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法治对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影响呢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15-09-12浏览:

  在当前对于会计的应用建设有何管理措施呢?什么样的会计建设是现在所发展应用呢?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的模式有哪些呢?又该怎样去加强对会计应用建设的新发展呢?文章选自:《当代会计》,《当代会计》2014年创刊,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摘要:会计监督是指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考察,则着重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也经历了全方位的改革和调整。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和层次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目标由维护国家的财政财务利益转向微观主体利益和信息真实;监督主体由单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转变为企业内外结合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大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使会计监督更具有现实性。

  关键词:会计法治,市场经济,会计师论文

  一、会计法制与市场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鲜明的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即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调整。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一)从经济体制分析会计主体及会计责任主体的变迁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首先是要确定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或单位,旨在明确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界定提供会计信息的边界,从而解决会计的服务对象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企业财政财务政策及会计制度,控制企业资金审批、划拨、调配,审定企业财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资产经营计划,核销企业呆坏账,核实批复报损金额等,形成高度集中统管的财会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完全分离,国家以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和所得税的征收。在这种体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实际上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国家和企业共同分割和分解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的独立核算权。会计核算的范围可视为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部分,企业的会计核算实质上是以国家的各项要求和指标为尺度来归集会计信息,是对计划经济予以局部的反映。会计信息提供的目的主要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企业基于一定的管理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所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具有很强的宏观属性,国家在宏观上成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企业作为会计主体的观念趋于淡化和模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政企职责分开和两权分离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企业成为产权清晰的独立经济实体,自身经济利益随之凸现,为适应独立核算和自主理财的需要,企业会计核算范围由着眼于宏观转向于微观,核算的目的、范围及规则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企业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逐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将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本文从经济体制的视角分析会计主体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变迁,讨论会计责任的体制根源和会计法制的体制基础;市场诸主体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必将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的文明和进步,由法律的调整最终上升为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

会计的法治对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影响呢

  从法律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实质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囿于体制的框架形成很大局限。会计主体是有别于法律主体的,当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考察,两者具有统一性。由于两种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主体,基于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就有所区别。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企业仅作为国家计划经济末梢的终端,其会计行为是国家的宏观行为,国家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由国家来承担,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责任模糊,难以具体落实,形成会计法律有法难依。可以说会计责任流于形式存在着体制的根由。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促使会计责任从国家体制中分化出来,会计责任从单一的理论形式演变为对全社会的多元责任,企业在成为会计主体的同时也真正成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从会计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嬗变过程中可以看到,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相应的体制基础。原因在于:在一个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作为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法制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和会计法律责任这种深刻的内在联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放权扩权和减税让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企业逐步走向市场,企业自身利益在复归的同时,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善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在会计领域出现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种种流弊丛生。由于经济和政治的不可分性,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经济中来,会计法制化便是依法治国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制化的关系

  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相关的关系。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2]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

  市场经济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企业实施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先导。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是一个会计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将借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完成。

  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使得产权在经营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量化形式,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同时涉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要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数量予以反映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数量清晰最根本的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只有正确的以量化形式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才能称之为产权清晰。

  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产权主体,才能确定权益的归属和产权主体所具备的各项权利义务,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前提。不能忽视的是,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由会计在法制框架内予以完成的。因此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法律责任,为产权的数量的正确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

  (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产生及发展与会计法制的关系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市场中各利益主体权益的维护和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法的起源看,利益的分化导致法律的产生,并促成法的完善和发展。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形成最终推动了会计的发展和会计法的产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单一,企业和国家之间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构成运行和谐的前提,而利益差异及各主体对这种差异的追求是运行的动力。利益格局的演变内容既有计划体制下原有体制在力度、方向上的此消彼长,也有新的利益主体间生其中,形成所谓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方式也由国家垄断分配转向由市场价值规律进行分配和调整。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价值形态的目标追求,积极参与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且遵循经济学中“最大化”的一般规律。企业财产所有者借助于会计信息了解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追求最大限度的增值;债权人运用会计信息判断企业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追求信贷资金的最大安全和收益;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则依赖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追求最佳投资机会和投资效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则以会计信息为其依据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政策,追求最大的政策效应和税收的不断增长。这些利益主体的生成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由传统转向现代,是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现代化重要的历史动力。它们追求利益的行为,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架构下,除了由民商事法刑法等予以调整外,还应建立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市场信息及市场信号的基础保障机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风险。会计法以经济法的形式兼具了两种机制的作用,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现代社会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给予会计法律上的调整,并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既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也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按照经济博弈理论的观点,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与市场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构成博弈的一方和多方,出于利益和需求的动机,各方均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策略并付诸实施。由于会计信息供给和信息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形成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不完全信息博弈”。[3]单位和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通常拥有会计信息的优势,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或进行舞弊、欺诈和违法。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生产者之间形成博弈。但在双方和多方之间明显缺乏适应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者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则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从而为会计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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