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问题及建议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20-07-10浏览:

  【摘要】 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是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运营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文章结合笔者多年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咨询实践,从国家会计制度建设和农村会计制度执行两个维度,分析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会计师职称论文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特殊的历史沿革和属性,从它一产生就不是在单纯地履行追求经济利益的职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国家无法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来向农民提供全部的公共服务产品,相反还曾由农村向城市和工业转移剩余。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加快、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管理方式和经营业务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其特点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从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核算体制,逐步演变成以乡(镇)、村、组三级所有、以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核算体系,并一直延续至今。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除了在村委會基础上为解决“政社合一”而分离出来的村经济合作社(或称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以及因村级产权制度改革后演变而成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外,还包括村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他村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土地股份联合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多种形式。

  (一)村经济合作社的特点

  该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级行政区划为依托,以本村村民为主要组成成员,在传统社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权归集体共同共有、不量化为股份;人员和经济管理的社区性强。由于其产权集体共同共有,内部集体成员之间的边界不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个集合、动态变化的概念,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更加趋向社区性,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收益分配和参与会计监督与管理的诉求上,往往存在模糊性。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土地股份联合社的特点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经济合作社在“资源变资产、农民变股民”的产权制度改革后的产物。村土地股份联合社是本村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其为主要资产形式)入股参与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尽管这类组织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股权设置也可能包括多种表现形式(如劳龄股、奖励股、集体股、或按入社的土地面积比例分配股份等),仍保留与村经济合作社一样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退出或处置产权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因其产权清晰、成员边界明了,且股份已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成员,因此其组成成员的“所有权人”意识明显加强,对收益分配和参与会计监督与管理的诉求,往往更趋明确和急迫。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这类组织是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应对市场挑战,发挥产业聚集效能而自愿形成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类组织的资产由其组成成员按合作社章程约定投入;产权明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收益采用按股份或按贡献分配。这类组织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法律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实体,它既不同于传统的村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也与民间非盈利组织有着显著差异,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四)村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他村属企业的特点

  这类村级组织形式发祥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社办企业”。尽管其最终的所有权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其终极产权仍然属于集体共同共有,产权主体之间的边界也依然可能存在模糊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同样无法单独行使其所有权,但村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他村属企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其利润创造与管理追求已经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别无二致。

  (五)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特点

  该类组织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成立的以技术交流、技术服务为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组织。该类组织一般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经费来源一般以参与者缴纳的会费或出资为条件,协会运用会员出资和政府资助向会员提供服务。这类组织一般可以归类为民间非盈利组织。

  从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和会计工作实践来看,村农工商(总)公司及其他村属企业作为企业法人,由于企业规模和业务特点不同、财务人员会计水平各异,分别执行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内的不同会计制度体系,个别村办企业甚至还在按照自己所处的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因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以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两类经济组织不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本文所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以土地资源(或以土地资源为主要资产)入股形成的村土地股份联合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制度滞后

  2004年,财政部依据《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内容、系统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保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和农村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推进较快的地区)的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地区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起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介入资本市场。原有的会计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经济业态与新的业务内容,以及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核算需要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内部往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等科目的设置,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简化处理,长期投资的处理与成本法核算,专项应付款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处理规定的欠缺,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尚未涉及,林木与牲畜等生物资产的简化处理,以及如何与现行税制的衔接、与其他会计制度的横向可比等问题均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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