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探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政税收发布时间:2012-03-17浏览:

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指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共同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该草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处修改,以达到其为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目标。“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2011年,温总理在与网友交流的同时更提出,今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政府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1 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
我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贫富的分化。弱化这种趋势的方式主要是不仅要通过加强征管的方式调节收入分配,还要通过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比如调节税率级次和税率水平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进而使收入分配趋于合理,调节社会公平。
2 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2010年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在很多地方,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将会发生主体的功能的变位,其趋势是由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为主转向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
3 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由于其实行累进税制,同时具有稳定经济的功能,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个人所得税是“自动稳定器”。当经济繁荣和萧条时,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下会发生“累进爬升”效应,可以有效调节着居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使经济过热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冲,反之扩张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拉动经济回升,从而维护经济稳定。
二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状
(一)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三次调整。每月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基于1994年税改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从2006年起适用每月1600元。从2008年3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为2000元。2011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大约是2384元。以此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次扣除费用标准拟定为3000元。第三次调整与前两次单纯提高起征点不同,这次同时对起征点和税率进行联动调整。
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鉴于目前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可能就是不合理的。
(二)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改革的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适用两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列举了11个项目为应税所得,各项所得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目的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着手分析,它将月收入分成10个台阶,每个台阶的税率不同。可实际执行下来却起了相反的效果——收入最高的那部分人基本上没交多少税,税负主要是由一般的工薪阶层负担。其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税率形式过多。第二,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档次过多。第三,对不同所得使用不同的最高边际税率,有失公平。第四,税负不合理。
三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动因
(一)从经济形势分析
2010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达到了11.1%,表明中国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2.6%,处在政府3%的目标值之内。7月份,受翘尾因素影响和食品价格上涨带动,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3.3%,涨幅有所扩大。
目前中国经济要保持长期稳定增长,关键是持续扩大内需,扩需的重点是刺激消费,而消费由收入定,因此,归根结底得提高收入,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内需的关键,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适当调节国民居民收入,刺激消费,进而扩大内需,是一项积极稳健的调控措施。
(二)从国内政策形势分析
国务院最近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为企业和居民减负的重要一步。进而扩大税收政策调节的范围,由减轻企业税负向减轻居民税负扩展已是指日可待。让利与民,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激发民间消费欲望,从而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客观上也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提供了内在驱动力。
四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适度上调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呼声高涨一方面源于高涨的物价以及被其紧逼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也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置过于僵化有关。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采取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尽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会造成 国家税收 减少,但个人所得税 税源 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
(二)优化税率结构
1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的是税率由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比较看,存在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等问题。所以相对而言最高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才比较合适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使更多在非工薪收入尤其是资产性收入等方面加大征税力度。
2 减少纳税级数
若本着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减少纳税级数作用更为明显。例如,将目前的9级降为7级,收入偏低的人群在减档后其纳税级别就可能归宿于下一个纳税层次,税负随之减轻,但仍保留其纳税的义务,不影响培养纳税意识的初衷;中等收入人群税负仍然维持在较轻的水平,不伤及中等收入者的工作与消费积极性,有利于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和促进中产阶级的形成;而高收入人群则会随着税级减少而面临提升税负,同时综合税制模式也能够实现“超额累进”的原则,收入将一并纳入较高税率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有效性,加大高收入人群实际税负。
 
(三)征求民意,明确纳税人知情权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忽视民意,纳税人的知情权更不得保障。我国长期强调纳税人义务,而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宪法也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对国家征税权加以规范,没有对政府使用税收加以规范,更没有赋予纳税人知情权。
总之,目前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够科学,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过于频繁和盲目,所以应适度调整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同时应逐步加快推进分类向综合税制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适时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还能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保证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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