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下温州借贷管理制度的模式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14-09-01浏览: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又称债务豁免,是指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剩余债务,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其目的是让债务人在今后的生活中摆脱因过去不能还清的债务产生的包袱,以鼓励破产债务人在经历破产之后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的经济活动,从而为个人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新的财富。

  先从笔者办理的两起借款纠纷案件中企业家的遭遇说起。

  1.企业家贾某,现年52岁,拥有三十多年的办企业经历,现名下拥有三家公司,2011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企业规模扩张过快、国家信贷收紧等原因,其企业陷入困境,共欠十二家银行的贷款,总额超过2亿元,其本人、儿子、女儿房产均被法院查封,他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幸运扛过去了,2011年以来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将把他彻底打垮。

  2.企业家叶某,现年50岁,经营家具行业多年,名下现有两家家俱公司,由于公司扩展经营需要,叶某以每月5分、6分的高利息从民间融资,过高的融资成本终于压垮企业和他的家庭,他自己的房子已抵押给银行,姐姐、弟弟都因为其借款担保成为被告,妻子与他已离婚,亲戚朋友都对他避而远之。

  另据媒体报道,2011年下半年以来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2011年9月份就发生26起,并发生3起因债务危机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2死1伤的恶果。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人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走遍千山万水,吃了千辛万苦,逐渐在民间积累起大量财富,温州模式引人注目。温州人创业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抱团,整个家族、亲戚朋友的钱全部集中起来,这一方面放大了资本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风险也随之扩大,一旦投资经营失败整个家族都会受到影响。此次的借贷危机中,温州企业家遭遇了以往30多年来最为沉重的打击,许多企业家经济崩溃,结发夫妻离婚,子女亲戚亦被牵连,债权人逼债上门,发生拘禁、殴打、绑架债务人等非法讨债行为。从年龄上分析,这些倒下的企业家很多年近中年,创业的黄金期已过,东山再起的可能行不大。从欠债规模上,不同于以往的个体户、小微企业,此次倒下去的很多是中等以上的企业,欠债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企业家个人和亲戚朋友的资产均被处置,缺乏东山再起的资本。同时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大量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国家司法的权威受到蔑视和对抗。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这是给予勤劳诚实经营却不幸资不抵债的企业家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含义

  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1906年,清末制定了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该法第66条规定“如破产人确有破产理由,则在偿还债务的十分之一时就可给予免责”,该法当时受到商部财政处反对,于次年被废止。1935年通过的《中华民国破产法》第149条规定“破产人除犯诈欺破产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一般在依调协或破产程序还债之后,其不能偿还部分视为消减”,该法标志着我国近代破产法律制度初具规模。1994年,我国开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历经12年,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过新《破产法》仅适用于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其实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考虑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2004年的一审稿中,包含有个人破产的有关内容,但是后来的二稿、三稿又把个人破产部分拿出来了。立法机关认为我国缺乏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会有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就会有破产。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证所有债权人更加平等而有效地受偿

  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如何分配是破产中最重要的问题。破产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情况下,谁先起诉到法院,谁先得到受偿的可能性越大,这导致各个债权人都运用各种关系要求法院尽快走完诉讼程序,快速查封、扣押债务人财产,产生了诉讼竞赛,于是留给后起诉的债权人的财产极其有限,违反司法的公平、公正、正义原则。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可通过免责或重整程序实现对债务人的救济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中小企业主由于从银行贷款难度大,以个人名义从民间融资变得相当普遍,如果经营失败,企业主往往背负巨额的债务,出现资不抵债。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免除这些努力、诚实而又不幸的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个人看,可以避免其个人陷入一辈子负债的窘境,从整个社会看,可以保护人群的创业积极性,有利于社会财富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按揭分期付款买房、购车等现象普遍,信用卡“卡奴”一族不断壮大,我国同时也是自然灾害频繁多发国家,房屋等主要财产等很可能在灾难中完全损毁,出现个人破产的几率很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放下沉重的债务包袱,从而实现新生。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债务人财产概括地、一般的强制执行,使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既可以使债务人获得破产保护,也有利于债权人得到公平有效受偿。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缺失与法院执行难有很大关系,之前的判决书可能得到全部执行,在后的判决书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由于不能有效地进行公力救济,部分债权人便自然而然选择私力救济,采取绑架、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这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如果建立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部分执行难案件就可转由破产程序得到彻底解决,而不致逐渐扩大和蔓延以致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我国是为数不多没有个人破产免责的国家之一,从与国际规则接轨看,我国有必要早日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在面对更多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构建适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一)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通过隐蔽财产来逃避债务,因此必须完善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制度。一是完善我国法人和社会保障机构对城镇居民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二是完善对居民其他个人财产收入的申报登记制,可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每位公民设立唯一的账户和税号,并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公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应当做到全国联网查询和管理。

  (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用体系起步晚但发展迅速,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及6亿人的银行信贷信息、住房公积金、参加保险等个人信用信息。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个人征信体系还有很大差距,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估、数据库管理等配套法律制度,建立个人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相关立法体系的构建

  尽快出台中国的个人破产法,或者国务院先行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建立个人自由财产制度,为破产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建立失权复权制度,限制破产债务人一定期限内高消费、离境、从事特定职业等,对于破产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完全履行重整计划后向法院申请复权的,应当予以准许,或根据欠债规模、破产事由等规定时间长短不一的失权期。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相关司法体系的构建

  在适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后,肯定会有大量的个人破产案件涌现法院,这对于法院系统是一个挑战,现有的司法体系难以适应,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建立专门破产法庭。破产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程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也要复杂,可在法院设立专门破产法庭来审理破产案件。二是建立破产案件庭外和解谈判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第三方主持下的庭外和解进行法院确认,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则及时转入司法程序。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些个人债务人破产后会因缺乏收入来源而难以维持生计,部分债权人可能因债权得不到实现陷入生活困境。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除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后给社会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惠及的人数较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工作比较薄弱,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而为实行个人破产免责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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