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探究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20-05-23浏览:

  摘 要: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自我照顾能力、生活能力差,且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残疾人群体将面临更加突出的生存问题。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而居家托养服务则是政府提出解决残疾人居家照料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存在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化人才培训体系不完善、托养服务资金投入不充足、服务主体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不了解等问题。因此,要健全居家托养服务过程中的监管制度,拓展专业化托养服务人才的培训制度,安排专项托养资金用于建立资金保值增值体系,了解需求内容以实现精准服务。

  关键词:残疾人;政府购买;居家托养服务

残疾人研究

  一、现状

  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指针对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的残疾人,在家庭供养难以支撑其物质、精神等方面需求时,由政府、社会共同为其提供经济支持、精神慰藉与康复服务。

  2008年7月残疾人托养服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2009年,国家开展阳光家园计划,从2009年到2012年间,国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亿,共计6亿用于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十二五”期间,为保证阳光家园计划的稳步实施,国家继续投资10个亿来推进这一计划。2016年,国务院在《“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提出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行阳光家园计划,继续加大对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支持力度。从2012年至2016年,全国接受居家托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由2012年的56.0万人增加到2016年年的83.8万人,说明我国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在我国不断推进,受益人群也在不断增多。残疾人托养模式中,居家托养服务模式是根本,是基础,也更符合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所以也不难理解国家将托养服务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居家托养模式上面。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养老,切实减轻了残疾人的经济负擔、满足了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了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水平。

  二、问题

  (一)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服务体系的建设、服务内容的确立、服务主客体的配合等,都没有建立起配套的管理监督体系,虽然政府在购买服务之前已经与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好了相关的服务合同,包括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模式的不完善,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往往得不到保证,可能造成残疾人利益的损害。

  (二)专业化人才培训体系不完善

  我国社会工作者这一新型职业刚刚起步,对社工的薪酬奖励、考核机制还不完善,造成当前大批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难以工作对口。接受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残疾程度和需求各不相同,使得此模式的运行阻碍很大。政府和服务机构对专业人员和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薪资待遇不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对专业人员缺乏吸引力,这些都导致专业人员的缺乏。在难以吸引到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政府以及相应的服务机构也缺乏对人才的培训,服务机构看重的是短期效益,对于长期以来专业人员的缺乏并不敏感积极。政府则是因监管制度不完善,难以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人才的专业程度做出恰当的判断。

  (三)托养服务资金投入不充足

  目前,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中,缺少相关的配套资金,财政资金的拨付难以满足日益旺盛的需求。现阶段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筹资渠道单一,虽然有部分的慈善捐助,但规模小之又小,起到的作用也微乎其微。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经验缺乏,表现之一就是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投资的力度明显过小。特别是对居家托养这块的投入更是不足,这使得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日常服务和专业的康复服务也十分短缺,专业服务缺乏、康复医疗器械短缺、服务队伍不完善,这些都会导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不能圆满地执行,难以按预定计划达成目标。

  (四)服务主体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不了解

  政府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模式的内容缺乏针对性,不能提供给残疾人适合的、有需求的、有针对性的服务,这是由于政府及服务机构在前期没有做好相关的调查研究,没有对残疾人的需求做针对性地了解。诸如卫生清洁、物品购买等并不是所有残疾人都需要的服务,一些残疾人可能只需要特定的康复服务,以此来恢复身体的功能。而精神方面的需求是最容易被政府和服务机构忽略的服务项目,因为就目前居家托养服务来说,重视生存需求要胜过发展性的需求,虽说精神慰藉也是服务内容之一,但在实际过程中更多流于表面,很难真正做到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心理疏导。同时,在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之下,即使知道了残疾人的需求,服务机构也很难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内容对残疾人进行服务。

  三、对策

  (一)健全居家托养服务过程中的监管制度

  一方面,政府可以专门建立一支监管队伍,对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人员道德素养、专业水平进行严格把控和监督,同时对服务机构内的康复器械、康复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对达标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对不达标的服务机构提出意见并作警告,对多次不达标且情节恶劣者,立即解除协议,同时将所有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程度存档,并纳入信用体系,其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之间共享。

  另一方面,可以将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引入监管体系。这些评价机构应该是由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专业评估公司,同时也可以是由大学里的教授和专家们组成,他们在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研究方面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通过定期开展座谈会等使他们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等具体情况。通过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建议,上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最终政府通过相应的监管手段对服务机构做出整改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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