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刊发探讨商业银行建设管理的新创新发展趋势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4-11-10浏览:

  摘要:从现代银行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银行经营的盈利点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从最初的货币兑换到存贷款业务,从证券投资到多种经营,就是一个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历史,就是从一种传统业务转向另一种新兴业务的历史。本文选自:《中国财政》自创刊以来,得到广大财政干部和读者的大力支持,成为财政宣传的主要阵地。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财政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强,对财政宣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刊物的时效性和信息,为广大财政干部提供更宽阔的交流思想和经验、体会的平台,应广大读者的要求,《中国财政》将从 2008 年起改为半月刊。《中国财政》着力提高刊物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可读性,广泛宣传财政改革,全面关注社会民生,集中展示财政工作辉煌成就,为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同时,深深植根于财政系统,为广大财政工作者提供更深情的人文关怀。我国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己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储蓄和投资主体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转变为居民个人和企业,居民成为储蓄主体,企业成为投资主体,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在商业银行单一贷款资产结构状况下,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约束条件下,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现象使其获利能力大大降低。

  商业银行利用中间业务服务面广、形式多样、机动灵活的特点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有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和信赖性,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从而对传统的存贷业务起到稳定和带动作用。有一些中间业务,经过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即使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必要而又可能开展的。在商业银行法之后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这可以被看作是管理层在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下的一种大胆的尝试。这对于正在寻求利润增长点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要抓住机遇,大胆地创新发展中间业务。

  具体来说,我们从各类中间业务主要涉及风险的性质来比较狭义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我们将巴塞尔委员会所列8类风险按性质分为市场性风险、管理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递延风险。市场性风险是由市场状况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政策法律风险是由国家政策法律变动或银行法律文本漏洞所引发的风险,管理性风险是管理疏漏或银行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缺乏所引发的风险,递延风险主要指上述各类风险在社会中传播所进一步引发的风险。在风险性质分类基础上,我们发现,结算性、代理性、服务性中间业务主要涉及到管理性风险,而很少涉及市场性风险,融资性中间业务所面临的市场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其信贷风险,相比之下,担保性和避险性中间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市场状况的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除了交易类中间业务没有开办以外,其他各类中间业务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从中间业务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看,不同的商业银行都有较大的提高。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该项指标分布在18%-29%的区间内。新兴商业银行的比例普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分布在22%~34%之间。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中间业务发展的规模偏小,范围较窄,而且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品种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人民银行虽然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但还没有完备的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机制,中间业务防范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上的缺陷更多的表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身上,其他新兴的商业银行虽然在产权结构和四大行有所不同,但其组织结构和四大行的差别不大。我国商业银行采用的是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分支机构层次之多、之广是罕见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这种机构设置造成管理困难,信息传递不畅,是一种粗放式经营,主要表现在:一是重传统,轻创新,中间业务的发展严重依赖于传统业务;二是重规模、轻效益,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然没有走出粗放经营的路子,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中间业务所处的从属地位,再加上不少业务尚未规定收费标准,使得中间业务普遍缺乏成本核算意识,也没有较强的效益观念,不仅没有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反而成为制约效益提高的成本耗费源,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上的风险。

  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庞大、重叠的机构设置,内部机构的多头管理,使商业银行职能和效率的提高受到严重影响,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严重制约。多头管理影响了下级行的日常工作,也加重了下级行的负担,使下级行一个时期内的经营目标、任务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上下级行各内部机构之间的联系被紧紧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形成条块分割,因而不能发生多方联系,掌握全面情况。目前,银行经营收入主要依靠存贷利差收入的大背景没有改变,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主要还是以存贷款规模为主,辅以资产质量指标考核。各基层领导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将中间业务当作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吸收和稳定存款的一种附带性手段,而且开展中间业务的动机不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夸大市场份额,分支机构考虑的是没有个人风险责任前提下的业绩,对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好与坏,风险程度的高与低则不予重视,致使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随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局面。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银行用银行传统业务的思想去经营中间业务,以吸收多少存款作为是否开办中间业务及其开展好坏的标准。这种不讲价格,不计成本,致使银行信用价值扭曲错位的做法,给中间业务的开展埋下了大量风险隐患。

  金融监管的法规政策具有滞后性。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几大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几乎很少涉及中间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对金融机构不断推出的中间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对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运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等缺乏应有的界定。 虽然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更不用说对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规范性管理。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定义逐步增多,这就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乏力。目前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竞争规则、收费规则、收费标准和监管办法等还没有,或是不完善、不健全,使得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竞争中的风险太大。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平衡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中间业务法规,增强基层央行监管的可操作性。

  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是收益与VaR值的比值。银行用这种方法对其资金使用进行决策时,不是以盈利的绝对水平作为评判基础,而是以该资金投资风险基础上的盈利贴现值作为依据。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关系。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对投资亏损及其后果十分敏感。但是,承担风险是盈利的前提。商业银行存在与发展的关键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也是RAROC的宗旨所在。决定RAROC的关键是潜在亏损即风险值的大小,该风险值越大,投资报酬贴现就越多。RAROC可用于业绩评估,如果交易员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那么即使利润再高,由于VaR值较高,RAROC值也不会很高,其业绩评价也就不会很高。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等事件,都是由于对某一个人业绩评价不合理所致。即只考虑到某人的盈利水平,没有考虑到他在获得盈利的同时承担的风险而对其进一步重用的结果。RAROC方法用于业绩评估,可以较真实地反映交易人员的经营业绩,并对其过度投机行为进行限制,有助于避免大额亏损现象的发生。

  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风险已不容忽视。首先,由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和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原有简单的以存贷款为内容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双边关系已无法反映多边信用关系,商业银行为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信用中介的需要推出了大量以扩大信用中介范围为内容和特征的担保、承诺、承兑、信用证等中间业务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其次,随着金融的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业竞争日趋加剧,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变得十分严峻。比如,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大量存款流入股市、债市,严重影响了贷款业务的开展,降低了利差收入。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国外同业的严重挑战,为了稳定自己的利润水平,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不断推出代理类中间业务。由于风险总是和收益相伴而生,所以,在代理租赁和代理融通业务中,仍需垫付资金,尽管在性质上是代理业务,不承担风险并拥有追索权,但风险仍是客观存在的。第三,由于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的限制或为规避风险,加大了表外业务的发展。尽管表外业务不等于中间业务,但表外业务作为中间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有一定风险的业务,丰富了中间业务的内涵,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对不同层次的人员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高现有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同时从现有的从业人员中选拔学习成绩好、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进行培训,重点进行中间业务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经济理论及公关艺术等方面的培训,从事中间业务创新的专业工作,以利于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可以从社会和大专院校,从沿海发达城市的商业银行甚至国外,引进一批具有较深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金融人才,从而提高整个中间业务队伍的素质。再次,建立中间业务新产品开发部,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既要研究市场状况和市场需求,又要研究国外同业的产品动态和产品开发经验,培养出一批开发中间业务的人才。

  我们要认识到是否拥有优秀的人才是现代金融企业兴衰的关键,因此要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计划,还要积极吸引和留住人才,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金融企业实行与绩效挂钩,与责任和风险相称的薪酬制度,打破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总之,要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入世挑战的紧迫任务。同时还要合理使用和管理人才,建立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的用人制度,逐步实行金融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公开竞聘,破除“官本位”。只有有了高素质的人才,中间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基础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才会得到迅猛发展。

  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中间业务开发和风险评估的数据库,形成大型信息网络,提高网络运行质量和效率,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持。比如,利用银行信息处理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发展代客理财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以避免信用风险:利用新开发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大客户提供销售结算网络服务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利用信用评级系统提供的服务以避免操作风险。其次,要利用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全国联网的信用卡组织体系,并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学习国际上“零余额账户”的经验,发展个人现金账户管理的中间业务创新,以避免违约风险。再次,是利用银行网络资源优势,建立中间业务信息处理中心,避免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后,还必须向客户推广应用,受到客户的青睐,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就需要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市场和客户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因此要建立中间业务创新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创新信息的透明度。商业银行必须积累必要的信息数据,建立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评估系统,降低某些潜在的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非零性”的特性,监管部门应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即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做好有关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工作,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首先,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性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期、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合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同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及自身监管能力来确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拟开办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的工作应提前介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关,把中间业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把风险带入市场。

  由于中间业务本身固有的特点以及现行财务报表固定模式的限制,使得它既不能在财务报表以外作充分揭示,又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正式披露。目前我国仅将中间业务以注释或附录形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做法已不适应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专项报表,商业银行应定期报送。可以考虑改进现行财务报表结构模式,使之符合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要求,或是增加若干充分披露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特殊需要的补充财务报表。改进后的财务报表应能反映以下中间业务内容:第一,对己发生的金融衍生交易等中间业务,规定最低信息披露内容,如工具名称、金额、交易条件、发生日期等;第二,对于某些能够合理确认和正确计量的中间业务,可作为正式财务报表项目,正式反映其较为详细的信息,如债权金额、估计的标的价格、变动损益、未来可能的利益或损失等;第三,在财务报表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要进行再确认和再计量,同时对某些信息予以披露。

  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交叉逐步增加,这就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有关法规还不系统完整,不详细充实。可考虑在《中央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中增加有关针对中间业务监管的内容。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首先,监管部门应根据银行业务能力、财务状况等对参与中间业务经营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方面的审查认定,在市场准入阶段就严把质量关。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管理素质和治理结构以及高级经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水平对参与中间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从而在市场准入环节降低风险度。其次,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等中间业务,还应根据资本额的大小规定持仓限额,制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同时规范交易所内部管理,完善交割、清算制度等。第三,要加大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并以非现场稽核为主,一是在非现场检查中增加中间业务的监控指标;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中间业务进行现场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第四,在目前我国金融法规及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通过法令限制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中间业务活动很有必要。同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干预,以防金融市场过度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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