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核心期刊怎么发

来源:期刊VIP网所属分类:财务会计发布时间:2013-11-28浏览:

  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企业的产品,以其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加上按公允价计算的增值税计入相关成本。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可参考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前言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两者之间的差异存在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做到既要不断完善会计体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又能维护税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有利于税收征管。

  ◎会计准则与税法宏观比较

  从宏观角度来看,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制定机构不同。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执行的,属于行政法规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下发。而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适用主体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公司,而税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非居民企业中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税法也可依照规定对其征税。

  使用目的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它让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变动的全貌,并为他们提供有用信息。而税法是通过公平税负与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

  假设前提不同。在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比较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人费用和所有者权益三个方面的差异基本比较如下:

  1、资产负债方面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但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税法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规定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均不计提折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对折旧的规定更广泛,允许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不确认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分别计人当期损益或资本化;税法未作区分,只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进行摊销,对于未形成资产的研发费用,税法在据实扣除的同时还可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按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应在企业合并时确认当期损益;税法认为商誉是无形资产,应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予以扣除。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涉及持有到期投资时,要求将变动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中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一并计算。

  预计负债:按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各种支出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扣除,并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人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收入费用方面

  商品销售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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