡葬管理所核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喷涂颜色,统一配发标志,统一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四城同创”的总体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通过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有效手段,强化殡仪运尸车辆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组织领导
此次集中整治活动,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成立联合整治工作专班;市民政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殡葬管理所所长任组长,殡管所稽查科科长为副组长,各镇(办)民政办、殡仪馆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局长挂帅,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任组长,交警支队总支成员、城区二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各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殡葬管理所,由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整顿的工作目标是:核定殡仪车辆、审核运营资格,统一颜色、标志,治理非法运尸、清理乱停乱放,规范日常管理。
(一)统一殡仪专用车辆车身颜色。车门两侧标明:殡仪馆名称、编号和殡葬图标;车尾标明服务监督电话。殡仪车辆的改色,由具备资质的修理厂(点)进行。
(二)新增或更新殡仪专用车辆的,殡仪馆需填写《市殡仪专用车购置(更新)申请表》,经所属镇(办)民政办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后,办理有关标志和运营手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审核后,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对运尸车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拦截非法运尸车辆,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存在其他违法运尸行为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0日)。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摸清本市殡仪馆运尸车辆,非殡仪车辆,私自改装运尸车辆,违规借用殡葬单位的车辆,套号车辆及已注销或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底数。同时,组织召开全市殡葬运输车驾驶员动员大会,营造宣传治理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宣传和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向殡仪馆下发或在殡仪馆内张贴“通告”、宣传标语,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告知殡仪馆办理运营手续,明令非殡仪馆运尸车主停止非法运营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对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改正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集中专项治理(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警各大队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整治工作专班,对本辖区内从事运尸业务的车辆进行统一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对全市所有在殡仪场馆或道路行使中的运尸车辆进行突击检查。对非法运尸车辆依法予以查扣,依法进行处罚。
各镇(办)派出所要配合治理整顿工作。对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以上工作于2013年上半年完成。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切实抓好各阶段工作落实。
五、工作要求
开展殡仪车辆专项治理整顿活动,是贯彻落实《殡葬条例》,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办)民政办、公安交管部门及派出所,要把贯彻落实《殡葬条例》,治理整顿殡仪运尸车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此项工作与深化殡葬改革、维护公共安全和实施依法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办和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殡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车辆档案管理,建档建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实施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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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治理整顿殡仪车辆整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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