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19-08-01浏览: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部分。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虚拟性等网络特征,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原则乃至开征的税种都提出了严峻挑战,加大了政府监管和税款征收的难度。结合电子商务一系列的数字化特点,实质透视电子商务涉税的争议性问题,通过运用委托代理理論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契约式设计,规范电商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治理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可行性举措。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委托代理理论;政府监管;网络交易
一、问题提出
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基于电子商务数字化、无形化、虚拟性、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等网络特点,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足不出户地了解世界各地商品信息,享受便捷购物和优质服务;生产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在物流、销售、财务等方面有了极大地便利性。“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彻底颠覆了社会原有的消费习惯和支付方式,也改变了生产者的生产运营模式。
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7万亿元人民币大关,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就业难题(见图1)。不容置否,电子商务虚拟性、隐蔽性、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等数字化特征,也使电子商务运营处于政府监管的灰色地带,电商网络市场中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敲诈勒索、假冒伪劣、虚假促销、以次充好、个人信息泄露、售后不健全等现象一直不断(见图2),与银行金融相关的互联网支付风险、网络理财投资陷阱等不良网络现象屡见不鲜,与法律法规所不容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其中与政府职能部门紧密结合的网络税收征管问题不容小觑。
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税收征管、税收原则和适用税种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导致我国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引发了网络购物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20万但小于或者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小型电商而言,具有较大的优惠力度。在电子商务日臻发展成熟阶段,仍让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长期的税收差异化对待,势必产生税负不公,一定程度上会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损害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相关文献综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营销模式,在我国从开始到发展成熟仅仅三十余年的时间,兴起时间虽短,但发展速度之快令人震惊,相关研究文献不胜枚举,其研究特点厘清如下。
(一)我国电商税收征管的首创之作研究全面具体
第一篇关于电商税收的研究文献是章湘云《电子商务涉税研究》(1998)[1],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共享性、时效性等特征,衍生出网络交易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通过分析借鉴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对电商的不同征税态度,最后提出Internet商业化以来网络贸易的税收策略。该论文虽然为电商税收的首创之作,但研究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具体,后来关于电商的诸多文献均与此论文大同小异,匮乏之处是该论文在分析电商税收问题时现状分析较多,未结合实证分析。
(二)跨境电商成为研究热点
由于网络交易不受时空局限的特性,诸多专家学者研究电商较多的领域是跨境电商贸易的税收问题,而具体针对我国电商税收优化研究的论文则相对更少。管俊(2015)[2]指出跨境电商经济行为较为隐蔽,而且涉及范围较广,如参与电商交易行为的主体方、海关、工商、税务等政府监管方、结算中心、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在对各主体职能分析基础上构建了跨境电商税收征管体系,理论层面上完善了跨国电商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王新怡、夏凡(2019)[3]通过分析国际经济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电商税收的处理问题,提出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机制,进一步推动数字化税收征管平台的建设。
(三)随着电商发展的日臻成熟,电商税收征管研究趋于实证分析
白彦锋(2014)[4]运用实证分析法对2006—2012年网络购物与实体零售的公平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测算出电子商务规避税负和实体零售相对超额税负的差距,结论说明:以大数据时代作为推进“互联网+税务”改革的有效契机,加强电商的税收征管是促进公平与效率均衡的有效手段,但并未提出电商税收征管的具体应对措施。王凤飞(2014)[5]以电商主体涉税行为隐蔽为出发点,基于“理性人”假设,通过数理论证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税务机关间博弈行为进行分析,指出在促进电商纳税人税收遵从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引进“补偿价格”的必要性。
三、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度低的纳税思考
基于电子商务虚拟性、共享性、时效性等网络特征,原有的仅适用于传统商业模式(见图3)的税收制度问题骤显,大到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细至适用税种、征收税率、征收范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等均不能适用于或者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运行模式,暴露出云时代和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征管漏洞和税务风险。
(一)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传统税制的普适性降低
从税收角度来说,征税对象不同,征收的税种和税率也不相同,即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适用的税种和范围是不同的。据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所属的税收筹划与研究中心一项有关于电商税收的研究报告中显示,2016年大型电商企业纳税行为相对来说均比较规范,以天猫、京东为首的等10余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下的B2C电商主体均已进行税务登记并正常纳税,而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个人电商纳税情况则不乐观。淘宝网C2C基本上分为三种经营主体:专职经营主体、兼职经营主体、偶然经营主体。其中偶然经营型和兼职经营型占个人卖家主体约70%,持续经营型约占3%~5%。但同时我国目前互联网或移动端卖家中存在海量小卖家尚未达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条件(年营业额在24万元以下或者说月销售额小于2万元),处于税收的“半真空”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电商小企业兼职经营较多,且并未达到现行纳税标准,但数量上数不胜数,且经营领域涉猎广泛,已经成为了个体消费者的首选消费领域、淘宝网络业绩的主要贡献者。由此形成的大企业严格征管、小企业偷税漏税的现实格局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也会造成严重困扰与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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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委托代理视角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契约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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