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净值化的相关问题探析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20-08-28浏览:

  摘 要: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信托产品的净值化管理成为了整个信托行业统一面临的难题。信托产品中部分标准化项目已经符合净值化的管理要求,但是对于大部分的非标类业务来说净值化管理究竟如何做?核算的净值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了产品的价值?行业是否会有统一的规范指引?这些问题都是每一个管理人需要面临和思考的问题。今年7月31日,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又延长了一年,这对于整个资管行业来说,又有了一年的喘息的机会,但是净值化管理依然是无法忽略的一个重大事项,下面笔者将就现有业务的情况,简要阐述一下非标产品净值化的做法以及思考。

  关键词:信托产品;净值化;非标估值

市场经济论文

  一、信托产品净值化的相关要求

  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提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来说,面临巨大的变革与挑战。

  (1)资管新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2)资管产品净值化的目的和意义

  资管新规的核心宗旨之一是通过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推动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威胁,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质,对于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整个资产行业意义十分重大。

  对于信托行业的回归本质来说,信托产品的净值核算将极为重要,因为其将是委托人收益计算的依据,也将是各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二、信托产品净值化面临的问题

  (1)非标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取

  非标资产没有一个公开的交易平台,且各家的非标资产由于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同、抵质押等保障措施不同等,造成不同的产品的公允价值难以找到,难以准确衡量。

  (2)非标资产的减值难以确认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来确定其减值,由之前的实际发生损失时确认减值,改为了按照预期损失确认减值。当然,这种减值确认的方法更加准确的体现了资产的风险水平,但是同时减值确认难度也在加大。随着现阶段经济形势下行,风险在逐渐暴露,减值的预计难度将更大,如果不能准确的预计减值损失,那么净值参考意义也就大打折扣。

  (3)形式上的净值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诉求

  现阶段的非标资产的净值化管理,初期阶段应该仅停留在按照摊余成本计提利息和计提费用,但由于各期的委托人的收益率和持有期限的不同,单个项目净值是否能够满足不同委托人对于其收益实时估算的意义呢?单一净值要满足每一个委托人还是很难实现的,此时计算出的净值不是标品按照此净值申购赎回的依据,而仅能作为产品的现状的基本参考。

  (4)净值计算不够准确,会使受托责任出现瑕疵

  净值管理是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如果出现净值核算不够准确,如减值损失预计和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差异较大,那么极有精致核算会成为投资者对于信托公司是否履职尽责的质疑点,信托公司也可能因此造成较大的声誉及财产损失。

  三、信托产品净值化的相关建议

  即使信托产品的净值化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净值化必将会实施,所以我们还需要从现有业务角度做好净值化的相关准备工作,从无到有,分阶段实现净值化。同时,整个行业也需要监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能够出台相应统一的操作指引,来引导整个行业更好的实施净值化。

  (1)信托公司需提前做好净值化的相关准备

  第一,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估值流程和管理架构。估值是受托人的核心职责,也是投资者的核心利益所在,确保估值的精确性和有效管理,也是受托人尽职履责的重要体现。因此,信托公司应提高对于净值化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能将净值化作为财务部门的工作,而应从公司总体层面协调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相对规范的操作流程。

  第二,做好现有系统的升级改造,初期应做好按照摊余成本法计提利息和费用的系统性改造。估值需要较为完备的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估值的精确性和高效率,实现数据的抽取、计算以及报告等工作。公司需要有规划的做好相关系统的升级和改造工作,从无到有,分阶段逐步满足净值核算的相关要求。

  第三,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做好净值化管理的信息披露,向委托人明确估值的方法、频率及相关政策;在产品运行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净值;针对重大风险事件准确计提减值损失,做好特殊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减值准备确认需要公司内部的协调和联动,减值的预计需要业务团队、风险部、合规部等共同对于非标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判断,尤其是在产品已经出现负面舆情等情况下,及时做好减值损失的调整和确认

  (2)需要业内有统一的规范和操作指引

  估值的基础是确定信用等级,估值核心是有交易。要想准确的估计非标资产的价值,在现有缺乏统一的交易市场的基础上,除了各家信托公司自身的准备外,还需要监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建议相对统一的规范和操作指引,引导整个行业保持相对一致的处理方法,保证整个行业的净值化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为以后资产交易以及投资者判断产品提供较为可靠的信息。

  第一,估值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估值原理、估值方法、估值流程以及配套建设方面,均需要一个标准和完善的体系建设和流程设计,这需要全行业的共同的努力,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和协会等机构能够有所引领和指导。

  第二,整个信托行业的净值,要具有可比性,如果不建立统一的标准,缺乏了可比性的各家产品净值,对于投资者来说,没有实际的参考意义,那么净值化管理的真正意义也就无法实现。

  参考文献

  [1]蒋策.浅谈资管新规下的信托净值化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20(11).

  [2]孙晓毓.凈值化管理:信托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J].全国流通经济,2019(17).

  [3]袁吉伟.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从理念到实践[J].金融博览(财富),2019(04).

  [4]李将军,范文祥.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动因、难点与反思[J].武汉金融,2020(03).

  作者:陆天行  罗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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