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6-01-06浏览:次
现在科技的发展中,现在人们运用科技的方式越来越多,进来微信是现在所受关注的科技通信方式,并且现在微信红包也是现在发展的一个方向。因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结果,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余额宝、支付宝等。今年的微信红包更是将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到一个新高度。因此,在这些新型网络支付平台渐渐发展壮大对策过程中,企业应依据相关的会计法律规定,分清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支出方向,并进行相应及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应按时交纳。
摘要:2014年1月27日,腾讯旗下产品微信推出一款火爆网络的应用――微信红包。本文在分析该应用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类型红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其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税务处析,税务管理论文
2015年春节,微信红包与春晚的互动,成为了年夜饭的主菜单。据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七夕全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4、27亿次,突破2015年除夕10、1亿次的峰值。随着微信红包热潮的到来,与之相关的税务问题也伴随产生。微信红包的种类较多,所涉及的税务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从微信红包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微信红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财税论文:《财税前沿》,《财税前沿》杂志是由国际财税研究会主办、现代经济信息出版社出版、北京华税天地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承办的财税信息类期刊,该刊着重反映财税领域的前沿动态,报道全球财税形势分析、财务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的情况,强调财税政策的前瞻性、追求报道的权威性。
一、微信红包的种类
(一)现金红包
1、亲友红包,即亲朋好友之间利用微信互发的红包。从法律性质上看,亲友之间互发的微信红包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案例》的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了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赠与行为不在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因此该类红包无缴税依据,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金额上看,微信亲友红包金额较少。微信亲友红包存在上限金额,单次最高额仅能发200元,也即单次最多只能获得200元的红包金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微信亲友红包的单次限额200元应相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征收条件上看,微信亲友红包不具备征收条件。因为在亲友红包收发过程时,个人在发出红包的同时也可能同时接收其他亲友的红包,若对该红包施行征税,以目前计税方式,就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在我国,对于民间相互赠送红包的行为,是一个不可磨灭的传统,我国法律对此无涉及,一直持有容忍态度。所以,微信上所谓的“亲友红包”,可以理解为人们的一种情感寄托,我们不能纯粹的认为是资金的所有权转移。
2、企业红包,即企业利用微信向客户或员工收发的红包。该类微信红包属于不同形式列入征税范围的情形,应征税。(1)若企业向员工发放定额红包或者“凭手气群红包”,员工所收到的红包金额应视为在企业处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因此均应列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红包数额不大,可以视为当月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一种职工福利,并列入员工当月的员工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红包数额较大,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取得的“红包”收入除以12 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2)若企业向客户派发“微信红包”,则属于附赠或者厂家返利行为。
若企业赠送红包的对象为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须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或者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金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应代扣代缴税额=发放红包额÷(1-20%)×20%
若企业赠送红包的对象为客户企业,应归入厂家的销售返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非现金红包。微信非现金红包的红包模式主要有:代金券红包、代扣券红包、消费券红包、卡券红包等。由于企业出于宣传目的,所以发放了此类红包。因此在赠送时,不进行税务处理。
当客户发生赠券消费时,直接作为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果仅以实际收取现金开票,则无法体现代金券及折扣销售的本质。而要是不体现该本质,企业对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业务在不同的月份收取金额会明显不同,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隐藏收入产生怀疑,给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及负担,因此,在此建议企业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
(三)公益红包。如腾讯公益宣布联合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新年送有爱红包”项目,此处的“新年送有爱红包”即为公益红包。
企业和个人若真心想献爱心,想给予那些需要关心的人一些帮助,就不应该想着如何把用来捐赠的这部分支出扣除,那就不去计较得失与利益,任性去发公益红包。
若企业不仅只想做公益,还想从这部分捐赠中把支出扣除,也采取微信支付红包方式,那么就要注意捐赠支出扣除要注意哪些地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总局和地方税局每年都会公布一个名单。
二、相关建议
微信红包涉及范围广,发放方式较复杂,它是新兴的红包发放方式和资金流动方式。但是微信红包的安全可靠性等尚待考验,且该方式与我们传统的赠送红包方式有所不同。所以,拟作如下建议:
(一)我国法律应就微信红包征税问题进行完善和明确,按红包的种类涉及的人群,就其对象规定一定的征收办法,加强微信红包税收问题的管理制度。(二)企业在发放红包之前应先与税务部门沟通,使用专门账户发放微信红包,这样不仅可以确保企业支出数额的准确性,也可构建一种良好的网络征纳关系。(三)企业发放非现金红包时,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四)企业在发放公益红包时,应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遵守道德,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弄虚作假,真心实意的为社会做贡献,献温暖。
三、结束语
而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应当与时俱进,不能死板,应随时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在思想和技术上更应该懂得与时俱进的精神。相关税务部门也应足够重视互联网金融工具的税收问题,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税收制度,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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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微信红包财税管理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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