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车辆管理发布时间:2013-12-05浏览:次
为了加强对警用车辆使用的管理,安全、高效地发挥警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司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结合我局车辆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汽车、摩托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范围
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只能作为司法行政公务用车,严禁私自动用警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使用警车从事营利性运输;不得租借、转借、承包警用车辆或将号牌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一旦租借、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出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出借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机关的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用于局领导外出(范围以外)公务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市级重大活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及其他紧急、应急公务活动;各区镇司法所(办)的警用车辆由负责人调配安排,用于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
3.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车、出车;擅自用车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二、加强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日常管理
4.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涉及证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统一由市局办公室保管。
5.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统一建立《警用车辆基础档案》(见附件),确保一车一档。建立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出勤和管理台帐由局办公室负责。
6.市局机关的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年检、保险、维修、外观标识等相关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区镇司法所(办)自行办理上述事项。
7.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必须按时办理车辆年检。各区镇司法所(办)要将办理手续复印件及时交局办公室备案。
8.根据我市司法行政警用摩托车车龄较大,车况较差的普遍情况,以及今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要求,各区镇司法所(办)要清理仍在使用的警用摩托车,并从2012年9月起开始办理报废手续,2013年底前,完成警用摩托车的报废任务。
三、明确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使用纪律
9.司法行政警用车辆行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驾驶员要做到证照齐全、文明驾驶,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10.司法行政警用车辆在完成出勤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局机关停车场和各区镇政府或司法所院内)。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
11.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出车前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或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加强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的监督管理
12.市局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将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警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凡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和整改,督查抽查结果纳入基层司法所工作考核,并通报各区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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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简述对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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