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车辆管理发布时间:2013-11-22浏览:次
车辆管理是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技术监督和安全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登记检验车辆信息,考核审验驾驶员,核发车辆号牌、行车证和驾驶证,监督车辆的制造、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机动车。目的在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交通安全,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车辆进行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每个商场门口总有一两个收取1元钱并替人看管车辆的保管员,在车辆丢失的情况下,保管员理应负责赔偿。但最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较为曲折的此类案件。
李梅在睢宁县县城中央某商场门口租赁一块场地用于保管车辆,而刘文在该商场门口摆一小摊经营寿司,因此,李、刘二人相处甚好,刘文也有时帮李梅代收车辆保管费。2012年9月的一天傍晚,沙瑞到该商场购物,并将其本田踏板摩托车寄存至李梅的车辆保管处,因李梅正在收取他人的车辆保管费,沙瑞随手将1元钱交给卖寿司的刘文。
车辆管理对企业而言,应当包括车辆档案管理、驾驶员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辆定位管理、用车记录管理、加油管理、维修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几大方面,目的在于增加车辆安全行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待李梅回来后,刘文便将1元钱交给了李梅,并告诉李梅是沙瑞所驾驶的摩托车所交的保管费。由于车辆众多加上天色较暗,李梅只是撇了眼刘文所指的方向,但其并不明确哪辆是沙瑞的摩托车。沙瑞从商场出来后,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睢宁县公安局报警。
因李梅、刘文就民事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沙瑞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9000余元。庭审中,刘文辩称其不是保管员,只是代替李梅将保管费暂收,且及时地交给了李梅,对此次赔偿其没有责任。而李梅却辩称钱是从刘文手中接过的,且刘文也未具体指明哪辆车是沙瑞的,造成自己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故刘文也有一定的责任。经睢宁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沙瑞丢失的摩托车价值5187元。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原告沙瑞将1元保管费交给刘文,但刘文将该钱及时转交给被告李梅,且李梅系该商场车辆实际保管人,故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原告沙瑞和被告李梅,现沙瑞的摩托车丢失,被告李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李梅一次性支付原告沙瑞赔偿款4000元,本案圆满解决。
车辆管理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并结合目前较为流行的路歌管车宝车辆管理软件,从制度到技术两方面提高对车辆的监控力度,降低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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