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职称论文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4-08-19浏览:

  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799 年在英国建立以来,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西方诸国税制结构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它在组织财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通过设定免征额及累进税率,可实现没有所得不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所得多者多纳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在理论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在很多国家都被认定实现社会公平最核心的税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 年制定,立法初期主要强调财政收入的功能,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尤其是2000 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0.4 的警戒线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政府对个税进行了多次调整,然而现实情况是,频繁的调整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逆调节,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正式建立。至2010年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3O年间经历了大大小小数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实行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最初的8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初,备受瞩目的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政府日程,历时5月,于7月27日落下帷幕。27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条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税率也由之前的9级减至7级,征税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决定了它是个与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差距应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发达国家由于具备了良好的税制环境,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相对明显。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尤其是在我国目前遗产税尚未开征,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拉大的现实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我们为数不多用来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将目标明确为“担负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即所谓的“调高,扩中,提低”。

  具体到实施效果,根据基尼系数的受税收影响的绝对差异来对税收再分配的效应进行测量,莎娜娃·海尼通过建立税收累进性分解模型,得出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正向的调节作用,即缩小了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并且该作用正在逐年加强,但是调节效果比较有限的结论。

  二、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实行至今,个人所得税走过了32年的历程,在组织收入上,它从一个不起眼的小税种发展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但在调节作用上却大为逊色,它不仅没有起到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逆向调节作用。近年来,来自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根据中国税务年鉴统计资料计算,2002年,工资薪金的所得税比例为43.6%,来自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比例为31.72%,两项合计为75.32%。而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金融资产,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不到10%。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缴纳。这一旨在调节个人高收人的所得税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是逆向调节作用与所得税制定的初衷是违背的,也是与所得税所应起的作用不相符的。

  我国自开征个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以分类表为基础,将纳税人所得依照不同来源划分若干类别,按照规定的不同等级征税率,以超额累进计征办法课税。具体在个人应纳税11项分类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而稿酬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大部分学者认为,分项所得税制很难实现税收公平。税收公平要求同等负担能力的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负担能力的负担不同税收,由此来保证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现行的分项税制采用正列举法,将纳税对象分为11项分别规定其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征税款,没有考虑纳税主体的综合收入和综合赋税的能力,难以涵盖所有收入类型;加上源泉课税和累进税率的采用,往往导致所得来源较广、综合收入高的少纳税、多的来源较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多纳税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纳税人分散所得来源以减轻税负;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主体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税法仅对列明对象征税,大量隐性收入排除在个税的征收范围之外,造成税制不公。

  三、当前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思考

  从税制形式上来看,由于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税负不公、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的弊端,学界一直有学者希望将目前的个税模式改变成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后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且在实际操作中,后者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与便利性。但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演进的潮流逆向而动的是,许多分类元素(schedular elements)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逐渐融入到综合所得税中。实际上所有的所得税制都充斥着针对特定类型所得的特殊规定,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税制而不区分不同类型的所得。从实际角度出发,综合税制的不区分性有利于税基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但综合税制对收入的不加区分是否符合处于发展阶段的国情,需要加上一个问号。

  从税率模式上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的制度,对于一般性收入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殊收入采取差别比例税率。人们通常认为,个人所得税只有实行累进税率,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使税收成为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工具。累进级次越多,边际税率越高,富人所纳税款在全部税款中的比例越高。但实际情形却与此相反累进所得税没有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反而还损害了效率。[5]税收会对劳动力供给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纳税人因纳税减少了收入,为了维持现有的收入水平,只能增加劳动供给;替代效应是指累进税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通过减少劳动供给即以闲暇替代劳动来减轻税收负担。收入效应有利于经济效率,而替代效应带来经济效率的损失。一般认为,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孰大孰小难以确定.但实证研究证明了税收对高收入者劳动供给的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高收入者(月收入5000元以上)对高税率的敏感度较高,在高税率下,人们以闲暇替代劳动。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累进税率的公平特点在我国没有良好的表现出来,究其原因在于,富裕人士往往收入来源较多,而一般工薪阶级收入来源相对单一,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出现了富裕人士主动或被动的方式逃脱税负。

  四、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展望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中,收入差距是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正常结果。但收入差距、贫富悬殊加剧有些是制度特别是个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应是完善个税制度,而对于合理的收入差距,不应过度调节,否则损害市场效率。

  诚如上文所言,分项税制与综合税制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独立。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分项税制可以更方便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引导作用,从而在宏观层面提升综合的经济实力。在税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的是扩大税基,尽量让分项税制的缺陷得到修补,使分项税制在分项调节的基础上实质的向综合税制靠拢,避免高收入少纳税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在公平层面考察税率模式在实现税收中的影响,更多的应以法律的方法角度出发。在实现税收公平上,比例税制虽然因取消不同纳税人和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异而造成某些税负不公的现象,但减少寻租、逃税和税收减免等行为,会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在纵向公平方面,比例税制通过提高免征额,使得一些最贫穷的家庭可以完全免税。更重要的是,通过有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孤立人们更多的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增长的目的,这也是实质上符合多劳多得、公平效率的原则。

  同时也应看到,税制结构的调解不能一蹴而就,应有一个逐步改变的过程,在提高征管水平、树立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上,逐步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突出其分配功能,这既不损害我国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平衡。此外,也应该意识到,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税负承担人是一致的,因此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容易使纳税人明确自己的纳税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纳税意识,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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