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称论文发表浅谈当今企业所得税规范制度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4-11-05浏览: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包装物押金收入-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本文选自:《中国财政》自创刊以来,得到广大财政干部和读者的大力支持,成为财政宣传的主要阵地。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财政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影响越来越大,宏观调控的作用越来越强,对财政宣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刊物的时效性和信息,为广大财政干部提供更宽阔的交流思想和经验、体会的平台,应广大读者的要求,《中国财政》将从 2008 年起改为半月刊。《中国财政》着力提高刊物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可读性,广泛宣传财政改革,全面关注社会民生,集中展示财政工作辉煌成就,为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同时,深深植根于财政系统,为广大财政工作者提供更深情的人文关怀。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会计处理中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对税法不允许的预提性质费用的调整。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煤矿企业的矿山维检费以及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等。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该与税法保持一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鼓励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会计处理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包括: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间负担的合理借款费用;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含上年结转数);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工会经费;超过营业收入5‰、且超过实际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扣除二者最小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含上年结转数);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时应该在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的确认与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利润额加、减诸如上述因素的影响额,再减去以前年度依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亏损额后的余额,但“亏损”额只允许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弥补,超过5个年度不能再继续弥补。

  对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的调整。对上述费用支出在会计处理时相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超范围、超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擅自缩短摊销期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超过金融部门利息标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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